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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7-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600509 股票简称:天富能源 公告编号:2014-临054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董事陈军民先生对《关于公司为新疆天富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投反对票。陈军民先生认为公司已对新疆天富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较多的支持,再为其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存在一定风险。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7月11日书面通知各位董事,于2014年7月16日上午10:00以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长赵磊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成员在充分了解所审议事项的前提下,对审议事项逐项进行表决。本次会议在规定时间内应收回表决票12张,实际收回表决票12张,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经过与会董事认真逐项审议,表决通过如下事项: 1、关于向新疆天富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江苏赛奥生化有限公司按原持股比例同比例增资,即按照公司原30%的持股比例,出资总额不超过1,200万元。增资完成后,天富阳光注册资本升为8,800万元,其中公司仍持股30%。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处置公司部分固定资产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部分闲置房屋资产出售,具体出售价格以评估价值为准。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关于向新疆天富垃圾焚烧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追加注册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新疆天富垃圾焚烧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追加注册资金的议案。追加完成后,新疆天富垃圾焚烧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元,公司仍占该公司100%的股份。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修订公司章程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订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关于制定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红星路54号。股东大会召开地点有变化的,应在会议通知中予以明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订;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制定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方式中所涉及到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度一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体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和审议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公司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发表和公开披露独立意见。 (四)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同时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七)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后,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此项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关于公司为新疆天富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新疆天富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1,200万元的担保,用于其向银行申请贷款。此担保事项的有效期限为自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此项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陈军民先生对本议案投反对票。 同意11票,反对1票,弃权0票。 6、关于北京天科合达蓝光半导体有限公司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上市的议案 同意关于北京天科合达蓝光半导体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上市的议案。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市分行申请1.5亿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此事项的有效期限为自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召开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6日
股票代码:600509 股票简称:天富能源 公告编号:2014-临055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7月11日书面通知各位监事,于2014年7月16日上午10:00以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监事会主席邓海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经过与会监事认真逐项审议,表决通过如下事项: 1、关于向新疆天富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江苏赛奥生化有限公司按原持股比例同比例增资,即按照公司原30%的持股比例,出资总额不超过1,200万元。增资完成后,天富阳光注册资本升为8,800万元,其中公司仍持股30%。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处置公司部分固定资产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部分闲置房屋资产出售,具体出售价格以评估价值为准。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关于向新疆天富垃圾焚烧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追加注册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新疆天富垃圾焚烧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追加注册资金的议案。追加完成后,新疆天富垃圾焚烧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元,公司仍占该公司100%的股份。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修订公司章程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订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关于制定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红星路54号。股东大会召开地点有变化的,应在会议通知中予以明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订;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制定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方式中所涉及到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度一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体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和审议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公司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发表和公开披露独立意见。 (四)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同时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七)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后,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此项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关于公司为新疆天富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新疆天富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1,200万元的担保,用于其向银行申请贷款。此担保事项的有效期限为自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此项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关于北京天科合达蓝光半导体有限公司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上市的议案 同意关于北京天科合达蓝光半导体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上市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市分行申请1.5亿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此事项的有效期限为自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召开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7月16日
股票代码:600509 股票简称:天富能源 公告编号:2014-临056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8月1日下午16:00 ●网络投票时间: 2014年8月1日上午9:30-11:30;13:00-15:00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29日 ●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会议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是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8月1日(星期五)下午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8月1日上午9:30-11:30;13:00-15:00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次股东大会上的所有议案应采用相同的投票方式。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同一股份通过现场方式和网络方式重复进行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会议地点:新疆石河子市红星路54号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1-2已于2014年7月16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会议出席对象 (1)凡2014年7月29日(星期二)下午3时闭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参会方法 1、登记手续。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请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件(股东代理人另需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件);法人股东代理人请持股东账户卡、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加盖法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于2014年7月31日上午10:30-13:30、下午16:00-18:30到新疆石河子市红星路54号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取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2、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3、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五、其他事项 登记地址:新疆石河子市红星路54号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832002 联系电话:0993-2901128 传 真:0993-2904371 联 系 人:谢 炜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6日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作为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为出席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议案行使如下表决权,本人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无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弃权"项下的方格内选择一项用"√"明确授意受托人投票。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签字):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日期: 附件二: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4年8月1日(星期五)9:30-11:30、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一、 投票流程 1、投票代码
2、表决方法 (1)一次性表决方法 如需对所有事项进行一次性表决的,按以下方式申报:
(2)分项表决方法
3、表决意见
4、买卖方向:均为买入。 二、投票举例(所有投票均应于2014年8月1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进行申报) (1)股权登记日持有“天富能源”的投资者,对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有议案投同意票、反对票或弃权票,其申报流程分别如下:
(2)股权登记日持有“天富能源”的投资者,对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个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投同意票、反对票或弃权票,其申报流程分别如下:
三、投票注意事项 1、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方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3、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证券代码:600509 证券简称:天富能源 公告编号:2014-临060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新疆天富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富阳光”) ●本次担保金额:1200万元。 ●截至公告披露日,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284,350万元。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天富阳光是我公司与江苏赛奥生化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4800万元,其中我公司出资14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 现我公司拟为其12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用于其向银行申请贷款,期限一年。 本次担保事宜已经公司第四届第三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新疆天富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石河子开发区94号小区天山路3号 注册资本 :4800万元,本公司持有其30%的股权;江苏赛奥生化有限公司持有其70%的股权。 法定代表人:鲁胜利 经营范围 :(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办法的许可证、资质证书为准)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氨基酸(I)(II):L-色氨酸)预混剂(黄霉素)。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有机复合肥料生产销售。生物技术产品研发与推广。 截止2013年12月31日,天富阳光经审计总资产23,891.36万元,净资产5,422.58万元。 三、担保情况 现公司拟为天富阳光12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用于其向银行申请贷款,期限一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事项的风险可控,并有助于天富阳光加快发展,对股东利益的实现有益,同意公司为新疆天富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284,350万元,公司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4,324,373,546.67元,担保余额占经审计净资产的 65.76%,其中为天富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提供担保278,350万元,占经审计净资产的64.37%,为参股子公司新疆天富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6,000万元,占经审计净资产的1.39%。无逾期担保。 六、 备查文件目录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第三十五次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6日
股票代码:600509 股票简称:天富能源 公告编号:2014-临058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新疆天富垃圾焚烧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 ●本次投资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出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4年4月4日召开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出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审议通过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10,000万设立“新疆天富环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后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定为“新疆天富垃圾焚烧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占该公司100%的股份。 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焚烧处理生活垃圾、秸秆、污泥等生物质燃料,并将焚烧产生的余热进行综合利用,固废处理及灰渣综合利用,生物质焚烧,环保技术的咨询、技术服务,劳务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公司现拟向该公司追加注册资本5,000万元。追加完成后,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元,公司仍占该公司100%的股份。 (二) 董事会审议情况 本次投资已于2014年7月16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新疆天富垃圾焚烧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东幸福路98-1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刚 成立日期:2014年4月28日 经营范围:焚烧处理生活垃圾、秸秆、污泥等生物质燃料,并将焚烧产生的余热进行综合利用,固废处理及灰渣综合利用,生物质焚烧,环保技术的咨询、技术服务,劳务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投资主体、股权结构:公司持有新疆天富垃圾焚烧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00%股份。 三、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以改善八师石河子市区垃圾处理设施不足的状况,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进一步完善石河子市城市基础设施。因此,本次投资有助于推进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工程建设,规范项目的运营投产,做好项目的运营发展工作,有着显著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体现公司的社会责任。 四、项目的主要风险分析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要体现社会环境效益,项目的经济效益对政府相关政策支持的依赖较大,若政府相关环保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则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6日
股票代码:600509 股票简称:天富能源 公告编号:2014-临059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修订章程主要原因是根据中国证监会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原章程“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订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拟修订为:“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订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关于制定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原章程“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红星路54号。股东大会召开地点有变化的,应在会议通知中予以明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拟修订为:“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红星路54号。股东大会召开地点有变化的,应在会议通知中予以明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三、原章程“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订;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拟修订为:“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订;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制定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四、原章程“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拟修订为:“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五、原章程“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拟修订为:“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六、原章程“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拟修订为:“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方式中所涉及到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七、原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体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 在当年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10%。 (三)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除召开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还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同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发表和公开披露独立意见。 (四)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五)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八)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拟修订为:“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度一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体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和审议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公司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发表和公开披露独立意见。 (四)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同时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七)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后,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本事项还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6日
股票代码:600509 股票简称:天富能源 公告编号:2014-临057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新疆天富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富阳光”) ●投资金额:公司与江苏赛奥生化有限公司(下称“赛奥生化”)按原持股比例同比例增资,即按照公司原30%的持股比例,出资总额不超过1,200万元。增资完成后,天富阳光注册资本将升为8,800万元,其中公司仍持股30%。 ●本次出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投资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天富阳光成立于2010年8月5日,注册资金4800万元,为我公司参股公司,公司持有天富阳光30%股份,赛奥生化持有天富阳光70%股份。 现天富阳光拟进行丙酮酸项目改造,生产兽药黄霉素和那西肽及饲料添加剂色氨酸,改造项目总投资约4,000万元人民币。为此,天富阳光增资扩股4,000万元以筹措改造资金。本次增资,公司与赛奥生化按原持股比例同比例增资,即按照公司原30%的持股比例,出资总额不超过1,200万元。增资完成后,天富阳光注册资本将升为8,800万元,其中公司仍持股30%。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本次对外投资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新疆天富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石河子开发区94号小区天山路3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4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鲁胜利 成立日期:2010年8月5日 经营范围:(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办法的许可证、资质证书为准)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氨基酸(I)(II):L-色氨酸)预混剂(黄霉素)。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有机复合肥料生产销售。生物技术产品研发与推广。 投资主体、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天富阳光30%股份,赛奥生化持有天富阳光70%股份。 截止2013年12月31日,经新疆公信天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该公司总资产23,891.36万元,净资产5,422.58万元,2013年度净利润502.33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主要内容 现天富阳光拟进行丙酮酸项目改造,生产兽药黄霉素和那西肽及饲料添加剂色氨酸,改造项目总投资约4,000万元人民币。为此,天富阳光增资扩股4,000万元以筹措改造资金。本次增资,公司与赛奥生化按原持股比例同比例增资,即按照公司原30%的持股比例,出资总额不超过1,200万元。增资完成后,天富阳光注册资本将升为8,800万元,其中公司仍持股30%。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该项目改造完成后,形成500 立方米新增发酵能力,部分发酵罐用来生产黄霉素,与已经建成的黄霉素提取及预混剂生产车间配套,年产折4%黄霉素预混剂2550 吨;黄霉素生产线还计划用于生产替补品种1%纳西肽405 吨;1-2个发酵罐生产色氨酸,年产色氨酸98%规格200 吨,10%规格1000 吨;预计年生产PL360 吨。因此,本次增资有着一定的经济效益。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生物技术产品生产的风险不仅来自技术上进行研发的失败的可能性,也来自市场对产品接受的不确定性。天富阳光现拥有一批从事现代化企业管理的技术家和经营者,同时也拥有一批对产品生产及生产工艺过专程非常熟悉稳定的员工队伍和自己独特的营销网络,能在技术方面和营销方面提供强大的支持。 七、 备查文件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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