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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6-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2014-032@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星期五)上午九时整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神华大厦举行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本次股东周年大会”)。 本公司分别于2014年5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于5月11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刊发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周年大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张玉卓博士主持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本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7人;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注:大会主席分别受部分A股股东和H股股东的委托投票,在计算亲自出席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时不重复计算。 本次股东周年大会并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形,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也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本次股东周年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周年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批准如下全部决议案(各议案表决结果统计情况请见附件): (一)普通决议案 1、《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2、《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3、《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本次股东周年大会批准: (1)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分配2013年度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0.91元(含税),共计约人民币181.0亿元(含税); (2)授权由张玉卓董事和凌文董事组成的董事小组具体实施上述利润分配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办理有关税务扣缴事宜。 5、《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13年度薪酬的议案》 本次股东周年大会批准2013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 (1)执行董事薪酬总额是人民币3,160,374.36元;(2)非执行董事薪酬总额是人民币1,350,000元,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民币1,350,000元,其他非执行董事由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神华集团”)发放薪酬,在本公司不领取现金薪酬;(3)监事薪酬总额是人民币2,035,864.32元。 6、《关于续聘公司2014年度外部审计师的议案》 本次股东周年大会批准聘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担任公司2014年度国内、国际审计机构;并授权由张玉卓董事、凌文董事和贡华章董事组成董事小组决定2014年度审计师酬金。 (二)特别决议案 7、《关于授予董事会增发公司A股、H股股份一般授权的议案》 本次股东周年大会批准: (1)授予公司董事会一般授权,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要,决定单独或同时发行、配发不超过于该等决议案获股东周年大会通过时本公司已发行内资股(A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各自20%之新增股份。根据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即使获得一般授权,如果发行内资股(A股)新股,仍需再次就增发内资股(A股)的具体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授予董事会的具体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决定拟发行的新股类别、发行价格、时机、期间、数量、对象、募集资金投向及是否向现有股东配售; (b)聘请与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批准及签署发行所需、适当、可取或有关的一切行为、契据、文件及其它相关事宜; (c)根据监管机构和公司上市地的要求签署和递交与发行有关的法定文件,履行相关的批准程序; (d)批准公司在发行新股后,对公司章程有关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登记、备案手续。 上述一般授权不得超过相关期间。相关期间为自股东周年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授权议案之日起至下列三者最早之日止: (a)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或 (c)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撤销或更改本议案所述授权之日。 除非董事会于相关期间决定发行内资股(A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而该等发行计划可能需要在相关期间结束后继续推进或实施。 8、《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公司A股、H股股份一般授权的议案》 本次股东周年大会、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批准: (1)授予公司董事会一般授权,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要,回购公司不超过于该等决议案获股东周年大会和类别股东会通过时本公司已发行内资股(A股)的10%之内资股(A股)股份。根据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回购内资股(A股),即使公司董事会获得上述一般授权,仍需再次就每次回购内资股(A股)的具体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但无需内资股(A股)股东或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类别股东会审议批准。 (2)授予公司董事会一般授权,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要,回购公司不超过于该等决议案获股东周年大会和类别股东会通过时本公司已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的10%之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3)授予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决定回购时机、期限、价格及数量; (b)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c)开立境外股票账户并办理相应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d)履行相关的批准程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e)办理回购股份的注销事宜,对公司章程有关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及办理其他与回购股份相关的文件及事宜。 上述一般授权不得超过相关期间。相关期间为自股东周年大会、内资股(A股)类别股东会及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类别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授权议案之日起至下列三者最早之日止: (a)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或 (c)股东大会或内资股(A股)类别股东会或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类别股东会通过特别决议撤销或更改本议案所述授权之日。 除非董事会于相关期间决定回购内资股(A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而该等回购计划可能需要在相关期间结束后继续推进或实施。 9、《关于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本次股东周年大会批准授权董事会: (1)决定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市场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以及境外市场的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等,不包括可转换为股权的债券。 (2)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发行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前述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实际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金额、利率、期限、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制作、签署、披露所有必要的文件。 (3)如在境内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还须符合以下条件: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亿元;期限不超过10年;可向公司股东配售,具体配售安排(包括是否配售、配售比例等)由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确定。 (4)在本授权范围之内,董事会就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品种、金额、期限、募集资金用途作出决策后,可转授权予公司执行董事凌文博士及财务总监张克慧女士决定发行的其他事宜并具体实施。 (5)本议案所述授权于股东大会通过后,有效期为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范徐丽泰女士、贡华章先生、郭培章先生向股东周年大会提交了《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境内法律顾问及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担任监票人。 三、律师见证 本公司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唐丽子律师、高照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周年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经其审验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周年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周年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周年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监事、监票人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的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董事会命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 黄清 2014年6月27日 附件: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 附件: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 1. - 《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2. - 《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3. - 《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4. - 《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5. -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13年度薪酬的议案》
6. - 《关于续聘公司2014年度外部审计师的议案》
7. - 《关于授予董事会增发公司A股、H股股份一般授权的议案》
8. - 《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公司A股、H股股份一般授权的议案》
9. - 《关于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2014-033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 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4年 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类别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分别于2014年6月27日(星期五)上午九时十五分及九时三十分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神华大厦举行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和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以下合称“类别股东会”)。 本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5月11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刊发了会议通知。类别股东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张玉卓博士主持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本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7人;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的股东出席情况如下:
类别股东会并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形,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也没有变更前次类别股东会决议的情况。类别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和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分别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批准特别决议案《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公司A股、H股股份一般授权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统计情况请见附件),批准: (1)授予公司董事会一般授权,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要,回购公司不超过于该等决议案获股东周年大会和类别股东会通过时本公司已发行内资股(A股)的10%之内资股(A股)股份。根据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回购内资股(A股),即使公司董事会获得上述一般授权,仍需再次就每次回购内资股(A股)的具体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但无需内资股(A股)股东或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类别股东会审议批准。 (2)授予公司董事会一般授权,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要,回购公司不超过于该等决议案获股东周年大会和类别股东会通过时本公司已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的10%之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3)授予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决定回购时机、期限、价格及数量; (b)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c)开立境外股票账户并办理相应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d)履行相关的批准程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e)办理回购股份的注销事宜,对公司章程有关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及办理其他与回购股份相关的文件及事宜。 上述一般授权不得超过相关期间。相关期间为自股东周年大会、内资股(A股)类别股东会及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类别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授权议案之日起至下列三者最早之日止: (a)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或 (c)股东大会或内资股(A股)类别股东会或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类别股东会通过特别决议撤销或更改本议案所述授权之日。 除非董事会于相关期间决定回购内资股(A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而该等回购计划可能需要在相关期间结束后继续推进或实施。 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律师及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于类别股东会上担任监票人。 三、律师见证 本公司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唐丽子律师、高照律师出席了类别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经其审验认为:公司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和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类别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类别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监事、监票人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的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决议和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董事会命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 黄清 2014年6月27日 附件: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和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 附件: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和 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 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 1、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公司A股、H股股份一般授权的议案》
2、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公司A股、H股股份一般授权的议案》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2014-034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获得回购股份一般授权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批准授予公司董事会回购公司已发行内资股(A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的一般授权: (1)授予公司董事会一般授权,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要,回购公司不超过于该等决议案获股东周年大会和类别股东会通过时本公司已发行内资股(A股)的10%之内资股(A股)股份。根据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回购内资股(A股),即使公司董事会获得上述一般授权,仍需再次就每次回购内资股(A股)的具体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但无需内资股(A股)股东或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类别股东会审议批准。 (2)授予公司董事会一般授权,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要,回购公司不超过于该等决议案获股东周年大会和类别股东会通过时本公司已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的10%之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3)授予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决定回购时机、期限、价格及数量; (b)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c)开立境外股票账户并办理相应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d)履行相关的批准程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e)办理回购股份的注销事宜,对公司章程有关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及办理其他与回购股份相关的文件及事宜。 上述一般授权不得超过相关期间。相关期间为自股东周年大会、内资股(A股)类别股东会及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类别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授权议案之日起至下列三者最早之日止: (a)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或 (c)股东大会或内资股(A股)类别股东会或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类别股东会通过特别决议撤销或更改本议案所述授权之日。 除非董事会于相关期间决定回购内资股(A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而该等回购计划可能需要在相关期间结束后继续推进或实施。 根据有关规定,如果公司根据上述授权实施回购,公司将依法注销回购的A股、H 股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按回购最高限额1,988,962,045股计算,回购完成后,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19,889,620,455元最低减少至人民币17,900,658,410元,公司的股本总额将由19,889,620,455股最低减少至17,900,658,410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事宜公告如下: 凡本公司合法债权人均有权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公司申报债权。公司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凭证及身份证明文件向本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本公司提供相应担保。未按上述方式和期限向本公司申报的债权,仍将由本公司按原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清偿。 拟向公司主张上述权利的公司债权人, 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须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须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请拟申报债权的本公司债权人在规定期间内将相关申报材料寄送或传真至与该债权人发生相关债权债务关系的本公司或本公司具体分支机构。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以传真等其他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具体送达日期为准。请在邮件封面或传真首页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阎辉 联系电话:010-5813 3152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神华大厦A座1903室 邮政编码:100011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 黄清 2014年6月27日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2014-035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及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裁变动的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6月24日以书面方式发出通知,于2014年6月27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8人,亲自出席的董事8人,全体监事会成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张玉卓博士主持,与会董事经充分审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并批准:选举张玉卓博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经连选可连任。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张玉卓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自董事会批准本议案之日起,张玉卓博士不再担任董事会副董事长。 议案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数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张玉卓博士的简历请见附件。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并批准:选举凌文博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经连选可连任。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凌文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案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数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凌文博士的简历请见附件。 三、《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并批准: 1、聘任韩建国先生担任公司总裁,任期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2、凌文博士不再担任公司总裁职务,韩建国先生不再担任公司高级副总裁职务。 3、授权张玉卓董事和凌文董事组成的董事小组办理聘任总裁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韩建国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案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数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韩建国先生的简历请见附件。 四、《关于确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并批准: 1、以下人员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执行董事候选人:张玉卓、凌文、韩建国、王晓林 非执行董事候选人:陈洪生、乌若思 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范徐丽泰、贡华章、郭培章 2、同意将公司董事会换届议案提请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选举产生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之前,第二届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直至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4、按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2014年8月22日至2017年8月21日),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公司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确认: 1、本次确定的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确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3、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议案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数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董事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公司将择机另行发布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五、《关于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并批准: 1、中国神华将于2019年6月30日前启动下列标的收购工作(将资产收购方案提交公司内部有权机关履行批准程序): (1)神华集团所持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 (2)神华集团所持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 (3)神华集团所持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 (4)神华集团所持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5)神华集团所持新疆神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6)神华集团所持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7)神华集团所持神华集团包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8)神华集团所持陕西神延煤炭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 (9)神华集团所持神华杭棉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10)神华集团所属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国华徐州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 (11)神华集团所属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宁夏国华宁东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 (12)神华集团所属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所持神华国华(舟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 (13)神华集团所属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江苏国华高资发电有限公司45%股权; (14)神华集团所持山西省晋神能源有限公司49%股权。 2、授权由张玉卓董事、凌文董事、韩建国董事组成的董事小组处理披露《关于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公告》的相关事宜。 议案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数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关于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公告》。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黄清 2014年6月27日 附件 张玉卓简历 张玉卓,男,1962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研究员,中国工程院院士。张博士于企业管理具有丰富经验,并在中国煤炭行业拥有丰富的专业管理经验。他于1982年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获学士学位,于1985年毕业于中国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获硕士学位,于1989年毕业于北京科技大学,获博士学位。1992年至1996年期间,张博士先后在英国南安普顿大学及美国南伊利诺依大学从事博士后深造,研究洁净煤技术。 张博士自2014年6月起担任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自2010年6月起担任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张博士自2014年5月起担任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神华集团”)董事长,自2008年12月起担任神华集团董事。 张博士自2002年至2010年任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公司董事长,2004年至2010年任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自2005年至2010年担任神华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自2008年至2014年担任神华集团公司总经理,自2011年至2014年担任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此前,张博士曾任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神华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院长,中煤科技集团公司董事长,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山东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 凌文简历 凌文,男,1963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教授。凌博士拥有丰富的金融机构及企业管理经验,他于1984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获理学士学位,于1987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获系统工程硕士学位,于1991年获管理工程博士学位。1992年至1994年,凌博士在上海交通大学从事博士后深造,研究宏观经济。 凌博士自2014年6月起担任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自2010年6月起担任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执行董事,自2002年7月起担任神华财务公司董事长,现兼任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凌博士自2014年5月起担任神华集团总经理,自2010年4月起担任神华集团董事。 凌博士自2006年至2014年担任本公司总裁,自2010年至2014年担任神华集团董事、副总经理。 此前,凌博士曾担任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执行董事、执行副总裁及财务总监,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友联中国业务管理公司主席等职务。 韩建国简历 韩建国,男,1958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研究员。韩先生在中国煤炭行业、宏观经济及企业管理方面拥有丰富经验。他于1983年毕业于辽宁省阜新矿业学院,获学士学位,于1999年毕业于同济大学,获硕士学位,2006年于中欧国际工商学院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韩先生自2011年5月起担任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执行董事,自2014年6月起担任本公司总裁。 韩先生自2003年8月起担任神华集团副总经理,自2009年3月起担任神华集团总信息师。 韩先生自2004年至2011年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自2011年至2014年担任本公司高级副总裁。 此前,韩先生曾担任神华煤炭运销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秘书等职务。 王晓林简历 王晓林,男,1963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高级工程师。王先生具有丰富的中国煤炭行业知识,他于1983年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获学士学位。 王先生自2011年5月起担任本公司高级副总裁。 王先生自2005年12月起担任神华集团董事会秘书,自2006年8月起担任神华集团副总经理。 此前,王先生曾任神华集团总经理助理兼总调度室主任,神华黄骅港务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神华集团计划部经理、副经理等职务。 范徐丽泰简历 范徐丽泰,女,1945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范女士于立法及监督方面有丰富经验。她分别于1967年及1973年获香港大学颁发的学士及硕士学位。 范女士自2010年6月起担任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范女士自2009年1月起担任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自2009年2月起担任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自2011年5月起担任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自2013年3月起担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此前,范女士曾任第九届及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预备工作委员会委员、筹备工作委员会委员、立法会主席,香港大学就业辅导处处长,香港理工学院助理院长等职务。 贡华章简历 贡华章,男,1946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贡先生于1965年毕业于江苏省扬州商业学校,积逾四十年会计经验。 贡先生自2010年6月起担任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贡先生自2007年12月起担任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自2009年4月起担任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自2011年4月起担任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贡先生亦为中国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特邀理事,中国会计学会顾问,中国价格协会顾问,清华大学、南开大学、厦门大学、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兼职教授,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 贡先生自2009年至2010年担任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自2007年至2013年担任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自2007年至2014年担任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此前,贡先生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会计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等职务。 郭培章简历 郭培章,男,1949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高级经济师。郭先生于宏观经济和企业管理方面有丰富经验。他于198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学士学位。 郭先生自2010年6月起担任中国神华第二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郭先生自2010年12月起担任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外部董事,自2014年6月起担任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自2010年起任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专家委员会副主任。 郭先生自2009年至2010年担任国电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自2005年至2010年担任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此前,郭先生曾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经济司副司长、司长,新疆自治区计划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 陈洪生简历 陈洪生,男,1950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高级经济师。陈先生在航运生产运营管理方面拥有丰富经验。他于1975年毕业于四川外语学院,2001年毕业于首都经贸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班。 陈先生自2012年5月起担任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陈先生自2012年2月起担任神华集团外部董事。 陈先生自2011年12月起担任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自2012年4月起担任中国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外部董事。 陈先生自2003年至2010年担任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兼非执行董事,自2009年至2010年担任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此前,陈先生曾任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副总裁,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远洋国际货运公司总经理,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船务部经理等职务。 乌若思简历 乌若思,男,1950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乌若思先生在电力企业管理领域拥有丰富经验,他于1976年毕业于天津大学。 乌若思先生自2012年2月起担任神华集团外部董事。 乌若思先生自2011年12月起担任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乌若思先生自2005年至2010年担任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此前,乌若思先生曾任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内蒙古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总经济师、副总经理等职务。 于本公告日,除以上披露内容外,以上人员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2014-036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6月21日向全体监事以书面方式发送了会议通知,并于2014年6月27日(星期五)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现场出席的监事3人。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孙文建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黄清先生列席了会议。 经过审议,本次监事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监事会审议并批准: 1、确定翟日成先生、唐宁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2、将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提请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在组成第三届监事会之前,第二届监事会继续履行职责,直至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 特此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6月27日 附件 翟日成简历 翟日成,男,1964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高级会计师。翟先生分别于1987及2003年获中国矿业大学颁发的学士及硕士学位。 翟先生自2011年1月起担任神华集团财务部总经理(神华集团总经理助理级)。 翟先生自2004年至2011年担任神华集团财务部总经理。 此前,翟先生曾担任神华集团财务部副经理,神华准格尔煤炭公司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等职务。 唐宁简历 唐宁,男,1955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唐先生于1998年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 唐先生自2010年6月起任本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唐先生自2013年6月起担任神华集团公司下派监事会工作部总经理。 唐先生自2010年至2011年担任神华集团产权管理局副局长,自2011年至2013年担任神华集团下派监事会工作一部总经理。 此前,唐先生曾任神华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神华集团公司董事长办公室处长、副主任、办公厅主任等职务。 于本公告日,除以上披露内容外,以上人员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2014-037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第4号指引》”)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京证监发〔2014〕3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神华”或“本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了《关于未履行完毕承诺事项的公告》。根据该公告,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为控股股东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华集团”)与本公司签订的《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按照前述《第4号指引》、《通知》的要求,上市公司股东、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因此,为进一步规范上述承诺的履行工作,中国神华根据《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制定了收购神华集团及下属公司持有的相关资产方案,公告如下: 一、中国神华可以行使优先交易及选择权的资产范围 根据《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神华集团承诺,对于神华集团上市重组而保留的与中国神华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相竞争的剥离业务和现有以及将来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授予中国神华优先交易及选择权,中国神华可以随时一次性或多次向神华集团或其附属企业收购前述业务。 现将中国神华可以对神华集团的现有未上市资产行使优先交易及选择权的资产列出如下: 资产一:收购神华集团所持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 资产二:收购神华集团所持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 资产三:收购神华集团所持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 资产四:收购神华集团所持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资产五:收购神华集团所持新疆神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资产六:收购神华集团所持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资产七:收购神华集团所持神华集团包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资产八:收购神华集团所持陕西神延煤炭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 资产九:收购神华集团所持神华杭棉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资产十:收购神华集团所属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国华徐州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 资产十一:收购神华集团所属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宁夏国华宁东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 资产十二:收购神华集团所属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所持神华国华(舟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 资产十三:收购神华集团所属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江苏国华高资发电有限公司45%股权; 资产十四:收购神华集团所持山西省晋神能源有限公司49%股权。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资产外,神华集团并未作出其他资产注入的承诺,亦无其他资产属于《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约定的中国神华可以行使优先交易及选择权的资产。 二、履行期限及相关提醒 (一)履行期限 对上述资产,中国神华将于2019年6月30日前启动收购工作(将资产收购方案提交中国神华内部有权机关履行批准程序)。 (二)相关提醒 中国神华提醒公司股东注意: 1、本公告发布后,神华集团持有上述目标公司的股权发生变动的,收购范围将以收购时神华集团实际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为限; 2、按照《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的约定,如果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根据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具有并且将要行使法定的优先受让权,则中国神华无法行使优先交易及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神华集团、中国神华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第三方放弃其法定的优先受让权; 3、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中国神华将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 神华集团将按照《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的约定,配合中国神华做好履行优先交易及选择权工作。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黄清 2014年6月2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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