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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集团 公告编号:2014-041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7-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4年7月15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2014年7月14日-2014年7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7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7月14日下午15:00至2014年7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下江北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1日。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罗云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85,619,16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9.532%。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84,971,36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9.39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47,8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13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苏绍魁、丁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新增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85,308,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反对30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303,0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98.736%;反对30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1.247%;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017%;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增加银行综合授信资产抵押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85,308,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反对30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303,0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98.736%;反对30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1.247%;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017%;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结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85,308,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反对30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303,0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98.736%;反对30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1.247%;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017%; 4、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俞春萍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85,308,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反对3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303,0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98.736%;反对31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1.2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监事薪酬考核结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85,308,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反对30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303,0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98.736%;反对30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1.247%;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017%; 6、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张智敏女士为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85,308,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反对30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303,0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98.736%;反对30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1.247%;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01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指派苏绍魁、丁潇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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