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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7-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34 证券简称:*ST普林 公告编号:2014-028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公司法定代表人 变更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06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选举曲德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详见公司于2014年06月1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为2014-026)。 依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已于近日完成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曲德福先生,其他登记事项未发生变更。 特此公告。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134 证券简称:*ST普林 公告编号:2014-029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 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况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拟将公司位于天津市河北区海门路3号增1号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公司第一大股东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集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情况已于2014年5月31日及2014年6月1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详见《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017)、《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19)与《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025)。 二、关联交易进展情况 1、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进行评估,并出具华夏金信评报字(2014)09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评估基准日2014年3月31日,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的账面价值合计为131.76万元,评估价值合计为3,154.68万元。以此评估结果作为资产转让的作价依据已完成向相关国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手续。 2、2014年6月27日,公司收到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将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厂址调整给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津国资企改[2014]192号)文件,同意上述转让事项。 3、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上述批复,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与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工业房地产买卖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出卖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1)房地产价款及交付 房地产价款:3,154.68万元人民币(大写:叁仟壹佰伍拾肆万陆仟捌佰元整) 乙方付款形式:电汇 乙方付款时间:合同订立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全款 (2)房地产交付 房地产实物状况、权利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方可交付;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不得交付。 协议双方已就上述房地产权完成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且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向乙方核发房地产权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将该房地产及相关证明交付乙方。 (3)产权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登记 协议订立后,甲乙双方应在30日内,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房地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其他相关设施应办理登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时办理房地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相关设施登记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4)土地使用权的权益和责任 甲方根据本协议转让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的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国家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需的权利。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范围。 本协议事项交易完成后,乙方作为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继承甲方在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署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津北海2005-100号地块)中约定的权益和责任。 (5)现有生产经营的过渡性安排 为保证甲方现有生产经营的平稳过渡,上述房地产权完成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甲乙双方另行订立工业厂房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两年,租赁价格以第三方中介机构确认的公允价格为准。 (6)违约责任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房地产价款。乙方不能按时付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未付款项的0.5‰向甲方缴纳滞纳金。 (7)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 甲方保证在该房地产交付时,无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8)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收到买受方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金额为3,154.68万元人民币。 5、此次交易的房地产权过户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因交易标的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截至目前,尚未发现上述房地产权过户手续存在障碍。 三、关联交易会计处理原则的相关认定及影响 1、该资产转让交易已通过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资产转让作价依据的评估结果已经相关国资主管部门备案,交易事项已获得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与中环集团已就该房地产签署转让协议,同日,公司已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如果合同双方在本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完成上述房地产权过户手续,则公司半年度报告应对上述交易予以确认。 2、上述房地产权完成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为保证公司现有生产经营的平稳过渡,交易双方拟另行订立工业厂房租赁协议,租赁价格以第三方中介机构确认的公允价格为准并按期支付。公司针对上述房产的租赁期限初步订为两年,租赁合同中未规定租赁期满后公司行使购买选择权的条款安排,公司亦不准备购买上述资产的产权,该处房地产两年租期的租金现值远低于其转让价,中环集团已经告知本公司,其购入该资产且在过渡期满后将另行规划使用。综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此项工业厂房租赁事项属于经营性租赁。 3、若交易双方在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日之前完成上述房地产权过户手续,则公司半年度报告应对上述交易予以确认,资产转让交易使2014年上半年利润总额增加约为2,669.83万元,后续租赁费用增加、土地使用费摊销及房产税费减少共使2014年下半年利润总额减少约为59.18万元,上述两项交易对2014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约为2,610.65万元,该数据属于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 4、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次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售后回租事项会计处理的相关认定及财务测算出具了审核意见,认为:基于其在本次审核中所实施的上述程序和所获取的相关证据,未发现上述的售后回租交易会计处理原则相关认定以及所测算的该交易事项对2014年度天津普林利润总额的影响数存在重大的不合理之处。 5、由于公司半年度财务核算及上述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尚未完成,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半年度业绩的具体影响请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2、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批复文件; 3、《工业房地产买卖协议》; 4、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报告》。 特此公告。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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