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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7-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71 证券简称:长城影视 公告编号:2014-045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公司已与相关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

  2、本次股权收购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也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3、本次股权收购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长城影视")于2014年6月28日发布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收购上海胜盟广告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关于收购浙江光线影视策划有限公司80%股权的公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东阳长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长城")拟使用自筹资金不超过14,000万元收购上海胜盟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胜盟")100%股权,同时拟使用自筹资金不超过18,400万元收购浙江光线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光线")80%股权。本公司现将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署情况

  本公司子公司东阳长城于2014年6月30日与上海胜盟股东丁李、苏轶群、张宇鹏、夏丹四名自然人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上海胜盟广告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需经长城影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公司子公司东阳长城于2014年6月30日与浙江光线股东宁波聚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其合伙人陆震、施友云、马维洁、陆腾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浙江光线影视策划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需经长城影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上海胜盟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东阳长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乙方:丁李、苏轶群、张宇鹏、夏丹

  (二)股权转让

  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将不存在任何索赔、质押等法律障碍或第三者权益的上海胜盟100%股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按本协议的条件接受乙方转让的股权,并支付转让价款。

  (三)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

  1、交易价格

  按上海胜盟201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及协同业务产生的净利润后预计实现净利润1,400万元、对应市盈率9倍估值,目标股权的预估价值为12,600万元。

  在前款所述目标股权预估价值的基础上,甲方以现金12,600万元为对价受让乙方持有的目标股权。同时,甲方将根据上海胜盟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分别及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须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及协同业务产生的净利润),下同)情况调整收购对价。

  2、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安排

  (1)上海胜盟股权过户至甲方名下之日起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5,040万元(为预估价值12,600万元的40%)。

  (2)在上海胜盟2014年度的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0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2,520万元(为预估价值12,600万元的20%)。

  (3)在上海胜盟2015年度的审计报告出具后的30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2,520万元(为预估价值12,600万元的20%)。

  (4)在上海胜盟2016年度的审计报告出具后,如果上海胜盟2014-2016年度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的平均值不低于1,734万元,则由甲方在上海胜盟2016年度的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2,520万元。

  3、对价调整及业绩补偿

  (1)在上海胜盟2016年度的审计报告出具后,如果上海胜盟2014-2016年度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的平均值不低于1,734万元,并且上海胜盟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均实现了承诺净利润,则由甲方在上海胜盟2016年度的审计报告出具后的30日内,向乙方支付增加对价,计算公式为:增加对价=(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的平均值-1,734万元)×9,增加对价以1,400万元为限,在增加对价高于1,400万元时,甲方仅需按1,400万元向乙方支付增加对价。

  (2)在上海胜盟2016年度的审计报告出具后,如果上海胜盟2014-2016年度三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的平均值低于1,734万元、高于1,482万元,则甲方将减少支付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2,520万元-(1,734万元-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的平均值)×10。

  甲方应在上海胜盟2016年度的审计报告出具后的30日内,向乙方支付上述第四期股权转让款。

  (3)在上海胜盟2016年度的审计报告出具后,如果上海胜盟2014-2016年度三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的平均值低于1,482万元,则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不再支付,并且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现金补偿,计算公式为:现金补偿=(1,734万元-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的平均值)×10-2,520万元。

  乙方应在上海胜盟2016年度的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0日内,将上述现金补偿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4、业绩承诺

  乙方承诺:上海胜盟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实现的税后净利润(须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及协同业务产生的净利润)分别为1,400万元、1,700万元、2,100万元。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若上海胜盟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值,则按照本协议相关的约定处理。

  5、协同利润的计算方法

  (1)在甲方收购上海胜盟股权后,甲方将与上海胜盟进行业务合作。上海胜盟通过甲方客户体系、渠道、销售、发行团队新开拓业务所产生的净利润为协同业务产生的净利润,具体数额以经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确认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为准。

  (2)双方应对每一单协同业务进行确认(书面),并进行计单,以便对协同业务产生的利润进行结算。

  (3)在计算上海胜盟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分别及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时,须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及协同业务产生净利润。

  6、关于收购后的经营安排

  (1)公司治理

  上海胜盟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上海胜盟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上海胜盟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除财务总监由股东推荐的人员担任外,上海胜盟现有经营管理团队应保持稳定。

  (2)竞业禁止

  上海胜盟与乙方四人签订之竞业禁止协议以及与丁李、张宇鹏、夏丹签订之劳动合同的期限均不少于7年(自上海胜盟100%股权过户至甲方名下之日起计算),其余核心团队成员与上海胜盟签订之竞业禁止协议的期限不早于上海胜盟2016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

  7、税费负担

  协议双方若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全部税收和费用,除协议双方另有约定外,应按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8、累计未分配利润及过渡期实现净利润的安排

  双方同意,上海胜盟截至2014年4月30日累计未分配利润1,202.08万元以及过渡期实现的净利润均由完成日后的股东享有。

  9、协议的生效

  协议经双方签署后,自长城影视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之日生效。

  三、浙江光线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东阳长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乙方:宁波聚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陆震、施友云、马维洁、陆腾

  (二)股权转让

  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将不存在任何索赔、质押等法律障碍或第三者权益的光线影视80%股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按本协议的条件接受乙方转让的股权,并支付转让价款。

  (三)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

  1、交易价格

  按浙江光线201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后预计实现净利润2,000万元、对应市盈率11.5倍估值,浙江光线100%股权的预估价值为23,000万元。在前款所述目标股权预估价值的基础上,甲方以现金18,400万元为对价受让乙方持有的目标股权。各方同意,最终收购对价将根据浙江光线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分别及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对应市盈率11.5倍的估值进行调整。

  2、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安排

  (1)在股权过户至甲方名下之日起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7,360万元(为预估价值18,400万元的40%)。

  (2)在浙江光线2014年度的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0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3,680万元(为预估价值18,400万元的20%)。

  (3)在浙江光线2015年度的审计报告出具后的30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3,680万元(为预估价值18,400万元的20%)。

  (4)在浙江光线2016年度的审计报告出具后,如果浙江光线2014-2016年度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的平均值不低于2,600万元,则由甲方在浙江光线2016年度的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3,680万元。

  3、对价调整及业绩补偿

  (1)在浙江光线2016年度的审计报告出具后,如果浙江光线2014-2016年度三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的平均值低于2,600万元、高于2,200万元,则甲方将减少支付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3,680万元-(2,600万元-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的平均值)×11.5×80%。

  甲方应在浙江光线2016年度的审计报告出具后的30日内,向乙方支付上述第四期股权转让款。

  (2)在浙江光线2016年度的审计报告出具后,如果浙江光线2014-2016年度三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的平均值低于2,200万元,则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不再支付,并且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现金补偿,计算公式为:现金补偿=(2,600万元-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的平均值)×11.5×80%-3,680万元。

  乙方应在浙江光线2016年度的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0日内,将上述现金补偿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4、业绩承诺

  浙江光线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实现的税后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2,000万元、2,600万元、3,200万元。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若浙江光线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值,则按照约定进行业绩补偿。

  5、关于收购后的经营安排

  (1)公司治理

  浙江光线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甲方委派。

  浙江光线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甲方委派。

  浙江光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除财务总监由甲方推荐的人员担任外,浙江光线现有经营管理团队应保持稳定。

  (2)竞业禁止

  浙江光线与宁波聚网合伙人陆腾、陆震、施友云、马维洁签订之竞业禁止协议的期限为7年(自浙江光线80%股权过户至甲方名下之日起计算),其余核心团队成员与浙江光线签订之竞业禁止协议的期限不早于浙江光线2016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

  6、税费负担

  协议双方若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全部税收和费用,除协议双方另有约定外,应按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7、累计未分配利润及过渡期实现净利润的安排

  各方同意,浙江光线截至2014年4月30日累计未分配利润1,284.69万元以及过渡期实现的净利润均由完成日后的股东享有。

  8、协议的生效

  协议经双方签署后,自长城影视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之日生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胜盟广告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

  2、《浙江光线影视策划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

  特此公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071 证券简称:长城影视 公告编号:2014-043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长城影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江苏证监局《关于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进一步做好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4】49号)的要求,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过承诺履行期限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二、公司及相关主体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如下:

  长城影视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已经完成,相关交易方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未履行完毕的情况如下:

  (一)交易对方关于股票锁定期的承诺

  1、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赵锐均、杨逸沙、陈志平及冯建新因本次交易而获得股份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至三十六(36)个月届满之日和利润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中的较晚日不进行转让,但按照其与上市公司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由上市公司进行回购或赠送的股份除外,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述交易对方持有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承诺期限: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至三十六(36)个月届满之日和利润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中的较晚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2、除上述交易对方之外的其他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而获得股份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至其名下起,至十二(12)个月届满之日和利润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中的较晚日不进行转让,但按照其与上市公司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由上市公司进行回购或赠送的股份除外,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述交易对方持有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承诺期限: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至其名下起,至十二(12)个月届满之日和利润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中的较晚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交易对方关于利润补偿的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际于2014年4月实施完成,根据江苏宏宝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更名前之公司名称,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对方承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拟置入资产2014年、2015年及2016年三个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0,721.32万元、23,561.56万元及26,102.69万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拟置入资产2014年、2015年及2016年三个年度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9,281.36万元、21,920.36万元及24,330.44万元(以下简称:承诺扣非净利润)。

  若在利润补偿期限内的当期累积实际净利润未达到当期累积承诺净利润,或者当期累积实际扣非净利润未达到当期累积承诺扣非净利润,交易对方将对以上盈利承诺未实现数进行股份补偿。补偿期内,首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交易对方按各自持有的股份的相对比例计算各自应补偿的股份数进行补偿;后两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长城集团单独进行补偿。利润补偿期间,若按照《利润补偿协议》确定的应由长城集团承担的股份补偿数量超过长城集团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则长城集团应当从证券交易市场购买相应数额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予以补偿。长城集团承担的股份补偿数量不超过交易对方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

  若置入资产在补偿期内累积实际净利润未达到累积承诺净利润,或者累积实际扣非净利润未达到累积承诺扣非净利润,交易对方同意以股份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对于每年需补偿的股份数将由上市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每年应回购的补偿股份数量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1)净利润计算应补偿股份的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交易对方认购股份总数÷利润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已补偿股份数量

  (2)扣非净利润计算应补偿股份的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扣非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扣非实际净利润)×交易对方认购股份总数÷利润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扣非净利润总和-已补偿股份数量

  每年应回购的补偿股份数量按照当年按净利润计算应补偿的股份的数量与当年按扣非净利润计算应补偿股份的数量孰高的原则确定,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零(0)时,按零(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当年的会计年度结束后的补偿股份数量,由交易对方按各自持有的股份的相对比例计算各自应补偿的股份数进行补偿;本次重组完成后两年的会计年度结束后的补偿股份数量,由长城集团单独进行补偿。

  如上市公司在补偿期间实施送股或转增股份的,则上述交易对方认购股份总数应包括补偿股份实施前交易对方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股份及其在上述利润补偿期限内获得的上市公司送股、转增的股份。

  利润补偿期内,如果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表明须进行补偿的,则在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计算确定股份回购数量,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出以总价1元的价格定向回购股份的议案。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上述定向回购股份的议案后30日内,由上市公司办理相关股份的回购及注销手续。

  若上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并注销之事宜由于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上市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事宜未获相关债权人认可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上市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确定不能获得所需批准后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利润补偿义务人,利润补偿义务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应予回购的股份数量赠送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或者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的上市公司股本数量(上市公司总股本扣除应回购股份数量后)的比例享有获赠股份。

  此外,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对置入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果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乘以本次发行的每股价格之积小于置入资产期末减值额,则由长城集团另行补偿。长城集团在另行补偿时应首先以长城集团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再以现金进行补偿。

  需另行补偿股份数=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的每股价格-补偿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需另行补偿现金数=期末减值额-乙方已补偿的股份总数×本次发行的每股价格-已补偿现金总数

  前述减值额为置入资产作价减去期末置入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置入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承诺期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当年及其后两个会计年度。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长城集团和其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减少并规范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确保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不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上市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同时,本公司(本人)将保证上市公司在对待将来可能产生的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方面,上市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

  2、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确定交易价格。"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四)长城集团和其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同业竞争,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长城集团、实际控制人赵锐勇、赵非凡,一致行动人赵锐均、杨逸沙、陈志平及冯建新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如下:

  "1、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任何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及将来成立之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若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公司(本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上市公司。

  4、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若上市公司认定本公司(本人)现在或将来成立的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存在实质性竞争及潜在同业竞争,则本公司(本人)将在上市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上市公司具有按照专业中介机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经审计或评估的公允价格受让上述业务或资产的优先权。

  5、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承诺将不向与上市公司之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商业秘密。

  6、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本人)将向上市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五)长城集团和其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长城集团及赵锐勇、赵非凡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利用其身份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保持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不利用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1、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与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本公司(本人)及其关联方。

  (2)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性,也不在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其关联方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它职务。

  (3)保证本公司(本人)及关联方提名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都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本公司(本人)及关联方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2、保证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其资产全部能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2)确保上市公司与本公司(本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产权关系明确,上市公司对所属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的独立完整。

  (3)本公司(本人)及其关联方当前没有、之后也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本人)及其关联方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

  (5)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公司(本人控制企业)及其关联方处兼职和领取报酬。

  (6)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保证上市公司的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5、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六)长城集团关于置入资产或有事项的承诺

  长城集团为充分保障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利益,承诺:

  在资产交割审计基准日前与置入资产有关的一切未决诉讼、仲裁、各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罚款、各种税收罚款等,均由长城集团予以承担。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071 证券简称:长城影视 公告编号:2014-044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长城影视,股票代码:002071)自2014年6月30日(星期一)开市起停牌,待相关事项正式确定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公告后复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的媒体披露为准。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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