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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7-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010 证券简称:深华新 公告编号 2014-041

  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2.业绩预告类型:√亏损 □扭亏 □同向大幅上升 □同向大幅下降

  3.业绩预告情况表:

  ■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公司净利润与2013年同期相比大幅下降的原因是:

  1.公司本部2013年上半年出售房屋实现利润726.70万元,2014年上半年无出售房屋实现的利润;

  2.子公司浙江青草地园林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上半年盈利163万元,比去年同期相比下降836万元,下降的原因是本期收入比去年同期收入下降26%;

  3.子公司新疆美辰燃气有限公司2014年上半年亏损314万元,比2013年同期亏损增加202万元,亏损增加的原因是本期收入比去年同期收入下降18%。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业绩预告未经审计,上述财务数据均为预测数据,具体数据将在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9日

  

  股票代码:000010 股票简称:深华新 公告编号:2014-040

  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完整、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近日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浙江青草地园林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草地”或“总承包人1”)和浙江沧海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沧海市政”或“总承包人2”)组成的联合体及温州市青草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项目公司”)与温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共同签署了《温州市城市中央绿轴公园(温州大道-瓯海大道段)工程 “BT”(建设—移交)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本合同投资预算为人民币(大写) 肆亿陆仟伍佰柒拾万元(¥46,570万元),青草地与沧海市政为本合同BT模式的总承包人,温州市青草地投资有限公司为项目公司。

  本项目中标和签订投资协议的相关内容,公司已分别于2014年1月3日、2014年3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予以披露(公告编号:2014-002号和2014-014号)。

  二、风险提示

  1、本合同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的工期为 14 个月,当现场业主、监理、项目公司、总承包人各方认为具备施工条件后,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本协议的履行将占用公司较大的流动资金;

  4、本协议的应收账款周期较长,尽管协议双方明确了违约责任,并安排有保障地块,但仍存在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的风险;

  5、青草地与沧海市政为本合同BT模式的总承包人,沧海市政与青草地系联合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青草地是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协调工作。截至目前,有关青草地与沧海市政的工作划分,尚未最后达成一致,存在不确定性。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合同对方介绍

  1. 业主方情况介绍:

  (1)温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温州市政府直属的国有独资公司,是温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投资主体,政府城建投资项目的主要实施主体,政府城市建设领域的重要融资平台,统一负责政府性城建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营运;

  (2)温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与该公司未发生过类似业务。

  2. 联合体情况介绍:

  (1) 浙江青草地园林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1996年10月3日在宁波市注册成立,公司住所:宁波市柴桥镇岭下村,注册资本7,500万元,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园林绿化工程、人工造景、市政建设工程、水利工程、造林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室内外装潢工程、园林景观的设计、施工;花木的种植、批发、零售;建筑材料及普通机械设备的批发、零售。(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2)浙江沧海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01年2月22日在宁波市注册成立,公司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横路1688号,注册资本152,000,000.00元,经营范围为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环保设施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绿化造林工程的施工、设计、规划;养护管理,仓储、设备租赁服务;花木、盆景的培育、绿化;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

  (3)浙江沧海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青草地和本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该公司与青草地和本公司未发生过类似业务。

  3. 项目公司情况介绍:

  温州市青草地投资有限公司:是青草地为本项目于2014年1月24日在温州市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注册地址为: 温州市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1幢1102室F区 ;注册资本:壹亿元整;经营范围为:对建筑业、农业的投资;城乡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园林绿化工程、人工造景工程、市政建设工程、水利工程、造林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4、履约能力分析:

  业主方温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温州市政府直属的国有独资公司,温州地处经济较发达的江浙地区,2013年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4418.48亿元,财政收入565.63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52元(以上统计数据来源于温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经济发展水平居于前列,业主方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同时本项目安排有保障地块,更增加了履约保证。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合同项目名称:温州市城市中央绿轴公园(温州大道-瓯海大道段)工程BT(建设-移交)

  2、本合同项目范围:中轴线宽200米,长约1200米(以实际为准),由温州市城市中轴线区域内的G-14、G-15、G-19、G-20a、G-21a、G-43、G-44以及G-45a等地块组成,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约280128平方米。

  3、本合同项目内容:内容包括绿化景观、广场、地下通道、市政道路、桥梁、排水管道、河道改造、地下室、地上建筑及附属配套工程等施工。

  4.协议签署时间:2014年7月8日

  5、协议生效条件:本合同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

  6、建设工期

  本合同内的工程暂定14个月,当现场业主、监理、项目公司、总承包人各方认为具备施工条件后,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本工程分区块进行施工和回购。初步分区如下:

  第一区块为温州大道至月落垟段;

  第二区块为月落垟至东垟路段;

  第三区块为东垟路段至瓯海大道。

  具体分区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具体在开工时予以明确。

  7、工程造价及支付

  (1)本合同的建安费总额暂定为肆亿陆仟伍佰柒拾万元(¥46,570万元)。

  (2)项目回购金额=建安费总额 +建设期利息+回购期利息+其他奖罚(包括违约金和索赔款)。

  (3)建设期利息:建设期利息分批计算,计息基数为每月审计跟踪审定的工程进度款。计息期双方约定为工程量发生当月(5日)到达共管账户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止。

  (4)建安费、回购期利息:回购期为两年,回购期间分五次支付项目工程价款(利随本清)(扣除本承包合同约定的保修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完成并移交(或按分区分段验收合格并移交)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第一期回购款,之后每半年支付一次,后续时间顺推;以建安费总额余额为基数,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下一天起为回购期利息的起息日,至合同约定的回购日止。

  8、资金来源及交易对方履约保障

  (1)本项目工程建设期的资金由项目公司自行筹集,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后由温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回购。

  (2)为保障项目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业主出具支付担保承诺函,承诺以中央绿轴公园两侧开发地块约100亩,未来土地收益作为本BT项目业主的支付担保,该土地收益优先用于偿还本BT项目项目公司应得的款项,该优先权利在本BT项目的支付担保之后,除非经过业主的书面同意,在项目公司应得款项未满足前,上述土地收益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回购期起两年满业主仍未出让的,业主同意由项目公司承接上述两地块出让权利,出让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支付BT项目的回购款项,剩余款项返还业主。

  9、违约责任

  A、业主违约:如业主未按本合同规定按期足额支付回购价款,业主应向项目公司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回购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具体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文)。

  B、总承包人和项目公司违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总承包人和项目公司如有下列任一行为,应视为总承包人和项目公司违约。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抽回和/或挪用建设资金;建设资金不能按计划分期足额到位,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

  (2)未经业主同意,转让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或义务,或其任何资产;

  (3)总承包人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开工;或者,在本项目工期内,总承包人非因业主的原因中途停工;

  (4)在保修期内,总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5)总承包人或项目公司利用本项目进行欺诈等违法活动;

  (6)总承包人发生严重的建设质量问题,并且不能在业主规定的时间内作好整改;

  (7)总承包人不能落实《安全保护法》的规定确保安全生产且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8)总承包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并受到政府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的;

  (9)项目公司未按规定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或未按规定支付其它按合同规定应由其支付的费用;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办理工程结算;

  (10)项目公司未按时进行正常移交;

  (11)总承包人或项目公司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承诺及义务。

  如果发生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业主可视总承包人或项目公司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

  ①由总承包人和项目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赔偿业主损失,继续履行合同。

  ②业主可每次按10万元直至合同价格的1%要求总承包人和项目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要求总承包人和项目公司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工程及其缺陷修复;若扣缴违约金后仍不足以赔偿业主损失的,业主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发生上述(1)、(2)、(5)、(9)项违约,违约金的总限额为合同价格的2.5%;发生质量方面违约,违约金的限额为合同价格的3%;发生进度方面违约,违约金的限额为合同价格的2.5%;发生安全、环保方面违约,违约金的限额为合同价格的1%;发生其它方面违约,违约金的限额为合同价格的1%。

  ③由总承包人和项目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赔偿业主损失,业主将部分工程以公开招标形式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

  业主除有权按照上述约定要求总承包人和项目公司支付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外,还可将部分工程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总承包人和项目公司无权对此提出任何异议或反对意见,并应按合同规定完成本项目其余部分的施工和缺陷修复。

  对于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部分,项目公司有义务组织验收;一经竣工验收合格,其他承包人完成的该工程部分即纳入总承包人的整体工程。项目公司不得对其他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部分收取工程管理费(其它承包人愿意的除外);不得疏于履行管理职责。其他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部分的工程款及业主所承担的任何费用,均由业主从应付给项目公司的回购款中悉数扣回,项目公司不得有任何异议。

  五、协议履行对本公司的影响

  1. 本协议投资总额约人民币46,570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营业收入36,238.44万元的比例为128.51%,本协议项目开竣工时间暂定为2014年至2015年,根据公司会计制度,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确认收入,本协议将对2015年到2016年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2. 本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本公司不会因为履行本合同对温州市城市中央绿轴公园(温州大道-瓯海大道段)工程形成依赖。

  六、备查文件

  《温州市城市中央绿轴公园(温州大道-瓯海大道段)工程 “BT”(建设—移交)承包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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