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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粤电力A 粤电力B 证券代码:000539、200539 公告编号:2014-28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4-06-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4年5月20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375,236,65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元人民币(含税)。 扣税后,A股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元人民币;持有非股改、非新股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9元人民币,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B股非居民企业扣税后每10股派1.8元人民币,境内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9元人民币,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3元人民币;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元人民币;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纳红利所得税。 B股股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后第3个工作日(2014年5月23日),本公司所在开户银行港币兑人民币的卖出价(1:0.8059)折算成港币支付,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按照前述汇率折算。 二、股权登记日和除息日 1、A股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6月30日,除息日为2014年7月1日; 2、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4年6月30日(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7月3日),除息日为2014年7月1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1、截至2014年6月3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 2、截至2014年7月3日(最后交易日2014年6月3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股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以下A股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注:B股高管锁定股份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2、除上述A股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外,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其他A股股东的股息于2014年7月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帐户。 3、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B股股东股息于2014年7月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若B股股东于2014年7月3日办理了“粤电力B”转托管的,其股息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五、本次分红派息后,公司股本未发生变动。 六、其他事项说明 如果公司B股股东中存在不属于非居民企业,且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但所持股份的股息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2014年7月15日前与本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本公司确认情况属实后,将协助向主管税务机关就本次分红派息已征税款和应纳税款的差额申请退税,并返还所扣税款。 由此给相关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广州市天河东路2号粤电广场南塔26楼 咨询联系人:刘维、张少敏 咨询电话:(020)87570276、87570251 传真号码:(020)85138084 特此公告。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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