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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7-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4-07-04-02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4年7月2日以电话、短信及邮件的方式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五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14年7月3日下午15点在公司28楼会议室现场召开,应参加表决的董事8人,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8人。会议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董事会于2014年6月30日收到审计委员会提交的《关于更换公司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改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本次董事会审议了该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2、董事会于2014年6月30日收到了三名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交《关于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议案,本次董事会审议了该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2.1 第一百一十九条由“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两人。”修订为“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5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审议未通过该议案;

闻心达董事反对,意见为公司董事从九人调至五人不正常,也不利于集思广益开展工作。

杨志强董事反对,意见为公司原九名董事,有利于董事会发挥各类人才的智慧,集思广益。

张力群董事反对,意见为现有董事暂无人辞职。

叶文治董事反对,意见为目前九名董事的组成更有利于董事会的正常运作。

林汉章董事反对,意见为不同意公司董事会减员(罢免董事)。

2.2删除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款“(四)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涉及总金额达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以下的收购或出售资产、其他资产处置、公司资产或业务租赁、风险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事宜。董事长应在行使上述权利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成员报告有关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5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审议未通过该议案。

闻心达董事反对,意见为不利于日常工作,建议给予一定的授权资金限额(300万以内)。

杨志强董事反对,意见为同意修改,但不应删除,而应把比例减少或定一个额度。

张力群董事反对,意见为删除不利于管理工作的具体操作,可调整5%为具体的小一点的额度,反对删除,建议修改为300万元。

叶文治董事反对,意见为删除该条款、完全取消授权将影响公司的实际经营运作,并不具实际操作性。建议修改该条款,可根据实际需要降低授权金额。

林汉章董事反对,意见为建议给予一定数额的额度,方便公司正常运作及管理。

5票同意通过将上述条款修订为“(四)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涉及总金额达300万元以下的收购或出售资产、其他资产处置、公司资产或业务租赁、风险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事宜。董事长应在行使上述权利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成员报告有关情况。”

2.3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由“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修订为“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100万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3、董事会于2014年6月30日收到了三名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交《关于罢免控股股东推荐董事林汉章先生、叶文治先生、张力群先生》的议案,本次董事会审议了该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3票,弃权2票;

表决结果:审议未通过该议案;

闻心达董事弃权,意见为该三名董事对违规担保不知情,也没有参与,不应受到罢免的处罚。

杨志强董事弃权,意见为该三名董事对违规担保不知情,也没有参与,不应罢免。

张力群董事反对,意见为未发现林汉章有过错的证据,叶文治董事无过错,张力群不知情,无过错。

叶文治董事反对,意见为该三名董事在任职期间切实履行了董事职责,并无失责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

林汉章董事反对,该三位董事虽然原来由大股东推荐,但三位董事都是尽职尽责,都代表上市公司利益,本身没有过错。

4、审议了《关于在2014年7月25日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七月三日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4-07-04-01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前任董事长

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内部调查及

维权情况的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7月2日,本公司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刘书锦先生、陈友春先生、郭文杰先生递交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前任董事长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内部调查及维权情况的声明》,现公司董事会代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该声明全文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和《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三节关于独立董事作用及特别职权之规定,针对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发生的实际控制人郭耀名及前任董事长李聚全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公司三位独立董事组成了专门小组启动了公司内部调查程序并对有关涉讼事项进行了及时的维权,现就有关进展情况发表以下声明:

一、独立董事知悉及披露情况

2014年4月24日上午10点,我们三名独立董事在新都酒店7楼会议室准备参加董事会讨论年度报告等议案时,公司实际控制人郭耀名、公司前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聚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袁克俭在董事会秘书的陪同下从深圳证监局汇报回来,时任董事长袁克俭告知公司因为对外提供担保引发诉讼导致7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并报告了相关情况后,我们才知悉公司出现了违规担保事件。

随后在2014年4月28日的年度董事会上我们三位独立董事一致对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投了弃权票,公司违规担保事件的详细情况已经在2013年年度报告和后续公告中进行了披露。

我们三位独立董事一致认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监局早在2003年及以后就陆续发布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关于加强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深圳局发字【2004】338 号)等文件中进行规范并开展过专项治理工作,令人震惊的是,事隔这么多年,新都酒店实际控制人竟然在未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情况下,违规对外担保并对公司及独立董事蓄意隐瞒及欺骗。我们对这种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违法行为表示愤慨和强烈谴责!

二、 独立董事的调查及维权情况

我们知悉公司出现违规担保事件后第一时间(2014年4月25日上午9点30分)向监管部门深圳证监局进行了专项汇报,表达了我们坚决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立场,愿意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此外,我们成立了独立董事为主的内部调查及维权工作小组。为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要求相关当事人书面说明和确认是否还存在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担保或借款。聘请专项律师到深圳主要法院进行查阅案件资料,主动排查和新都有关的担保和诉讼情况,经过律师和公司人员排查,发现的担保和借款纠纷诉讼包括:2014年5月15日披露的周勃借款合同纠纷案、张文勋借款合同纠纷案、叶国权借款合同纠纷案、周瑞坤借款合同纠纷案,2014年5月29日披露的舒鹏程借款合同纠纷案和2014年6月19日披露的王沛雁借款合同纠纷案。对于我们新发现的违规担保和借款都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及时进行了披露。

2、对于因违规担保和借款引发的诉讼案件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对于判决已生效的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揭中法民字第17号案件判决及[2013]揭中法执行字第39-1号执行裁定,通过律师申请法院再审及检察院抗诉,还分别向广东省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政法委、广东省人大、广东省高院进行信访反映情况,希望引起相关部门对案件不公正判决结果的重视,尽最大努力避免或减少上市公司损失;对于在审案件,安排律师和专人参与应诉,并将诉讼结果及时进行披露。

3、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查,根据自查结果进行整改。根据已经发现的问题,对相关人员及时调整了工作岗位,同时充实了部分岗位人员。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道德风险。

4、我们同时也通过各种渠道要求并敦促相关当事人尽快按其承诺的内容,立即解除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免除上市公司的法律及经济责任。我们呼吁相关当事人应该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误导广大投资者和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以及相关机构和人员。

三、独立董事关于限制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影响力的提议

鉴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前任董事长已经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并且其严重失信行为已经给上市公司带来的严重不利影响,为避免再次出现类似事件,我们独立董事提议及时限制实际控制人及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力,以避免再次发生其利用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行为。这些提议包括改选董事会,罢免大股东推举的关联董事,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权利,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等。

四、独立董事征集股东投票权

为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落到实处,根据《公司章程》第84条的规定,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阶段我们独立董事将向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征集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为了解投资者关于解决违规担保的建议和呼声,我们决定设立独立董事信箱以收集和整理投资者关于此事项的意见,集思广益,争取早日解除额外违规担保给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公司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独立董事电子信箱:sz000033dudong@126.com

其他董事对独立董事上述声明的意见:

1、闻心达董事对独立董事相关声明的意见:所有董事均是全体股东和股民的董事,不应把董事分成股东的选派。上述董事在公司违规担保事件均不知情,也没有参入相关违规担保的行为,不应承担罢免的处罚,上述董事的去留应由他们决定,如果留下来可以共同面对公司目前的困境,如果辞职公司也只好接受。

2、张力群董事对独立董事相关声明的意见:独董《声明》中第四条关于罢免控股股东推荐董事的提议不符事实,不利公司克服困难向前进。公司出现的问题在我担任董事之前,我担任董事之后,全力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从无过错,因此反对这种提议。

3、叶文治董事对独立董事相关声明的意见:关于声明中罢免大股东推举的关联董事的提议不合理,该三名董事在任职期间切实履行了董事应尽职责,并无失责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其他董事对独立董事上述声明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七月三日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4-07-04-04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2014 年 5 月 27 日,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2014年6月30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提交《关于更换公司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改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于2014年6月30日召开会议,审议改聘公司2014年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事项并形成审查意见;

公司2014年第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审计委员会提交的《关于更换公司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改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独立董事意见

1、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聘请的2014 年度审计服务机构改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等工作。公司改聘审计机构具有合理理由,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本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3、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相关规定,经审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财政部和证监会认定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4、公司审计委员会2014年6月30日临时会议已对本次改聘审计机构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形成审查意见;

5、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6、本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七月三日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请,就公司关于改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1、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聘请的2014 年度审计服务机构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等工作。公司改聘审计机构具有合理理由,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本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3、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相关规定,经审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财政部和证监会认定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4、本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郭文杰 刘书锦 陈友春

二○一四年七月三日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关于改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1、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聘请的2014 年度审计服务机构改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等工作。公司改聘审计机构具有合理理由,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本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3、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相关规定,经审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财政部和证监会认定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4、公司审计委员会2014年6月30日临时会议已对本次改聘审计机构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形成审查意见;

5、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6、本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改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改聘事宜,并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将该议案提请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郭文杰 刘书锦 陈友春

二○一四年七月三日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4-07-04-03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4年7月25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7月2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7月24日15:00至7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21日

5、出席对象:

(1)、凡截止2014年7月21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可出席。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嘉宾、律师。

6、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1号新都酒店7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1: 《关于更换公司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改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2: 《关于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议案

1、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款“(四)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涉及总金额达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以下的收购或出售资产、其他资产处置、公司资产或业务租赁、风险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事宜。董事长应在行使上述权利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成员报告有关情况。”修订为“(四)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涉及总金额达300万元以下的收购或出售资产、其他资产处置、公司资产或业务租赁、风险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事宜。董事长应在行使上述权利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成员报告有关情况。”

2、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计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修订为“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1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计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上述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议案,需要与会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票公告的详细内容将于近日公告。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及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

(1)、法人股及社会机构股东持单位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需加盖证券营业部有效印章)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需加盖证券营业部有效印章)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预先登记;

(3)、代理人出席者需持有委托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需加盖证券营业部有效印章)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时间:2014年7月23、24日全天、7月25日开会前半个小时(星期五)。

3、登记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新都酒店28楼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处 (邮编:518001)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1、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7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票代码:360033 ;投票简称:新都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A、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B、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 2.01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①,2.02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如下表所示: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对应的申报价格
100总议案100元
关于更换公司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改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1.00元
关于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2.00元
2.1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款“(四)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涉及总金额达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以下的收购或出售资产、其他资产处置、公司资产或业务租赁、风险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事宜。董事长应在行使上述权利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成员报告有关情况。”修订为“(四)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涉及总金额达300万元以下的收购或出售资产、其他资产处置、公司资产或业务租赁、风险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事宜。董事长应在行使上述权利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成员报告有关情况。”

2.01

2.2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修订为“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100万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02


注: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议案2中有2个需要表决的子议案,2.00代表对议案2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1,2.02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2,以此类推。在股东对议案2进行投票表决时,如果股东先对子议案的一项或多项投票表决,然后对议案2投票表决,以股东对子议案中已投票表决的子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未投票表决的子议案,以对议案2的投票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对议案2投票表决,然后对子议案的一项或多项投票表决,则以对议案2的投票表决为准。

C、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D、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包括议案的子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E、对同一议案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F、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7月24日15:00至2014年7月25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身份认证的目的是要在网络上确认投票人身份,以保护投票人的利益。目前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ww.szse.cn或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 11:30 前发出后,当日下午 13:00 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 后发出后,次日方可使用。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业务咨询电话0755-83239016/25918485/25918486,业务咨询电子邮件地址 cai@cninfo.com.cn。亦可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证书服务”栏目。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五、其它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静

联系电话:(0755)82320888-543

联系传真:(0755)82344699

2.会议费用: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六、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票账号: 持股数: 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100总议案   
关于更换公司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改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2.1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款“(四)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涉及总金额达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以下的收购或出售资产、其他资产处置、公司资产或业务租赁、风险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事宜。董事长应在行使上述权利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成员报告有关情况。”修订为““(四)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涉及总金额达300万元以下的收购或出售资产、其他资产处置、公司资产或业务租赁、风险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事宜。董事长应在行使上述权利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成员报告有关情况。”   
2.2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修订为“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100万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议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计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如果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被委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表决:

□ 可以 □ 不可以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二○一四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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