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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公告编号:2014-036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7-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证监局关于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进一步做好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4】49号)文件精神,对公司及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公司董监高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股东萨摩亚广讯、苏州永福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股东泽桥投资、富兰德林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董事长叶云宙通过直接持有萨摩亚广讯的股份而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董事、总经理兼营运总监朱永福、销售总监陈清龙、财务总监李玉红通过直接持有苏州永福的股份而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上述人员郑重承诺如下:"(1)自宝馨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宝馨科技的任何股份。(2)上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仍担任宝馨科技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宝馨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宝馨科技的任何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的宝馨科技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宝馨科技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承诺签署日期:2009年11月20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一)萨摩亚广讯和叶氏夫妇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萨摩亚广讯和实际控制人叶氏夫妇分别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分别做出了包括以下内容的承诺: 1.截至承诺函出具日,其和其所投资的除宝馨科技以外的其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其他子公司")均未投资于任何与宝馨科技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经营也未为他人经营与宝馨科技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其与宝馨科技不存在同业竞争。 2.承诺函出具日后,其保证不开展并促使其他子公司不开展与宝馨科技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新设或收购与宝馨科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类似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宝馨科技直接、间接竞争的企业、业务、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宝馨科技的生产经营构成现实或可能的业务竞争。 3.其保证不利用对宝馨科技的控股或控制关系进行损害宝馨科技及宝馨科技的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4.如宝馨科技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其承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其他子公司将不与宝馨科技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宝馨科技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其将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宝馨科技的竞争: (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宝馨科技中经营; (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5)其他对维护宝馨科技权益有利的方式。 5.在上述第4项情形出现时,无论是由其和其他子公司自身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宝馨科技的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宝馨科技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 6.在上述第4项情形出现时,其或其他子公司如拟出售与宝馨科技的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资产、业务或权益,宝馨科技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其保证自身、并保证将促使其他子公司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业务或权益时给予宝馨科技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7.若发生承诺函第5、6项所述情况,其承诺其自身、并保证将促使其他子公司尽快将有关新技术、新产品、欲出售或转让的资产或业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宝馨科技,并尽快提供宝馨科技要求的合理的资料。宝馨科技可在接到本公司通知后六十天内决定是否行使有关优先生产或购买权。 8.其确认承诺函旨在保障宝馨科技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9.其确认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10.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其愿意承担由此给宝馨科技或宝馨科技的除其以外的其它股东/宝馨科技的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二)苏州永福和朱永福承诺 苏州永福和朱永福分别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分别做出了包括以下内容的承诺: 1.截至承诺函出具日,除宝馨科技外,其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宝馨科技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经营也未为他人经营与宝馨科技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其与宝馨科技不存在同业竞争。 2.承诺函出具日后,其保证不开展并促使其所控股的子公司(以下称"控股子公司")不开展与宝馨科技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新设或收购与宝馨科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类似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宝馨科技直接、间接竞争的企业、业务、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宝馨科技的生产经营构成现实或可能的业务竞争。 3.其保证不利用与宝馨科技的关联关系进行损害宝馨科技及宝馨科技的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4.如宝馨科技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其承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控股子公司将不与宝馨科技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宝馨科技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其将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宝馨科技的竞争: (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宝馨科技中经营; (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5)其他对维护宝馨科技权益有利的方式。 5.在上述第4项情形出现时,无论是由其和控股子公司自身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宝馨科技的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宝馨科技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 6.在上述第4项情形出现时,其或控股子公司如拟出售与宝馨科技的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资产、业务或权益,宝馨科技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其保证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控股子公司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业务或权益时给予宝馨科技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7.若发生承诺函第5、6项所述情况,其承诺其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控股子公司尽快将有关新技术、新产品、欲出售或转让的资产或业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宝馨科技,并尽快提供宝馨科技要求的合理的资料。宝馨科技可在接到其通知后六十天内决定是否行使有关优先生产或购买权。 8.其确认承诺函旨在保障宝馨科技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9.其确认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10.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其愿意承担由此给宝馨科技或宝馨科技的除其以外的其它股东/宝馨科技的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承诺签署日期:2009年11月20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三、住房公积金相关承诺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馨科技")前身为苏州宝馨科技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续存期间未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宝馨科技已于2008年1月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并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公司实际控制人叶氏夫妇做出书面承诺:"如宝馨科技因上述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产生补缴义务或因上述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遭受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将承担该等补缴义务、罚款及/或损失。" 承诺签署日期:2009年11月20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自承诺作出之日起,其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不以任何形式非法占用公司资金。 承诺签署日期:2010年3月5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五、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各项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的情况,也不存在超过承诺履行期限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3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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