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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编号: 2014-019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6-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相关规定,于2014年2月12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2)。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转让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周文、股东郭艺群、周武、李结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2009年12月18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承诺履行情况:承诺人均遵守了上述承诺。 2、本公司股东胡坚、黄巍、张祥福、卜海山、孙丽、张世城、何忠孝、李宏、张鹰、李明、唐翔、高波、王建平均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2009年12月18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承诺履行情况:承诺人均遵守了上述承诺。 3、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周文、张祥福、卜海山、周武、孙丽、李结、李宏、张鹰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承诺履行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承诺履行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文先生及另两位持股5%以上的股东郭艺群、胡坚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承诺函》向公司承诺:"在本人作为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或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期间,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股份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股份公司产品相同、相似或可以取代股份公司产品的业务活动。并承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股份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股份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股份公司。" 承诺履行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控股股东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和资金往来、承担公司补缴所得税优惠风险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周文承诺:在本人作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或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承诺: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关联方在与股份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将严格限制占用股份公司资金。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不得要求股份公司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要求股份公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不谋求以下列方式将股份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使用,包括: a、有偿或无偿地拆借股份公司的资金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使用; b、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c、委托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d、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e、代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偿还债务;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承诺履行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2、本公司控股股东周文承诺:若因税收主管部门对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享受的减按1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认定不成立而需补缴以前年度所得税差额,本人作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将以现金方式及时、无条件、全额承担应补交的税款及/或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承诺履行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四、公司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的议案》,承诺:在公司实现盈利且现金流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承诺履行期限:2012年-2014年。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五、发起人股东关于历年派送红股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承诺 本公司全体发起人股东承诺:我们作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此承诺,若上海市虹口区地方税务局向公司发出关于历年派送红股涉及个人所得税之代扣代缴纳税通知时,我们将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红股所涉之个人所得税。 承诺履行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六、公司关于发行前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承诺 根据本公司2008年1月13日召开的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发行前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2009年1月13日召开的公司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前述决议有效期延长一年。 承诺履行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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