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现身说法 经济犯罪之辩护人 2014-06-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肖飒
某上市公司斥巨资收购一家网贷P2P平台。收购完成后,发现该平台老板傅某有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遂到公安机关举报,傅某被刑事拘留。傅某妻子冯某找到一位离职法官,要求为其丈夫辩护,公安机关未同意。冯某不解,来到律师行咨询。
本案涉及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规定、限制和实务操作。首先,辩护人的内涵和外延。辩护人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支持、独立发表辩护意见的律师和普通公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其次,离职法官能否作为辩护人。根据《法官法》第十五条规定,法官不得兼任律师。第十七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由此可见,离职法官是否能担任辩护人要看离职时间是否超过两年,是否不在原任职法院等条件。 再次,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和程序。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虚拟案例,请勿对号入座)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