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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6-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振华科技 证券代码:000733 公告编号:2014-37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形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6月27日上午9:30

  2.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6月27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6月26日15:00至2014年6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中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4年6月12日发出,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当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2014年6月25日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37人,代表股份253,305,3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703%。 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218,963,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532%;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34,342,0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71%。

  3.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股份169,573,344股。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经理班子、各部门负责人及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会议审议提案为关联交易议案,按照相关规定,关联方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其所持股份169,573,344股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按照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为通过。

  经与会股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关于与振华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83,725,6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一)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3,725,641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4,8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二)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情况。

  1. 光大金控(上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光大金控(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887,4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8%;

  2.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量化红利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城镇化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027,5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34%;

  3. 上投摩根健康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上投摩根中国优势证券投资基金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205,3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6%;

  4. 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007,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53%。

  5. 公司未知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彭文宗 刘正虎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28日

  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彭文宗、刘正虎先生列席了2014年6月27日上午9:30分在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26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表决票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14年6月12日分别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4年6月2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和审议事项,并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提供了授权委托书,以及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登记方法、联系事项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及时间等。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情况。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37名,代表股份253,305,3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9703%。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经理班子、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聘任之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全部议案;因本次议案为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与会关联股东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对前述议案回避表决,其他与会非关联股东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经合并统计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与振华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83,725,6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彭文宗 见证律师:彭文宗

  刘正虎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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