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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6-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017、200017 股票简称:深中华A、深中华B 公告编号:2014-020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三次(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增加议案情形,也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6月27日(星期五)上午9:30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圣廷苑酒店二楼多功能厅Ⅰ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罗桂友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6月6日发出,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分别刊登于当日的《证券时报》和《香港商报》。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97,435,09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7.67 %,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或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96,195,559股,占公司A股股份的31.75%。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或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1,239,535股,占公司B股股份的0.50 %。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大会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

  1、通过了《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97,435,0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A股股东(或授权代表)表决情况:同意96,195,559股,反对0股,弃权0股;B股股东(或授权代表)表决情况:同意1,239,535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6,104,959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0,13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2、通过了《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97,435,0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A股股东(或授权代表)表决情况:同意96,195,559股,反对0股,弃权0股;B股股东(或授权代表)表决情况:同意1,239,535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6,104,959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0,13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3、通过了《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97,435,0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A股股东(或授权代表)表决情况:同意96,195,559股,反对0股,弃权0股;B股股东(或授权代表)表决情况:同意1,239,535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6,104,959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0,13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4、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97,435,0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A股股东(或授权代表)表决情况:同意96,195,559股,反对0股,弃权0股;B股股东(或授权代表)表决情况:同意1,239,535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6,104,959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0,13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5、通过了《201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97,435,0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A股股东(或授权代表)表决情况:同意96,195,559股,反对0股,弃权0股;B股股东(或授权代表)表决情况:同意1,239,535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6,104,959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0,13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6、通过了《关于公司经营班子2013年度奖励的议案》:

  (1)对李海的奖励金额为23.4万元;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97,435,0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A股股东(或授权代表)表决情况:同意96,195,559股,反对0股,弃权0股;B股股东(或授权代表)表决情况:同意1,239,535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6,104,959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0,13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2)对张泽兵的奖励金额为7.56万元;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97,435,0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A股股东(或授权代表)表决情况:同意96,195,559股,反对0股,弃权0股;B股股东(或授权代表)表决情况:同意1,239,535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6,104,959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0,13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二)大会以累积投票的表决方式对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

  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届满及选举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选举李翔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选举郑钟焕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公司工会于2014年5月22日召开的职工大会选举了李加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

  1、选举李翔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97,435,09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票,弃权0票。其中:A股股东(或授权代表)表决情况:同意96,195,559票,反对0票,弃权0票;B股股东(或授权代表)表决情况:同意1,239,53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6,104,959票,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0,135票,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2、选举郑钟焕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97,435,09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票,弃权0票。其中:A股股东(或授权代表)表决情况:同意96,195,559票,反对0票,弃权0票;B股股东(或授权代表)表决情况:同意1,239,53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6,104,959票,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0,135票,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

  2、出席律师:黄亮、罗雯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6月27日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于2014年6月6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2. 贵公司于2014年6月6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第二十三次(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 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刊载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董事会决议》,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6月27日(星期五)上午9:30在深圳市福田华强北路深圳圣廷苑酒店二楼多功能厅l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罗桂友先生主持。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至2014年6月2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贵公司股份数97435094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17.6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证实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具体议案为:

  1、《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74350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74350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74350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974350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201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74350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关于公司经营班子2013年度奖励的议案》

  (1)对李海奖励金额为人民币23.4万元(税后)

  表决结果:同意974350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对张泽兵奖励金额为人民币7.56万元(税后)

  表决结果:同意974350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关于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届满及选举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选举李翔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9743509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2)选举郑钟焕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9743509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表决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贵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殷长龙 黄 亮

  罗 雯

  2014年6月27日

    

      

  股票代码:000017、200017 股票简称:深中华A、深中华B 公告编号:2014-021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监事会于2014年6月17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关于召开第八届监事第一次会议通知。2014年6月27日(星期五)上午11:00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在深圳市圣廷苑酒店二楼多功能厅1召开第一次会议,参加会议应到监事三人,实到监事三人。

  与会监事现场推举李翔先生主持会议。

  与会监事经过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召集人的议案》:选举李翔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召集人,任期与本届监事会同期。

  本议案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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