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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4-05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4-07-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6月30日)于2014年7月4日,在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8号南郊宾馆会议中心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共3名,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总数427,719,2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何秋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具体如下: 1、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427,719,28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427,719,28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27,719,28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四、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倪连福、张瑞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002252)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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