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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华菱钢铁 股票代码:000932 公告编号:2014-32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6-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的召开 1、召开时间:2014年6月23日14:30 2、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222号华菱园主楼12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4、主持人:公司董事李建国先生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94,643,424股,占公司总股份3,015,650,025股的72.775%。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2,114,136,36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0.1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80,507,0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7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关于申请豁免华菱集团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承诺履行工作的通知》(湘证监公司字【2014】3号)的要求,公司拟豁免控股股东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菱集团")履行2007年因收购江苏锡钢集团有限公司而做出的《关于解决潜在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华菱集团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83,632,8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353%;反对4,38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638%;弃权61,1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9%;回避表决1,506,560,875股,通过了该议案。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79,69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4.712%;反对4,38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5.216%;弃权61,1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0.073%。 2、关于制订《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工作的通知》(湘证监公司字【2014】1号)的要求,公司制订了《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2,190,375,3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806%;反对4,19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191%;弃权7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3%,通过了该议案。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79,875,3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4.928%;反对4,19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4.987%;弃权7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0.08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监事签名的本次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登载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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