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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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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07-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9版)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7)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身份证明、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现场开会条件第(2)项或通讯开会条件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2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若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下一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或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派出的两名授权代表在监督人(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基金托管人为监督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为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完成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之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完成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之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余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电子信息主题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将投资于电子信息主题主题行业的股票和债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发送给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余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电子信息主题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而成。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2月6日证监许可[2013]125号文批准募集。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于2013年4月3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并于2013年5月10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具体募集情况如下: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308,394,736.32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308,394,736.32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01,713.98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101,713.98份。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13年5月10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专户。本基金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308,496,450.30份。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在完成中国人民银行报备手续后,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8:30-17:00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10)62350088 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线客服。投资者可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进行咨询或留言。

  2、资讯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言、传真、Email、网站信箱、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向。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4]663号)

  (二) 法律意见书

  (三)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四)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 《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以上第(四)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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