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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康盛股份 股票代码:002418 公告编号:2014-035
债券代码:112095 债券简称:12康盛债TitlePh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2014-06-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013年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7月4日。凡在2014年7月4日前(含当日)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2014年7月4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2年7月5日发行的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7月7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7月5日(起息日)至2014年7月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12康盛债

  4、债券代码:112095

  5、发行总额:人民币2亿元

  6、发行价格:每张人民币100元

  7、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债券利率:7.80%

  9、每张派息:人民币7.80元

  10、年付息次数:1次

  11、起息日:2012年7月5日

  12、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7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7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3、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4年7月5日

  14、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7.80%

  15、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回售部分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3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一起支付。

  16、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

  17、担保方式: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8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

  19、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80%。每手"12康盛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78.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62.4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70.20元)。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及兑息日

  1、 债权登记日:2014年7月4日

  2、 除息日:2014年7月7日

  3、 付息日:2014年7月7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7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康盛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本次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证登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证登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公司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公司名称: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汉康

  地址: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康盛路268号

  联系人:鲁旭波

  电话:0571-64837208

  传真:0571-64836560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

  联系人:方扬、华佳

  电话:0571-87903134、0571-87902082

  传真:0571-87903239

  3、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号

  联系人:赖兴文

  电话:0755-25938081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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