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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20 证券简称:京新药业 公告编号:2014043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6-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482号),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5月实施了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向浙江京新控股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7名特定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788,079股, 发行价格为15.1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510,199,992.90元,扣除发行费用共计11,453,698.1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98,746,294.78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4年6月6日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14年6月9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4]第113646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以下均简称"相关银行")、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具体事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211028029201392809,截止2014年6月12日,专户余额为343,036,069.7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0亿粒固体制剂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另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5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4年6月11日,期限三个月,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该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3001656635053015377,截止2014年6月12日,专户余额为150,710,2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500万盒中药综合制剂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相关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财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财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相关银行应当配合财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财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财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科、徐光兵可以随时到相关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相关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相关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财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相关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相关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财通证券。相关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相关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财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财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财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相关银行,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向公司、相关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相关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财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财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财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相关银行、财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财通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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