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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4-040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6-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6月26日(星期四)上午9:00;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西湖国宾馆8号楼嘉乐苑一楼名园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情况如下:
(三)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经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王玫女士主持本次会议主持。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长张长虹先生、董事沈宇先生、董事林俊波女士、独立董事宓秀瑜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申健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唐银锋、鄯颖两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经营范围的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通过。 张长虹先生、张婷女士作为关联股东对第3项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以上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唐银锋、鄯颖;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2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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