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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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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2014-07-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拟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本次发行在发行规模、网下投资者资格、定价机制、网上网下发行比例、回拨机制、网下配售原则等方面均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

  1、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跃科技”、“发行人”)所在行业为通用设备制造业(C34),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参与询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初步询价的情形,并确保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66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77号文核准。康跃科技的股票代码为300391,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初始发行不超过1,33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9.78%,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最终发行总量减去网下发行数量。

  3、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具体安排: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4、2014年7月18日(T-4日,周五)至2014年7月21日(T-3日,周一)每日9:30~15:00为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报价时间。

  5、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2014年7月17日(T-5日,周四)中午12:00前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备案且符合本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投资者及其股票配售对象方可参与本次初步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其所管理的拟参与本次发行的单个股票配售对象应当持有1,000万元(含)以上的非限售A股市值。(详见本公告“三、网下投资者条件”)

  6、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规定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申报价格及数量。每个股票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投资者管理的不同股票配售对象申报价格应当相同。(详见本公告“四、初步询价”)

  投资者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的相关规定独立、审慎、合规参与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剔除申报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报数量不低于本次网下投资者申报总量的10%,被剔除的申报数量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剔除报价最高的部分之后,将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同时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申报数量。

  未被剔除的投资者,其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

  以上剔除原则、有效报价投资者确定事宜详见本公告“五、有效报价的确认原则”。

  8、发行价格确定后,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的申购数量将根据本次初始发行数量、本次最终发行数量、初步询价中的有效申报数量相应调整确定。上述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股票配售对象名单及其相应的申购数量,将在2014年7月23日(T-1日)刊登的《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

  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缴纳申购款,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予以披露,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9、投资者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被认定为有效报价的,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10、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

  11、本次发行的网下网上申购日为2014年7月24日(T日),参与申购的网上投资者须为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和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自然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投资者申购前应确认是否具备创业板投资资格。

  12、本次发行将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规定执行回拨机制,详见《发行公告》。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并公告相关回拨事宜。

  1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制定网下配售原则,并将据此确定网下配售结果。(详见本公告“六、网下配售原则”)

  14、本次发行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的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5)申购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发行公告》中确定的网下发行数量;

  (6)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或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低于其他投资者;

  (7)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中止。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15、本次发行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均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6、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4年7月15日(T-7日,周二)登载于中国证监会五家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和发行人网站(www.chinakangyue.com)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发行安排
T-7日

  2014年7月15日(周二)

刊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提示公告》
T-4日

  2014年7月18日(周五)

初步询价(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T-3日

  2014年7月21日(周一)

初步询价截止日(截止时间为15:00)
T-2日

  2014年7月22日(周二)

确定发行价格、可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申报数量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日

  2014年7月23日(周三)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网上路演

T日

  2014年7月24日(周四)

网下申购资金验资

  确定网上、网下最终发行量

T+1日

  2014年7月25日(周五)

网上申购资金验资

  网下配售

T+2日

  2014年7月28日(周一)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网下申购多余款项退还

T+3日

  2014年7月29日(周二)

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


  

  注:(1)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或因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导致网上申购时间调整,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2)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二、路演推介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路演推介。

  本次发行拟于2014年7月23日(T-1日)安排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4年7月22日(T-2日)刊登的《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

  三、网下投资者条件

  1、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要求,并于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2014年7月17日(T-5日)中午12:00前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备案、且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资金配号的投资者及其股票配售对象方可参与本次初步询价。

  投资者参与询价,其所管理的拟参与本次发行的单个股票配售对象,于初步 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14年7月16日(T-6日)之前20个交易日(含T-6日)应当持有1,000万元(含)以上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市值日均值。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共六类投资者确保其不存在下述不能参与本次新股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可直接参与本次询价。

  其他投资者应在2014年7月17日(T-5日)中午12:00前将符合要求的完整申请材料原件扫描件发送至长城证券指定邮箱(cczqcmd@cgws.com),申请参与本次询价。申请材料模板可于长城证券官方网站(www.cgws.com)下载,投资者需对其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请根据本公告披露的联系方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进行确认。申请材料原件应于2014年7月21日(T-3日)中午12:00 前送达如下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层长城证券资本市场部(邮编:518034),请投资者充分考虑材料邮寄过程中的在途时间。

  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投资者的申请,或投资者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要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与申购。

  3、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新股网下询价及配售: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

  (8)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产品;

  (9)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黑名单、尚未完成重新备案的投资者或股票配售对象。

  (10)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受上述第(2)、(3)项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若参与康跃科技询价,即默认其向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以上内容。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此提醒投资者关注其是否存在上述不能参与新股网下发行的情形,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或股票配售对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充分核查确认后,有权拒绝或剔除其报价,于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剔除或确认无效,并向监管机构报备。投资者应就其是否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规定的条件进行认真核查,若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的相关规定擅自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确定发行价格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有效报价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再次核查,投资者应予以配合。投资者如拒绝接受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其参与本次发行网下配售。

  四、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投资者应当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初步询价期间为2014年7月18日(T-4日)至2014年7月21日(T-3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报价格、申报数量。

  3、网下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报价格、申报数量,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申报价格及数量。每个股票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投资者管理的不同股票配售对象申报价格应当相同。如同一投资者出现多个报价,以该投资者所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的最后一个申报价格为其最终报价。

  每个股票配售对象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最低申报数量为130万股,超过130万股的部分必须为10万股的整数倍,且累计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330万股。投资者的申报数量为其管理的所有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股票配售对象的申报数量之和。

  4、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股票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每个股票配售对象的申报数量超过1,330万股以上或者任一报价数量不符合130万股最低数量要求或者增加的申报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的申报数量的部分;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不符合规定;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5、网下发行初步询价期间,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价格申报并填写相应的申报数量等信息。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申报数量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投资者每次申报及修改情况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报监管机构备案。

  6、投资者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五、有效报价的确认原则

  初步询价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所有股票配售对象报价从高到低依次剔除,剔除的申报数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申报总量的10%,具体剔除比例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同协商确定。若被剔除部分的最低申报价格所对应的累计申报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则按照申报数量由小到大的顺序依次剔除;若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都相同,则按照申报时间由后向前的顺序依次剔除。如果出现申报价格、申报数量和申报时间都相同的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排序由后向前依次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未被剔除的投资者,其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

  如果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少于10家,将中止发行并公告原因,择机重启发行。

  六、网下配售原则

  网下发行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足额并及时缴纳申购资金的有效报价投资者中进行配售。配售原则如下:

  1、公募基金与社保基金配售比例不低于企业年金基金及保险资金,企业年金基金及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不低于其他投资者。

  公募基金及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及保险资金、其他投资者三类投资者中,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相同。

  2、若公募基金及社保基金的有效申购总量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比例的不超过40%(含),则按其实际申购数量全额同比例配售;若公募基金与社保基金的有效申购总量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比例超过40%,则将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40%(含)的股份对有效申购的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进行同比例配售。

  3、初始安排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15%的股份对有效申购的企业年金基金及保险资金进行同比例配售,企业年金基金及保险资金的最终配售数量将根据以上原则进行调整。

  4、配售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10位,获配数量的计算精确到1股,不足1股的零股累积后,按有效报价投资者的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阶段申报时间由前向后的顺序依次配售。若配售结果超出该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位投资者,依此类推,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5、如按上述原则配售后,发行人股权结构不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或者投资者的持股情况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调整投资者的配售数量。

  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投资者咨询电话:0755-83515662、83868393

  簿记现场电话:0755-83516054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层

  发行人: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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