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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4-06-25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4-06-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进展情况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4年6月23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叶国权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99号】。 二、有关本案基本情况 2014年5月4日,本公司正式向控股股东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郭耀名先生发出《知会函》 ,要求其如实向上市公司说明涉及上市公司的全部担保、诉讼等情况。根据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获知,叶国权因与本公司前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聚全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已被叶国权于2014年1月21日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法院已经受理。(诉讼详情见本公司2014年5月1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4-05-15号。 三、本案的判决情况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李聚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国权偿还借款1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包括借款期限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借款期限内利息按照月利率1.866%计算,其中145853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从2012年8月6日计至2012年11月5日;4147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从2012年8月14日计至2012年11月5日。逾期利息以150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2年11月6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应还款之日止。 2、被告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李聚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聚全追偿。 3、被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李聚全所负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叶国权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聚全追偿。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债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999元(原告已预交),法院收取71499.5元,由原告负担100元,由被告李聚全、被告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1399.5元。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认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这一情况为公开信息,原告应当知晓,故原告对其提供担保的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原告应当更加审慎地审核被告新都酒店有权机关的授权和证明文件,而不能仅以被告新都酒店在《保证合同》签字盖章而免除审查义务。没有证据显示被告新都酒店为原告提供担保一事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履行过法定的程序,故被告新都酒店为原告提供的担保无效。被告新都酒店法定代表人以保证人身份在《保证合同》签章,系超越职务权限订立的合同。在本案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且债权人、保证人均有过错的情形下,保证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故新都酒店应对被告李聚全不能清偿的债务本金、利息之和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对上述担保不知情,该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是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的担保。本公司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进行上诉,以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目前被告李聚全及其他有效担保方不能履行的偿还责任无法确定,因此本公司无法确认应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具体金额,无法判断该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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