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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14-034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情况及结果的公告 2014-07-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及辽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辽证监办字【2014】10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具体履行情况及结果披露如下: 一、关于为沈阳红梅味精股份有限公司3073万元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的相关承诺 承诺人:沈阳市国资委及公司控股股东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承诺事项的基本情况:沈阳红梅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梅味精")与中国光大银行沈阳支行(以下简称"光大沈阳支行")于1999年12月30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人民币3073万元,借款期间为1999年12月30日至2003年10月10日,上述借款由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但借款合同期满后,红梅味精尚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公司连带担保责任尚未全部解除。 承诺内容: 2008年1月10日,公司控股股东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化集团")根据沈阳市政府相关会议精神,在沈阳市国资委出具相关承诺后,为保证公司不会因该担保事项对其财务状况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沈化集团承诺:在上述担保事项中公司的连带担保责任未合法解除前,公司因履行连带担保责任而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全部由沈化集团承担。 截至目前的履行情况:2014年4月15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告了编号为2014-017号的公告。公司收到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免除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责任的函》。 全文内容如下:鉴于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批复同意沈阳红梅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世行转贷款清收方案,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与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沈阳红梅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同意代沈阳红梅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世行转贷款本金1,606万元,并在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存入等额保证金。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免除公司对沈阳红梅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世行转贷款担保责任。 至此,公司全部解除对沈阳红梅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该项承诺完成。 二、关于公司123处房产未过户事项的相关承诺 承诺人:沈阳化工厂 承诺事项的基本情况:公司前身为沈阳化工厂,其在公司上市之初投入到公司的123处房产在进行资产评估后由于历史原因一直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公司在200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办理过程中,沈阳化工厂为此作出承诺。 承诺内容:上述123处房屋产权的实际拥有人为公司,沈阳化工厂不对上述123处房产提出任何产权要求。 承诺完成期限: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过户手续。 截至目前的履行情况:根据沈阳市政府的整体规划和部署,公司已于2012年8月启动搬迁,整个搬迁改造工作计划用三年时间完成,上述123处房产全部在此次搬迁改造的范围内。其中部分房产已于2013年11月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收购,其余部分房产待公司与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签署协议后完成移交。且如果继续完成相关过户手续,将增加公司较高的财务成本,不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及上市公司权益。 鉴于上述原因,结合中国证监会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豁免该项承诺,并于2014年6月30日召开了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豁免沈阳化工厂关于公司123处房产未过户事项的相关承诺的议案》,该承诺得到豁免。相关内容请见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公告的2014-027、2014-028、2014-033号的公告。 三、关于沈阳石蜡化工总厂转入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的房屋产权事项的相关承诺 承诺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 承诺事项的基本情况: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蜡化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蜡化公司在1999年投产时,将1987年以来停建的沈阳石蜡化工总厂(以下简称"蜡化总厂")进行了资产重组。由于当时蜡化总厂处在建设期,受资金短缺影响,外欠项目工程款较大,未能如期办理竣工手续,致使房产证未能及时办理。公司在200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办理过程中与蜡化公司对此事项进行了承诺。 承诺内容: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过户手续 承诺完成期限: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过户手续 截至目前的履行情况:目前,项目工程欠款已经全部归还,不会对蜡化公司办理产权手续形成实质障碍。因此,由蜡化总厂转入蜡化公司的房屋只属于价值转移,需办房产证手续。另外,蜡化公司一直使用蜡化总厂土地的性质为租赁用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租赁用地无法直接办理房产证,如果继续办理完成房屋产权手续将增加公司较高的财务成本,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鉴于上述原因,结合中国证监会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豁免该项承诺,并于2014年6月30日召开了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及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关于沈阳石蜡化工总厂转入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的房屋产权事项的相关承诺的议案》,该承诺得到豁免。相关内容请见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告的2014-027、2014-028、2014-033号的公告。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也不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的承诺。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七月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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