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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7-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23 证券简称:中联电气 公告编号:2014-035 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方式。 一、 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于2014年7月3日上午九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8,244,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7,588,000股的63.4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季奎余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和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24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徐志和、陈晖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统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3日
证券代码:002323 证券简称:中联电气 公告编号:2014-036 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证监局关于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进一步做好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4]49号)文件精神。经自查,现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相关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截至2014年6月底,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过承诺履行期限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二、公司及相关主体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为了维护中联电气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季奎余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许奇、许慧、许梅、许芹、许萍;股东瑞都有限公司、盐城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联方江苏华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均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 1、不会从事与中联电气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并保证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中联电气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2、将不会利用对中联电气的持股关系进行损害中联电气及中联电气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3、如本人(本公司)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或事业单位所生产产品或从事业务与中联电气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在中联电气提出要求时出让本人(本公司)所持该等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全部出资或股份,并承诺给予中联电气优先购买该等出资或股份的权利,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价格公平合理。 4、赔偿中联电气因本人(本公司)违反本承诺任何条款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该承诺正在严格履行中。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期限:承诺人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离职后半年内、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 截至公告之日,该承诺正在严格履行中。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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