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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制度改革四亮点 投资者保护是关键

2014-07-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程丹 陈中
翟超/制图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陈中

  在市场的期盼中,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启动。昨日,证监会就《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沪深交易所也分别按照《退市意见》要求形成了股票上市规则及其配套规则修改草案,与《退市意见》同步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来看,本轮退市制度改革有四大亮点,主要集中在主动退市、强制退市、退市指标以及中小投资者保护等方面。

  系统阐述主动退市

  企业若退须交易所同意

  《退市意见》对主动退市作出了相关安排:

  一是逐项列举了因为收购、回购、吸收合并以及其他市场活动引发的7种主动退市情形。

  二是针对主动退市的特殊性,在实施程序、后续安排等方面做出了有别于强制退市的专门安排,包括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多数决通过、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进行专业把关、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等;在公司外部,《退市意见》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请,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以防范在主动退市中可能出现的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不当行为。

  三是为引导市场化的主动退市,规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配套政策措施,包括进一步完善并购制度,研究建立余股强制挤出制度,丰富并购手段与工具,简化行政审批等。

  对于企业提出退市申请需经交易所同意,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指出,这并不是要搞变相审批或者人为设置门槛,而是基于上市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契约关系。上市时,二者签订上市协议,退市是对契约关系的解除,应当征得交易所的同意。做这样的安排,一个重要目的是基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考虑,从证券交易所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的角度,防范可能出现的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当行为。

  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披

  违法将强制退市

  绿大地、万福生科等造假上市企业处罚过低饱受市场诟病和质疑,这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无法责令造假者直接退市不无关系。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本轮退市改革从《证券法》关于“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新国九条“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的要求出发,同时考虑到违法类型的多样性,将市场反响强烈、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各方认识较为统一的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纳入退市情形,并分别规定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标准。

  按照《退市意见》,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对于上述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退市意见》原则上要求证券交易所在一年内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同时也区分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作了差异化安排: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全面纠正了违法行为、及时撤换了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复上市交易,但对于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公司,除非发现其行为不构成欺诈发行,否则其股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终止上市交易。

  退市指标明确

  交易所可以细化调整

  进一步明确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是此次退市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退市意见》对现有的退市指标作了全面梳理,并按照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分别作了归纳列举。

  其中,市场交易类包括股本总额、股权分布、成交量、股票市值等指标,财务类包括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如实披露等指标。

  此外,《退市意见》还允许交易所在其上市规则中对部分指标予以细化或者动态调整,并且针对不同板块特点作出差异化安排。

  针对市场对“连续三年亏损” 这一退市指标存在的异议,邓舸表示,尽管市场上存在不同意见,但考虑到“连续三年亏损”是现行《证券法》确立的退市情形,在法律未作修改的情况下,《退市意见》依然保留了这一指标。

  同时,在与退市相关的配套制度方面,为维护公司退市后公众投资者的交易权,满足其转让股份的现实需求,防止退市公司,特别是违法违规公司“一退了之”,《退市意见》针对强制退市公司和主动退市公司的不同特点,在退市后去向及交易方面做出了差异化的配套安排:

  一是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对强制退市公司股票设置“退市整理期”,同时,为防止部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散户以投机为目的参与退市公司股票的交易,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安排相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

  二是安排强制退市公司股票统一在股转系统设立的专门层级挂牌交易。

  这一做法符合《证券法》有关“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相关规定,与将较高层次市场强制退市的股票安排到较低层次市场交易的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且将强制退市公司与“新三板”挂牌交易的其他公众公司在市场层次上作出了适当区分,并不会影响“新三板”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同时,《退市意见》赋予主动退市公司一定的选择权。

  三是明晰重新上市的条件和程序。公司退市后满足上市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上市,证券交易所可以针对主动退市公司与强制退市公司、不同情形的强制退市公司作出差异化安排。此外,为防止重大违法退市公司有关责任股东提前转让股份来规避法律责任,《退市意见》还对其转让行为做了专门限制。

  投资者保护是重中之重

  退市企业信披需强化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退市工作的重中之重。”邓舸表示。

  去年底,《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下称“小国九条”)要求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应对机制。因违法违规而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应当对退市风险作专项评估,并提出应对预案。

  邓舸表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退市制度的重要政策目标。为此,《退市意见》要求在退市工作的各个环节,认真落实“小国九条”的要求,并针对退市工作的特殊性,强调要强化上市公司退市前的信息披露义务,完善主动退市公司异议股东保护机制。

  对于“小国九条”中提出的“对因违法违规而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退市风险作专项评估,并提出应对预案”的要求,邓舸表示,证监会已经同步启动了上市公司年报准则的修改工作,将补充关于主动退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评估及应对预案等专项信息披露要求。

  同时,为了妥善处理退市与民事赔偿的关系,《退市意见》突出强调了“重大违法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而非“退市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要求重大违法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或者根据《证券法》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公开承诺等协议约定,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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