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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7-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2247 股票简称:帝龙新材 公告编号:2014-047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7月4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7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为6人,实际出席表决董事6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姜飞雄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2014年6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材料公告后,有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部分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放弃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5.5万股。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公司拟将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中的5万股授予给5名后备激励对象,剩余0.5万股用于调增1名激励对象的获授份额。因此,需对《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分配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修订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将按相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此项激励计划备案材料审核无异议函后,提请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的召开另行通知。 公司董事姜祖明因其本人及近亲属为此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故回避了此项表决。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针对该议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时间:2014年7月10日。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调整后)》、《关于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修订的说明》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时间:2014年7月10日。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四年七月十日 股票代码:002247 股票简称:帝龙新材 公告编号:2014-048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7月4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7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应出席3人,实际出席会议3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徐民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合法、有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技术)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提出的《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调整后)》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时间:2014年7月10日。 二、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核查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时间:2014年7月10日。 特此公告。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四年七月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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