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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6-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14)037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土地竞拍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6月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参与竞拍购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议案》。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参与浙江省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拍,成功竞得编号为台土告字【2014】017号椒江区农场路东侧JSJ050-0911-1(工业)出让土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台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已在其官网(http://www.zjtzgtj.gov.cn/scxx)公告土地招拍挂成交公示,公示期自2014年6月26日起。具体公示内容如下:

  1、土地名称:土告字【2014】017号;

  2、土地位置:椒江区农场路东侧JSJ050-0911-1(工业)出让地块;

  3、出让面积:44465平方米;

  4、土地用途:二类工业;

  5、容积率:≤2.0;

  6、出让年限:工业用地50年;

  7、竞得人: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竞拍成交总价:人民币3,266万元;

  9、成交时间:2014年6月25日。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将尽快与台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14)038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方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418号)核准,公司最终确定向2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748,336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7.55元,此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3,333,296.80元,扣除发行费用8,836,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497,296.8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4]118号《验资报告》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7021229200173409,截止2014年6月16日,专户余额为74,497,296.80元。该专户存储的金额用于甲方支付并购浙江方远夜视丽反光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募集资金存放期限为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止。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和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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