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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劵代码:002700 证劵简称:新疆浩源 公告编号:2014-017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 2014-06-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上市公司及股东、关联方承诺情况自查表
附件一: 1、截止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投资设立的全资、控股、能够控制的其它企业经营的业务均不会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2、本人与他人(包括本人之近亲属中的其它成员)之间不存在通过章程、协议(股权、资金、业务、技术和市场分割等)或其它安排直接或间接控制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的情形。 3、承诺人承诺在担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在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也不与他人通过章程、协议(股权、资金、业务、技术和市场分割等)或其它安排直接或间接控制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 4、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承诺人将不会通过自己或可控制的其它企业,进行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5、对承诺人已经取得的可能与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权益,以及将来出现所投资或持股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公司构成竞争的情况,承诺人同意将该等资产或业务通过适当的、有效的方式及时进行处理,以避免成为与公司产生竞争关系的企业之实际控制人,确保公司之独立性,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承诺人向第三方转让、出售在该等企业中的股权/股份;(2)在条件允许的情形下,将等资产及业务纳入公司经营和资产体系;(3)在条件允许的情形下,由公司购买该等资产,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 6、若违反本承诺,承诺人将赔偿公司因此而产生的任何具体举证的损失。 7、本承诺函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不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公司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止。 附件二: 1、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举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向发行人回售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并承诺: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周举东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公司股东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向发行人回售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股东阿克苏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向发行人回售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公司股东胡中友承诺: 对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包括转增后的新增股份)在原锁定期到期后(原锁定期于2013年9月21日届满,其中的25%可上市流通),延长锁定期12个月至2014年9月21日(在此期间内若公司再次实施送转股,则一并锁定),在此期间不再买卖公司股票。并承诺: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事宜;不存在已披露履行承诺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6月2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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