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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6-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669 股票简称:中国电建 公告编号:临2014-061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与 履行情况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及北京证监局的有关通知要求,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14 年 2 月15 日、2014 年 3 月 25 日、2014 年 4 月 30 日、5月27日发布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与履行情况的公告》,公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和相关方尚未履行完毕承诺的解决进展情况如下: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已于 2014 年 5 月 13 日开始停牌,与控股股东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建集团”)正在开展通过发行股份购买中国电建集团旗下水电、风电勘测设计板块业务资产的重组工作。目前,公司以及有关各方正在研究论证本次资产重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推进相关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各项工作,并持续与有关主管部门沟通。 中国电建集团未纳入上市公司范围的电网辅业企业因其权属状况较为复杂,各单位的经营情况差异较大,待规范事项较多,资产注入的可行性及具体路径或计划需待规范工作基本完成后依据最新的监管政策研究论证。 二、关于解决房屋等产权瑕疵的承诺 对于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注入公司的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中国电建集团已申请豁免对瑕疵房产继续履行有关承诺;今后如因所有权或所有权证书等相关问题对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和费用,仍将全部由中国电建集团承担。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并经公司2014年6月27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1669 股票简称:中国电建 公告编号:临2014-062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发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4年6月27日下午2:30在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中国电建大厦A座703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6月2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范集湘主持。公司应到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6人,副董事长晏志勇、独立董事韩方明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公司应到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上述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联股东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63,922,2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反对2,39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弃权79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 关于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6月17日、6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关于本次会议的通知、会议资料等。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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