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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4-07-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756 证券简称:新华制药 公告编号:2014-22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4年5月30日召开的2013年度周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本公司现有总股本457,312,830股为基数(其中A股307,312,830股,H股150,000,000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股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获派0.180000元;A股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190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a;对于A股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A股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3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1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A股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A股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7月17日,A股除权除息日为:2014年7月18日。 三、A股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A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4年7月1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四、A股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现金红利将于2014年7月1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五、咨询机构: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咨询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1号 咨询联系人:杨月晓 咨询电话:0533-2196024 传真电话:0533-2287508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0日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ST大荒 公告编号:2014-061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等待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金8000万元,利息22,675,529.24元,合计102,675,529.24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确定是否会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 一、基本情况 原告: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属子公司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黑龙江保成粮食仓储有限公司。 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7月9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高立民字第10号立案通知书,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事实与理由 2013年6月28日案外人北大荒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哈尔滨分行向被告发放借款人民币捌仟万元整。三方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65012013280355。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人民币捌仟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013年6月28日至2014年6月28日,贷款利率为百分之二十四。原告为被告该笔贷款向委托人北大荒投资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内容为"我公司郑重承诺为借款人与委托人签署的贷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借款人到期违约,由我公司承担支付本息责任。"委托贷款合同签署完毕后, 被告如期收到了借款人民币捌仟万元整。但到2014年 1月,被告违约,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利息。经委托人催告,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脱拒付。依据合同约定,最后还款期限为2014年6月27日,被告一直不付本息。无奈委托人依据原告为之出具的承诺书的内容要求原告立即承担保证责任,并给付借款人民币捌仟万元。否则对扩大损失和企业信誉的损失承担责任。 原告是投资行业的信誉单位,为了保护在金融行业的信誉和名誉,和避免损失扩大,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后,于2014年7月4日向委托贷款人黑龙江北大荒投资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偿还了被告借款人民币捌仟万元整及利息。 现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为此,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捌仟万元及利息。请求法院立即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诉讼请求 担保公司请求立即判决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捌仟万元整(8000万元)及其利息人民币贰仟贰佰陆拾柒万伍仟伍佰贰拾玖元贰角肆分(22,675,529.24元),共计人民币:壹亿零贰佰陆拾柒万伍仟伍佰贰拾玖元贰角肆分(102,675,529.24元)。另外,本案诉讼费用依法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公司目前无法确定是否会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 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进行持续披露。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4-044号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监事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7月10日,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监事会主席孙明君先生及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常万昌先生的通知,因公司集资建房需缴纳购房款,孙明君先生、常万昌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减持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本次减持相关说明 孙明君先生、常万昌先生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公司股份未违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化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减持期间,公司无任何重大事项发生,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本次减持系股东个人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公司代为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七月十日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西藏发展 公告编号:2014—013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4年01月01日-2014年06月30日 2.预计的业绩:同向下降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2014年半年度业绩同向大幅下降的原因主要系2013年公司出售四川西藏天缘科技发展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股权以及终止对厚地稀土投资收回投资回报款的非经常性损益金额达到 12,866.63 万元。相关事项的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3年1月30日、2013年2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公告。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的初步估算,具体财务数据将在2014年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0日 证券代码:002588 证券简称:史丹利 公告编号:2014-030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高文靠先生(目前持有公司1,322.594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63%)关于办理部分股权质押的通知。 2014年7月7日,高文靠先生将其持有的3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5%,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用于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股权质押的相关登记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期限自2014年7月7日起,至出质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质押之日止。 2014年7月9日,高文靠先生前期质押的260万股股份申请了解除质押,并于同日再次质押了31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9%,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用于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股权质押的相关登记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期限自2014年7月9日起,至出质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质押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高英女士(目前持有公司1,322.594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63%)已质押股份1,322.5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3%,高文安先生(目前持有公司1,322.594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63%)已质押股份1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0%。高文靠先生本次质押股份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累计质押股份3,132.5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97%。 特此公告。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401 证券简称: 海润光伏 公告编号:临2014-091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英国Brilliant Harvest项目建设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2月13日披露了《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公司收购资产及对外投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21)(以下简称"对外投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2月14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对外投资公告,公司通过在德国设立的全资孙公司Hareon Solar GmbH收购英国Brilliant Harvest 003 Limited公司100%股权并进行10.23MW太阳能电站的建设。该10.23MW太阳能电站项目完工并网后,在项目取得ROC核可(可再生能源义务许可证),以及法律、技术尽调满意后,基金公司Foresight Solar Fund Limited的全资子公司FS Hunters Race Limited公司(以下简称"FS Hunters公司")将对该项目进行收购。 截至目前,上述英国Brilliant Harvest 10.23MW太阳能电站已完成所有的项目建设工作,并已成功通过电网公司并网验收,获准进入商业运营。公司正积极落实后续的ROC核可、尽调工作,与FS Hunters公司关于该项目的转让事宜也同步推进中。该项目后续进展事宜,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 股票代码:600847 股票简称:万里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4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获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5月22日,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内容详见2014年5月23日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2014年6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上述激励计划进行了修订,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公司已将修订后的激励计划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并就上述事项与证监会进行了沟通。公司于近日获悉,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公司将尽快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1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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