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7-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4-047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4年7月3日接到控股股东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的通知: 新力达集团于2014 年3月14日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合计6,500,000股质押给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用于融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在2014年3月20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4-020。)。鉴于相关融资已于近期归还,新力达集团于2014年6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该6,500,000股股份解除质押的手续。 至此,新力达集团持有本公司106,900,000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3.30%;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为76,5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8.29%。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4日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4-048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到期购回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7月3日接到控股股东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通知,新力达集团于2013年12月24日进行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在2013年12月28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3-101。)现已到期,新力达集团已于2014年6月27日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650万股股份全部购回,并过户到新力达集团的证券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一、 股东购回约定购回式交易股份的情况:
二、 股东本次交易前后持股情况:
三、 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购回是新力达集团按照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约定履行购回义务,本次购回股份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新力达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2、本次购回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至此,新力达集团持有本公司113,400,000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6.76%;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为76,5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8.29%。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4日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4-049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合资设立投资公司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在2014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合资设立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4-031。),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巨潮嵘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具体登记事项如下: 名称:深圳市巨潮嵘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室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雷宇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4年7月1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股权投资 许可经营项目:无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4日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4-050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的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4年7月4日(星期五)下午15:00点; (2)网络投票:2014年7月3日至7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7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月3日下午15:00至7月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9楼); 3、召开方式:现场召开(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李薛良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131,286,9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5.71%。其中: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1,227,4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68%;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9,8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0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关于全资子公司新亚新材料转让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131,286,937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97%,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4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3%。 (二) 《关于全资子公司亚美斯通转让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98,489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5955%,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4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0.4045%。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黄劲业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7月4日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4]第0075号 致: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6月19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4年7月4日下午15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照前述公告,在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9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7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7月3日下午15:00—2014年7月4日下午15:00。 经信达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3名,代表贵公司股份131,227,448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65.68%。 经信达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1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59,889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0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为:《关于全资子公司新亚新材料转让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全资子公司亚美斯通转让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新亚新材料转让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31,286,937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97%,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4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3%。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亚美斯通转让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98,489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5955%,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4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4045%。 信达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黄劲业 负责人:麻云燕 李 忠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