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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7-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14053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的通知,会议于2014年6月2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现有董事11名,共有11名董事参加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议案》

会议确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如下:(简历附后)

(1)战略委员会

主任委员:刘明胜

委员:刘毅勇、谷俊和、王敏、王结义、陈海平

(依照公司《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本次选举委员六名,剩余一名委员(副主任委员)另行补选。)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陈海平

副主任委员:何江超

委员:王结义、黄子万、程贤权

(3)提名委员会

主任委员:王结义

副主任委员:刘明胜

委员:刘毅勇、陈海平、程贤权

(4)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黄子万

副主任委员:孙艳军

委员:刘毅勇、陈海平、程贤权

各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董事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议案》。

会议选举刘明胜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刘毅勇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简历附后)

董事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第四届经营层继续履职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经营层任期于2014年4月14日届满,鉴于目前尚未确定第五届经营层人员,为了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在公司第五届经营层人员产生前,公司现任第四届经营层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何宏伟先生,副总经理王立春、徐长友先生,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包建军先生继续履职,履职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于2014年12月31日前选举出第五届经营层止。(简历附后)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董事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4.审议《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会议聘任王立春先生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秘书(简历附后)。任期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董事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王立春先生联系方式如下:

(1)办公电话:0475-2345170

(2)传真电话:0475-2350579

(3)邮箱:ltmy@vip.163.com

(4)通讯地址:内蒙古霍林郭勒市哲里木大街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邮编029200)

5.审议《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会议聘任温泉女士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简历附后)。任期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董事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温泉女士联系方式如下:

(1)办公电话:0475-2352299

(2)传真电话:0475-2350579

(3)邮箱:ltmy@vip.163.com

(4)通讯地址:内蒙古霍林郭勒市哲里木大街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邮编029200)

6. 审议《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会议关联董事刘明胜先生、刘毅勇先生、孙艳军先生、谷俊和先生对此项议案回避表决。

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公告编号为2014055号的《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有表决权董事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7. 审议《关于报废资产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35万电厂外部输煤系统工程正常施工,降低投资和提高输煤系统安全性,公司拟将控股子公司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有限公司2010年12月份投入使用的临时停车场修理间报废。该临时停车场修理间,计划使用年限10年,原值902.694096 万元,2014年4月底净值610.347174万元。由于规划建设2*35万电厂外部输煤系统,该修理间正好位于输煤三期二次破碎站和105、205皮带转接的位置。经过沈阳设计院现场勘查,从经济性(胶带机的长度和投资)和安全性(东侧是滑动区域)综合考虑,电厂外部输煤系统工程建设必须占用该检修间的位置,皮带系统设计无法更改,需要拆除该检修间。为保证工程正常施工,降低投资和提高输煤系统安全性,公司董事会决定将该临时停车场修理间资产做报废处置。

根据公司《资产处置制度》,报废上述金额的资产需董事会批准(该议题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董事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8.审议《关于签订汽柴油采购、采装运服务委托合同的议案》

(1)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2014年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分别与内蒙古中油霍煤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汽油、车用柴油采购合同;公司拟与霍林郭勒星火运输服务部分别签订南露天矿、北露天矿煤炭短途运输服务合同,北露天矿原煤采装运服务委托合同;控股子公司拟与扎鲁特旗星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部分煤炭短途运输服务合同。具体详见下表。

(2)该合同均不涉及关联交易,服务单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关联关系。

 交易主体交易类型预计交易金额万元(含税)合同付款、结算方式等条款
1公司内蒙古中油霍煤石油有限责任公司采购汽油、车用柴油38,822.349在合同有效期内,卖方按买方实际需求分批供货。加油站交货的汽油、柴油买方应先付预付款。油库交货的柴油买方应在提货验收后,买方在当月月底前3日按实际使用量结算货款(卖方接收50%的银行承兑汇票)
2公司控股子公司(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有限公司)内蒙古中油霍煤石油有限责任公司采购汽油、车有柴油18,980车用柴油交货地点在扎矿坑下固定加油站、中油霍煤扎哈淖尔服务部以及中油霍煤第11号坑口加油站;汽油交货地点为中油霍煤第11号坑口加油站。在11号坑口加油站交货的汽油、柴油,买方应先付预付款。在扎矿坑下固定加油站和中油霍煤扎哈淖尔服务部交货的柴油,买方应在提货验收后,于当月月底前3日按实际使用量结算货款(中油霍煤接受结算金额的50%承兑汇票)。
3公司霍林郭勒星火运输服务部接受劳务(南露天矿煤炭短途运输)6,7562.结算的工程量以实际发生的为准,双方每月对煤炭短途运输实际运距进行复核,经过双方确认后,按照《露天煤业煤炭运输价格体系》,结合当月加权柴油价格确定当月单价,据实结算。

3.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其中承兑汇票比例不低于70%。

接受劳务(北露天矿煤炭短途运输)9,289
接受劳务(北露天矿原煤采装)3,735
3公司控股子公司(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有限公司)扎鲁特旗星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劳务(扎矿部分煤炭短途运输)16,8342.结算的工程量以实际发生的为准,双方每月对煤炭短途运输实际运距进行复核,经过双方确认后,按照《露天煤业煤炭运输价格体系》,结合当月加权柴油价格确定当月单价,据实结算。

3.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其中承兑汇票比例不低于70%。


以上合同尚未签订,预计合同金额均不构成重大合同。上述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发生量据实结算。

(3)以上合同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影响及决策程序。 上述合同均为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露天矿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而签订,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均系按照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非关联交易合同”需要提交董事会决策的程序执行。

董事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相关人员简历

相关人员简历

1.刘明胜先生,1969年生,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计划与发展部副主任, 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中电霍煤铝业公司董事长,蒙东协合新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中电投河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电投漳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现任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内蒙古霍煤鸿俊铝电公司董事长;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除此之外,刘明胜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刘明胜先生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除上述公司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2.刘毅勇先生,1962年生,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煤炭总工程师、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元通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内蒙古中电物流路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除此之外,刘毅勇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刘毅勇先生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除上述公司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3.孙艳军先生,1972年生,本科,会计师。曾任中电投财务公司计财部经理、副总会计师。现任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元通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除此之外,孙艳军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孙艳军先生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除上述公司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4.谷俊和先生,1961年生,本科,高级工程师。曾任中电投蒙东能源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安全生产与科技环保部主任、发电事业部主任、中电投蒙东能源公司电力总工程师;霍林河坑口发电公司、通辽第二发电公司、通辽盛发热电公司、通辽热电公司、大板发电公司董事长;白音华煤电公司电力总工程师。现任中电投蒙东能源公司副总经理、白音华煤电公司副总经理;元通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除此之外,谷俊和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谷俊和先生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除上述公司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5.何江超先生,1966年生,硕士研究生,中学高级教师。曾任内蒙古霍煤通顺碳素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内蒙古霍宁碳素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现任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蒙东能源的股东单位)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除此之外,何江超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何江超先生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除上述公司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000股。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6.张遐先生,1957年生,本科,高级经济师。现任沈阳铁道煤炭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除此之外,张遐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除上述公司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7.王敏先生,1963年生,本科、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太原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太原重型机械集团董事、纪委书记,太重集团制造有限公司董事。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除此之外,王敏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除上述公司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8.黄子万先生,1949年生,本科,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曾任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曾在北京同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过审计与咨询工作。现任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黄子万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除上述公司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9.王结义先生,1962年生,工商管理硕士、采矿工程学士 ,注册采矿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现任北京圆之翰煤炭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王结义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除上述公司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10.陈海平先生,1963年生,博士,教授。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现任华北电力大学能动学院教授,华北电力大学国家火力发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陈海平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除上述公司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11.程贤权先生,1975年生,硕士研究生,律师。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现任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程贤权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除上述公司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12.何宏伟先生,1965年生,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曾任中电投霍林河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露天煤业公司董事会秘书,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除此之外,何宏伟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何宏伟先生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除上述公司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持有公司股份。

13.王立春先生,1965年生,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中电投霍煤集团矿建公司工程技术部经理、公司技术部经理、公司总工程师。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除此之外,王立春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王立春先生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除上述公司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持有公司股份。王立春先生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4.包建军先生,1970年生,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南露天煤矿生产技术部经理,公司安全生产部副经理、经理。公司南露天煤矿矿长兼党委书记。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除此之外,包建军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包建军先生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除上述公司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持有公司股份。

15.徐长友先生,1972年生,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物资公司总工程师、机电修配厂总工程师、质量信息部副经理(主持工作),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招标中心副主任,物资与采购部副主任。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除此之外,徐长友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徐长友先生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除上述公司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1000股股份。

16.温泉女士,1968年生,本科,高级会计师。曾任公司财务部经理,现任公司证券与法律部主任、证券事务代表。温泉女士熟悉财务、金融、法律及企业管理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修养,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惩戒;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不持有本公司股份。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14054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监事会的通知,会议于2014年6月2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现有监事7名,共有7名监事参加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会议选举刘向杰先生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为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简历附后)

监事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备查文件

1.监事会决议。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相关人员简历

相关人员简历

刘向杰先生,1965年生,本科,工程师。曾任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副总经济师,白音华煤电公司煤电硅分公司党委书记。现任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露天煤业公司党委书记,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除此之外,刘向杰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刘向杰先生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除上述公司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14055

公司、控股子公司与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物资装备

分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审议情况:公司2014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刘明胜先生、刘毅勇先生、孙艳军先生、谷俊和先生为公司关联董事对该事项表决进行了回避。

(二)该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按产品或劳务细分关联人预计交易金额(预计增补交易金额)上年实际
发生金额占同类业务比例(%)
购买商品附属油、钢丝绳、进口子午线轮胎、输送胶带、输送胶带胶料。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6,552.28(含税)2998.611.62%
合计--6,552.28(含税)2998.611.62%

(三)2014年年初至5月与前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

单位:万元

关联人交易类型交易金额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购买商品115.05
合 计---115.05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琚立生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32号1层东厅,注册资本:500万元,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分公司。主营业务:销售电能设备;电力及相关技术的开发、技术咨询;在隶属企业授权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招投标代理;物业管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成立时间:2010年8月。2013年总资产253,362万元,净资产1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178,680万元,净利润14,756万元;2014年5月末总资产248,797万元,净资产1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70,167万元,净利润3,304万元。

(二)关联关系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0.1.3规定,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被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直接控制。因此公司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的关系属于《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关系。

(三)履约能力

2013年度公司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发生过采购商品交易,该关联方与公司履约情况良好。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以及合同签订情况

采购附属油、钢丝绳、进口子午线轮胎、输送胶带、输送胶带胶料等物资关联交易,公司利用中电物资服务平台,采取委托集中采购方式为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所需基建物资、生产物资,属化零为整的采购管理模式,通过发挥中电物资集中招标采购的规模优势,起到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生产运营成本,公司与中电物资商定以“集中招标、统一配送、有偿服务”为定价原则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电物资为采购上述物资提供了集中招标、统一配送服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有限公司(简称“扎哈淖尔煤业公司”)在采购合同中,在中标价(含税)基础之上,按照中标价(含税)的4%-7%比率向其支付招标、配送服务费(其中润滑油配送服务费率为4%,其它费率为7%;本次采购平均服务费率约为5.7%),服务费与中标价(含税)之和即为供货合同金额。钢丝绳、进口子午线轮胎、输送胶带、输送胶带胶料为固定交易量;润滑油的交易量根据公司实际需求数量据实结算。

上述采购物资的关联交易合同尚未签署。双方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2014年12月31日终止。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上述交易为交易双方生产经营所需,2013年公司就与其发生过此类交易,公司利用中电物资服务平台,采取委托集中采购方式为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所需基建物资、生产物资,属化零为整的采购管理模式,通过发挥中电物资集中招标采购的规模优势,起到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生产运营成本,公司与中电物资商定以“集中招标、统一配送、有偿服务”为定价原则签订采购合同,其交易性质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此关联交易事项确系公司生产经营所需事项,公司利用中电物资服务平台,采取委托集中采购方式为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所需基建物资、生产物资,属化零为整的采购管理模式,通过发挥中电物资集中招标采购的规模优势,起到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生产运营成本,公司与中电物资商定以“集中招标、统一配送、有偿服务”为定价原则签订采购合同。我们认为上述交易实质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此项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实施回避表决。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2014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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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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