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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6-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48 证券简称:金新农 公告编号:2014-053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修改、新增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 年 6 月 27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 年 6 月 26 日至 2014 年6月 27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6 月 27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6 月 26 日下午15:00至 2014 年 6 月 27 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石家上南工业区1号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公司董事长陈俊海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人,代表股份100,743,7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4494%。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股份100,743,7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494%。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 0人,代表股份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许伟东律师、王在海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此外,独立董事候选人佟景国先生、李庆杰先生、李斌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成员,其中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分别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1.1 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选举结果如下: 1.1.1选举陈俊海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00,743,7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 1.1.2选举王坚能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00,743,7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 1.1.3选举郭立新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00,743,7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 1.1.4选举关明阳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00,743,7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 1.2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选举结果如下: 1.2.1选举佟景国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00,743,7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 1.2.2选举李庆杰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00,743,7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 1.2.3选举李斌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00,743,7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 以上7名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各董事简历详见2014年6月11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了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表决结果如下: 2.1.1选举刘超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00,743,7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 2.1.2选举张国恩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00,743,7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 以上两位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张颖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届监事会监事未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和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的规定。相关简历详见2014年6月11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3、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0,743,7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0,743,7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许伟东律师、王在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548 证券简称:金新农 公告编号:2014-054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拟减持公司股份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新疆成农远大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成农投资")通知,成农投资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提示如下: 一、持股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成农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00,743,6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45%,为公司控股股东。上述股份已于2014年2月18日起解除限售。 二、减持计划 1、减持股东:公司控股股东新疆成农远大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2、减持目的:成农投资自身资金需求;同时减持有利于优化公司股东结构,增加二级市场股票的流动性,使股票价格能更好地体现公司价值。 3、减持期间:自2014年7月1日起的未来六个月内。 4、拟减持比例:预计所减持股份合计将不超过2518.6125万股,减持股份比例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7.8625%。 5、减持方式: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 三、其他事项 1、成农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成农投资在《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告书》中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股份。 成农投资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已于2014年2月18日起解除限售。成农投资严格履行了所作承诺,本次计划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2、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后,成农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不低于53.5875%,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3、成农投资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任何担保。 4、公司将督促成农投资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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