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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6-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14-036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书已于2014年6月23日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书面文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于2014年6月27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采取书面表决方式进行,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会议由董事长廖晓霞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与会董事经过讨论,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 根据2014年5月13日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3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公司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109,356,9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0,935,695.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总计转增109,356,950股,转增后股本增至218,713,900股。2013年权益分派已于2014年5月28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在行权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等事项时,应对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现董事会拟将首次授予期权数量由192万份调整为384万份,行权价格由20.42元/股调整为10.16元/股,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由30万份调整为60万份。 此外,激励对象中的饶二德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根据规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的10万份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46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374万份。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对此发表法律意见,《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的公告》详见 2014 年6月 28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27日 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14-037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书已于2014年6月23日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书面文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6月27日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高新南一道2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书面表决方式进行,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监事会主席李强武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调整后的46名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号》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6月27日
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14-038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1、2013年9月3日,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3年9月26日,公司获悉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报送的《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3、2013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4、2013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同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董事会确定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13年12月27日,公司发布《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完成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涉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二、本次股票期权的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一)公司实施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根据2014年5月13日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3年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公司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109,356,9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0,935,695.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总计转增109,356,950股,转增后股本增至218,713,900股。2013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4年5月28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在行权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等事项时,应对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股票期权数量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1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调整前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Q01为192万份,预留股票期权数量Q02为30万份,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 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Q01=192×(1+1)=384万份 调整后预留股票期权数量Q02=30×(1+1)=60万份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若在派息引起的行权价格调整中,按上述计算方法出现P小于公司股票面值1元时,则P=1元。 调整前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P0为20.42元/股。 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P=(20.42-0.1)÷(1+1)=10.16元/股。 (二)激励对象离职 鉴于激励对象中的饶二德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其已授予的10万份股票期权,公司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由47人调整为46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384万份调整为374万份。 综上,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激励对象由47人调整为46人,首次授予期权数量由192万份调整为374万份,期权行权价格由20.42元调整为10.16元,预留期权数量由30万份调整为60万份。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会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发表了独立意见,该独立意见认为:鉴于公司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及个别激励对象离职,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调整后的46名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号》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律师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其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会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6月2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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