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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7-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14-051 债券代码:122136 债券简称:11复星债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售资产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况 2013年10月24日,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医药”或“本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发的《关于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的公告》,复星医药控股孙公司重庆复创医药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复创”)拟向SELLAS Clinicals Holding AG(以下简称“SELLAS”)转让重庆复创及其全资子公司所拥有的对Fotagliptin Benzoate(苯甲酸复格列汀)及Pan-HER Inhibitors(Pan-HER受体抑制剂)在全球(中国除外)范围内相关知识产权及开发、商业化、销售和分销、再许可、对外许可和其他适用的权利、所有权和利益,转让价格为38,800万欧元,转让款将依转让协议按各期临床试验及报批进展分批支付, 同时,相关产品获得美国和/或欧洲批准后,重庆复创将有权获得Fotagliptin Benzoate(苯甲酸复格列汀)及Pan-HER Inhibitors(Pan-HER受体抑制剂)在相关区域的净销售额提成,并有权获得最终拥有Fotagliptin Benzoate(苯甲酸复格列汀)及Pan-HER Inhibitors(Pan-HER受体抑制剂)权利的SELLAS子公司3%的权益;同意并授权本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办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及履行相关协议等。 同日,重庆复创与SELLAS分别签订了《关于Fotagliptin Benzoate(苯甲酸复格列汀)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商业化权利转让协议》及《关于Pan-HER Inhibitors(Pan-HER受体抑制剂)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商业化权利转让协议》(以下或合并简称“《转让协议》”)。 二、 交易进展 根据《转让协议》,截至本公告日,受让方SELLAS累计应支付转让款800万欧元,累计实际支付150万欧元。 鉴于受让方SELLAS未能按照《转让协议》约定向重庆复创及时履行支付义务,且经合理催告后仍未支付已到期的转让余款,根据《转让协议》相关条款赋予的权利,2014年6月30日,重庆复创向SELLAS发出关于终止《转让协议》的书面通知。《转让协议》终止后,重庆复创仍保留继续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并要求其承担因协议终止所需支付费用的权利。 上述《转让协议》的终止不会对复星医药及其控股子公司/单位的当期损益及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14-050 债券代码:122136 债券简称:11复星债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4年6月30日下午在上海市新华路160号上海影城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下午13: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 2、 本次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3、 通过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9名,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37,731,786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3.5441%。其中:
4、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启宇先生主持。 5、 本次会议应到会董事11人,实际出席5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郭广昌先生、非执行董事汪群斌先生、非执行董事章国政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李民桥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韩炯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曹惠民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到会监事3人,实际出席2人,监事李海峰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本公司高级副总裁、首席财务官Hongfei Jia先生,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联席公司秘书周飚先生以及总会计师关晓晖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2013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本次会议的计票和监票工作由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股东代表以及监事代表共同担任。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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