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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7-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93 股票简称:三峡新材 编号:临2014-029号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于2014年7月10日在湖北省当阳市国中安大厦三楼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7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 ■ 3、会议由董事长许锡忠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了《关于相关股东终止履行股权分置改革之股权激励计划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2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4 %,反对1253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1%,弃权1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 %。 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股东投票结果:同意39253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4%,反对125301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1%,弃权152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通过《关于相关股东终止履行股权分置改革之股权激励计划承诺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1日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汪中斌、胡爱红见证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依据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召集; 2、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于2014年6月24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7月10在公司住所地召开了现场会议,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与股权登记日的间隔未超过7个工作日;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许锡忠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上述公告一致,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表、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5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795131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8%;股东、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关于相关股东终止履行股权分置改革之股权激励计划承诺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核查,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同意的股份数为392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4 %;反对的股份数为1253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1%;弃权的股份数为1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本次股东大会提交表决的议案未获通过。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律师负责解释。 ■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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