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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6-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3002 证券简称:宏昌电子 公告编号:2014-024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52元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494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468元。

  ●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3日

  ● 除息日:2014年7月4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4日

  一、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4年5月9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公告内容已于2014年5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

  二、利润分配方案

  1、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400,000,000股为基数,向截至2014年7月3日收市后在册的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800,000元(含税)。

  2、发放年度:2013年度

  3、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本次利润分配暂由本公司按5%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暂按人民币0.0494元派发现金红利。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税前现金红利0.052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68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52元。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3日

  2、除息日:2014年7月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4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7月3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EPOXY BASE INVESTMENT HOLDING LTD.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1、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电话:020-82266156

  3、传真:020-82266645

  4、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云埔一路一号之二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603002 证券简称:宏昌电子 公告编号:2014-025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辞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近日收到董事郑台珊女士提交的辞任书。郑台珊女士因个人原因提请2014年6月30日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郑台珊女士辞任书送达董事会时生效。郑台珊女士同时不再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公司董事会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补足审计委员会成员。郑台珊女士的辞任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任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工作的正常运行。

  郑台珊女士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认真履行董事的职责,勤勉尽责。在此,公司董事会对郑台珊女士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603002 证券简称:宏昌电子 公告编号:2014-026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宏昌电子")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2014]4号)文件精神,对公司及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所持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Epoxy Base Investment Holding LTD.,及实际控制人王文洋先生、Grace Tsu Han Wong女士承诺:

  自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2012年5月18日至2015年5月18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Epoxy Base Investment Holding LTD.,承诺:

  在本公司作为宏昌电子控股股东期间,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宏昌电子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宏昌电子产品相同、相似或可以取代宏昌电子产品的业务活动。

  本公司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以及控股地位促使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公司或企业履行上述承诺中与本公司相同的义务,并承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宏昌电子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宏昌电子,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宏昌电子。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实际控制人王文洋先生、Grace Tsu Han Wong女士承诺:

  1、截止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投资的全资、控股、能够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的业务均不会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2、本人与他人(包括本人之近亲属以内的亲属中的其他成员)之间不存在通过章程、协议(股权、资金、业务、技术和市场分割等)或其他安排直接或间接控制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的情形。

  3、承诺人承诺在担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在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也不与他人通过章程、协议(股权、资金、业务、技术和市场分割等)或其他安排直接或间接控制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

  4、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承诺人将不会通过自己或可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5、对承诺人已经取得的可能与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权益,以及将来出现所投资或持股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公司构成竞争的情况,承诺人同意将该等资产或业务通过适当的、有效的方式及时、逐步进行处理,以避免成为与公司产生竞争关系的企业之实际控制人,确保公司之独立性,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承诺人向第三方转让、出售在该等企业中的股权/股份;(2)在条件允许的情形下,将等资产及业务纳入公司经营和资产体系;(3)在条件允许的情形下,由公司购买该等资产,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

  6、若违反本承诺,承诺人将赔偿公司因此而产生的任何具体举证的损失。

  7、本承诺函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不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公司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止。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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