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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7-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简称:涪陵电力 股票代码:600452 编号:2014—021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转让所持东海证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有关证券公司“一参一控”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启动东海证券股权对外转让工作的议案》,决定重新启动所持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股权对外转让相关事宜。(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2013-033号公告 ) 目前,公司聘请了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3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所持东海证券1.4371%的股权进行了评估;该评估机构根据本次评估目的以及资产状况,采用市场法对委估资产进行评估。经评估,本公司拟处置的东海证券1.4371%股权账面价值2,546.70万元,评估价值12,950.55万元,增值额10,403.85万元,增值率408.52%。 公司于2014年7月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五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转让所持东海证券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所持全部东海证券1.4371%的股权进行公开挂牌转让,挂牌转让底价为12950.55万元。 上述事项将提交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七月九日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前后对照表 为了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现有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原条款 | 修订后 |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但关联股东有权参与有关关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并发表自己的意见。 |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表决时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表决时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上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除修订条款外,其他条款不变。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七月九日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近期,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进行了修订,并于2014年6月6日对外发布施行。 为了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现有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原条款 | 修订后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实施网络投票表决的,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三个交易日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网络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以确认股东身份。?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实施网络投票表决的,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三个交易日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网络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以确认股东身份。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除修订条款外,其他条款不变。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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