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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7-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4-117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4年7月16日在佳程广场A座23层报告厅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表决。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8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8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文学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涿鹿县约定区域合作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公告的临2014-118号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霸州市约定区域合作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公告的临2014-119号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任丘市约定区域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公告的临2014-120号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对下属企业增加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公告的临2014-121号公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下属公司三浦威特向关联方借款的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郭绍增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公告的临2014-122号公告。 (六)审议通过《关于下属公司拟与华融河北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及<还款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公告的临2014-123号公告。 (七)审议通过《关于下属公司拟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公告的临2014-124号公告。 (八)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公告的临2014-125号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授权下属公司核定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公告的临2014-126号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公告的临2014-127号公告。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7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4-118 华夏幸福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 建设经营河北省涿鹿县约定区域合作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合同类型:区域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 2.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且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合同履行期限:合作期限为50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4.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履行对公司2014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几年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数额目前还无法预测,今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合同履行增加公司的业务区域,未来会增加公司的土地储备。 5.合同风险分析: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存在可能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风险。 一、合同决议情况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已于2014年7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涿鹿县约定区域合作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涿鹿县人民政府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涿鹿县行政区划内约定区域(以下简称“合作区域”)。本次合作开发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甲方:涿鹿县人民政府 乙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主要合同条款 1.合作区域 合作区域位于涿鹿县矾山镇南部及周边地区。一期占地面积约64平方公里(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为保障该合作区域统一规划及统一开发建设,甲方同意预留约183平方公里作为远期规划开发区域。 2.合作事项 甲方负责合作区域内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合作区域内规划建设用地的前期土地征转并形成建设用地,按照双方约定的开发进度提供建设用地并依法进行供地。乙方负责投入全部资金全面协助甲方进行合作区域的开发建设及管理工作,包括在合作区域的开发中根据规划要求提供“九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公共设施建设工作、土地整理投资有关工作、产业发展服务工作及相关咨询服务等服务。乙方为完成合作区域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产生的成本,具体以双方共同选定具有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为准。 3.合作开发排他性与合作期限 1)本协议项下甲方对乙方的委托是排他性的、非经乙方同意不可撤销或变更的。 2)本协议项下委托服务的委托期限为50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4.投资收益 1)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建设费用,具体包括建设成本和建设利润两部分,建设利润按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的15%计算。 2)就土地整理投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土地整理费用,具体包括土地整理成本和土地整理收益两部分,土地整理收益按土地整理成本的15%计算。 3)就产业发展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产业发展服务费用。当年产业发展服务费的总额,按照合作区域内当年入区项目新增落地投资额的45%计算(不含销售类住宅项目)。 4)规划设计、咨询等服务费由双方按照成本费用的110%计算,具体以审计报告为准。 5)物业管理、公共项目维护及公用事业服务等按照国家定价执行;无国家定价的,按照政府指导价或经甲方审计的市场价确定。 5.结算时间 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设施建设费用,甲方应于具体建设项目竣工交付后60日内完成结算;土地整理费用,甲方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结算;产业发展服务费、规划与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公共项目维护及公用事业服务费用等,甲方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结算。 6.结算费用来源 结算费用来源仅限于合作区域内所产生的收入,即指委托期限内合作区域内企业与单位经营活动新产生的各类收入(委托期限内合作区域内,原有企业原址所新产生的各类收入不计入,但新增地建设部分除外),主要包括税收、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非税收入、专项收入、专项基金。 7.双方的承诺 1)甲方承诺:在合作区域的开发过程中,为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在乙方及入驻园区企业需要融资时,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的情况下,甲方或其职能部门予以全力支持,双方协商认为必要时,甲方可出具有关文件,协助办理各项手续;支持入驻园区企业上市融资(包括境内外直接、间接上市)。在本协议合作区域范围内,甲方不再设立其它同样模式的合作区域。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办理或为乙方及入驻园区企业争取各项最优惠的税收、技术技改、科技创新等政策。甲方应确保合作区域有一定数量开发用地的建设用地指标供乙方进行先期开发建设。 2)乙方承诺:负责全部委托事项所需的全部资金的筹措并做到及时足额到位,确保资金使用平衡,以确保全部委托事项按时完成;全力协助甲方进行用地指标、规划指标、耕地(基本农田)占补平衡指标的争取和报批等工作;组织进行合作区域的发展战略论证,科学制定合作区域的产业定位。整合国内外高水平的规划设计单位,提出合作区域总体方案和规划建议,制订可行的实施计划。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招商引资,乙方应按照甲方制定的总规、控规和国家政策执行,对于特殊项目,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协议签订后乙方迅速进行整体概念规划工作,并在本协议签署后180日之内完成,经甲方规划委员会同意后实施。 8.转让和承继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将授权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独资成立专门从事合作区域开发建设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公司。开发公司成立后,本协议约定应由乙方享有、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全部转由该开发公司承担。 9.生效条件 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且经乙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该合同履行对公司2014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几年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数额目前还无法预测,今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2.该合同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3.该合同履行将增加公司的业务区域,未来会增加公司的土地储备。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项目实施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为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存在可能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涿鹿县约定区域的合作协议》; 3.《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涿鹿县约定区域的合作协议的专项结算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7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4-119 华夏幸福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 建设经营河北省霸州市约定区域合作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合同类型:区域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 2.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且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合同履行期限:合作期限为50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4.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履行对公司2014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几年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数额目前还无法预测,今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合同履行增加公司的业务区域,未来会增加公司的土地储备。 5.合同风险分析: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存在可能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风险。 一、合同决议情况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已于2014年7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霸州市约定区域合作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霸州市人民政府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霸州市行政区划内约定区域(以下简称“委托区域”)。本次合作开发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甲方:霸州市人民政府 乙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主要合同条款 1.委托区域 委托区域占地面积约为107.2平方公里,东至马坊村东砖厂处、京九铁路,西至霸州市界,南至胜利道东延线、津保高速、霸州市界,北至霸州市界(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鉴于,委托区域中存在大量甲方已委托其他第三方开发的区域和桃园都市农业园、北部生态涵养区,故甲方实际委托乙方开发区域面积约为78.3平方公里(以下简称“开发区域”,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开发区域内可出让建设用地的出地率不低于64%,可出让建设用地中的住宅开发用地比例应不低于60%。 2.委托事项 甲方负责委托区域内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委托区域内规划建设用地的前期土地征转并形成建设用地,按照双方约定的开发进度提供建设用地并依法进行供地。乙方负责投入全部资金全面协助甲方进行委托区域约定事项的开发建设及管理工作。甲方委托乙方在委托区域内开发区域以外进行规划设计、“九通一平”内的部分基础设施建设(主干道路、管网、桥梁建设;市政供水设施建设;市政雨水、污水排水设施建设;供电设施建设;供暖设施建设)及公园绿地建设及相应基础设施及公园绿地相关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甲方委托乙方在开发区域内根据规划要求提供“九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霸州市规划展馆及公园绿地建设工作,进行土地整理投资有关工作、产业发展服务工作及相关咨询服务等服务。乙方为完成委托区域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产生的成本,具体以双方共同选定具有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为准。 3.合作开发排他性与合作期限 1)本协议项下甲方对乙方的委托是排他性的、非经乙方同意不可撤销或变更的; 2)本协议项下委托服务的委托期限为50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4.投资收益 1)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建设费用,具体包括建设成本和建设利润两部分,建设利润按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的15%计算。 2)就土地整理投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土地整理费用,具体包括土地整理成本和土地整理收益两部分,土地整理收益按土地整理成本的15%计算。 3)就产业发展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产业发展服务费用。当年产业发展服务费的总额,按照委托区域内当年入区项目新增落地投资额的45%计算(不含销售类住宅项目)。 4)规划设计、咨询等服务费由双方按照成本费用的110%计算,具体以审计报告为准。 5)物业管理、公共项目维护及公用事业服务等按照国家定价执行;无国家定价,按照政府指导价或经甲方审计的市场价确定。 5.结算时间 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设施建设费用,甲方应于具体建设项目竣工交付后60日内完成结算;土地整理费用,甲方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结算;产业发展服务费、规划与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公共项目维护及公用事业服务费用等,甲方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结算。 6.结算费用来源 结算费用来源仅限于开发区域内所产生的收入,即指委托期限内开发区域内企业与单位经营活动新产生的各类收入(委托期限内开发区域内,原有企业原址所新产生的各类收入不计入,但新增地建设部分除外),主要包括税收、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非税收入、专项收入、专项基金。 7.双方的承诺 1)甲方承诺:在委托区域的开发过程中,为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在乙方及入驻园区企业需要融资时,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的情况下,甲方或其职能部门予以全力支持,双方协商认为必要时,甲方可出具有关文件,协助办理各项手续;支持入驻园区企业上市融资(包括境内外直接、间接上市)。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办理或为乙方及入驻园区企业争取各项最优惠的税收、技术技改、科技创新等政策。甲方应将委托区域纳入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 2)乙方承诺:负责全部委托事项所需的全部资金的筹措并做到及时足额到位,确保资金使用平衡,以确保全部委托事项按时完成;全力协助甲方进行用地指标、规划指标、耕地(基本农田)占补平衡指标的争取和报批等工作;组织进行委托区域的发展战略论证,科学制定委托区域的产业定位。整合国内外高水平的规划设计单位,提出委托区域总体方案和规划建议,制订可行的实施计划。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招商引资,乙方应按照甲方制定的总规、控规和国家政策执行,对于特殊项目,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8.转让和承继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将授权其下属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乙方享有、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9.协议衔接处理 甲乙双方于2013年签署了《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霸州市约定区域的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原合作协议”),由于本协议委托区域范围覆盖了原合作协议内约定的全部委托区域,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合作协议终止,原合作协议约定的所有委托事项的投资及结算事宜均按照本协议及本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执行。 10.生效条件 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且经乙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该合同履行对公司2014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几年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数额目前还无法预测,今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2.该合同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3.该合同履行将增加公司的业务区域,未来会增加公司的土地储备。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项目实施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为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存在可能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霸州市约定区域的合作协议》; 3.《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霸州市约定区域的合作协议的专项结算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7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4-120 华夏幸福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 经营任丘市约定区域合作协议 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合同类型:区域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协议补充协议 2.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且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合同履行期限:合作期限为50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4.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履行对公司2014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几年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数额目前还无法预测,今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5.合同风险分析: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存在可能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风险。 一、合同决议情况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已于2014年7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任丘市约定区域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本次补充协议的签署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协议双方 甲方:任丘市人民政府 乙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与任丘市人民政府签署《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任丘市约定区域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由公司对委托区域进行开发建设。 为保证合作协议顺利实施,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开发建设进度及结算事项等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1.开发建设进度 在指标获取、规划调整、土地流转、征收、补偿、项目立项、申报、审批、甲方还款等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双方确认按照以下开发建设进度开展委托区域的各项事宜,即合作协议签署后3年内,建成区累计达到5平方公里,基础设施覆盖区域达到10平方公里。 2.委托期限 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委托服务的委托期限为50年,自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3.投资收益 1)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建设费用,具体包括建设成本和建设利润两部分,建设利润按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的15%计算。 2)就土地整理投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土地整理费用,具体包括土地整理成本和土地整理收益两部分,土地整理收益按土地整理成本的15%计算。 3)就产业发展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产业发展服务费用。当年产业发展服务费的总额,按照委托区域内当年入区项目新增落地投资额的45%计算(包括工业类项目、总部经济类、商业文化类等能产生持续税收的项目,不包括销售类住宅项目及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4)规划设计、咨询等服务费由双方按照成本费用的110%计算,具体以审计报告为准。 5)物业管理、公共项目维护及公用事业服务等按照国家定价执行;无国家定价,按照政府指导价或经甲方审计的市场价确定。 4.结算时间 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设施建设费用,甲方应于具体建设项目竣工交付后60日内完成结算;土地整理费用,甲方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结算;产业发展服务费、规划与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公共项目维护及公用事业服务费用等,甲方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结算。 5.结算费用来源 结算费用来源仅限于委托区域内所产生的收入,即指委托期限内委托区域内企业与单位经营活动新产生的各类收入(委托期限内委托区域内,原有企业原址所新产生的各类收入不计入,但新增地建设部分除外),主要包括税收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非税收入,专项收入、专项基金。 6.其他 1)针对委托区域内的现有传统产业,双方同意共同协商拟定产业发展规划,打造产业升级版平台。 2)补充协议与合作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合作协议不一致的地方,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事项,按照合作协议执行。 3)补充协议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且经乙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该合同履行对公司2014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几年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数额目前还无法预测,今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2.该合同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五、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项目实施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为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存在可能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任丘市约定区域的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 3.《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任丘市约定区域的合作协议的专项结算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7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4-121 华夏幸福关于 对下属企业增加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 嘉兴华夏幸福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贰号合伙企业”) 投资金额和比例: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其与华夏幸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嘉兴贰号合伙企业增加投资100,000万元。增加投资后,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额占嘉兴贰号合伙企业出资总额的99.5%,华夏幸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额占嘉兴贰号合伙企业出资总额的0.5% 。 一、对外投资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向其与华夏幸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嘉兴贰号合伙企业增加投资100,000万元。增加投资后,嘉兴贰号合伙企业的资金规模由100,000万元增加至200,000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额占合伙企业出资总额的99.5%,华夏幸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额占合伙企业出资总额的0.5% ,该对外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4年7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企业增加投资的议案》。 (三)审批程序:上述增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嘉兴华夏幸福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4年4月24日; 主要经营场所:嘉兴市广益路1319号中创电气商贸园1幢304-9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华夏幸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程涛); 出资总额:100,000万元;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与公司关联关系:嘉兴贰号合伙企业为公司出资99%,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夏幸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设立的合伙企业。 三、对外投资详细情况 (一)本次增资的目的 为了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根据公司现有经营状况及长期发展规划,拟向嘉兴贰号合伙企业增加投资。 (二)本次增资的基本情况 公司计划以货币资金方式向嘉兴贰号合伙企业增加认缴投资额100,000万元。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的实施将不会影响公司的资金状况,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性发展。 五、备查文件目录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7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4-127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4年8月8日 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4日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是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8月8日 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4年8月8日 上午09:30-11:30、下午13:00-15:00 (四)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 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股份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固安县孔雀大道一号规划展馆会议室(收费站南50米) (六)公司股票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 公司股票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相关人员应按照上交所发布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以及转融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涿鹿县约定区域合作协议》的议案 2.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霸州市约定区域合作协议》的议案 3.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任丘市约定区域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 4.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5.关于授权下属公司核定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7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编号为临2014-118号的《华夏幸福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涿鹿县约定区域合作协议>的公告》、临2014-119号的《华夏幸福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霸州市约定区域合作协议>的公告》、临2014-120号的《华夏幸福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任丘市约定区域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临2014-125号的《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14-126号的《关于授权下属公司核定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 三、会议出席对象 (一)在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4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14年8月5日(星期二) 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二)登记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A座23层 (三)登记手续: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能证明法人股东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到达邮戳或传真到达时间应不迟于2014年8月5日下午16:30)。 五、其他事项 (一)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A座23层 联 系 人:朱 洲 电 话:010-56982988 传 真:010-56982989 邮 编:100027 (二)其他:参加现场会议时,请出示相关证件的原件。与会股东的交通、食宿费自理。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格式 授权委托书 作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股东账户号为 ,持有公司 股股份。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于2014年8月8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本公司/本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发日期: 2014年 月 日 附件2: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股东可以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公司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投票 网络投票的时间:2014年8月8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0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议案个数:5个 一、投票流程 (一)投票代码
(二)表决方法 1.一次性表决方法: 如需对所有事项进行一次性表决的,按以下方式申报:
2.分项表决方法
(三)表决意见
(四)买卖方向:均为买入 二、投票举例 (一)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4日A股收市后,持有公司股份的投资者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全部提案投同意票,则申报价格填写“99.00元”,申报股数填写“1股”,应申报如下:
(二)如某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议案《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涿鹿县约定区域合作协议>的议案》投同意票,应申报如下:
(三)如某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议案《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涿鹿县约定区域合作协议>的议案》投反对票,应申报如下:
(四)如某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议案《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涿鹿县约定区域合作协议>的议案》投弃权票,应申报如下:
三、投票注意事项 (一)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股份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议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三)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4-123 华夏幸福关于下属公司拟与中国华融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交易简要内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御地产”)及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浦威特”)拟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河北分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三浦威特与华融河北分公司拟签署《还款协议》。协议约定,根据京御地产与三浦威特签订的《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京御地产对三浦威特享有9亿元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京御地产拟将上述标的债权转让给华融河北分公司。华融河北分公司向京御地产支付人民币7.5亿元作为前述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款。 公司、京御地产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学先生为华融河北分公司与三浦威特依据《还款协议》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华夏幸福将其持有的京御地产5%的股权及其孳息质押给华融河北分公司。 2.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合同决议情况 公司已于2014年7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公司拟与华融河北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及<还款协议>的议案》。 二、交易概述 公司下属子公司京御地产、三浦威特拟与华融河北分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三浦威特拟与华融河北分公司签署《还款协议》。协议约定,京御地产拟将其持有的对三浦威特9亿元债权转让给华融河北分公司,华融河北分公司向京御地产支付人民币7.5亿元作为前述转让债权的转让价款。债权转让后,还款宽限期为24个月。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债权的转让 1.债权金额 京御地产与三浦威特确认,京御地产对三浦威特享有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9亿元。 2.债权转让价款 京御地产拟将协议项下标的债权转让给华融河北分公司,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7.5亿元。 3.付款条件 1)华融河北分公司与三浦威特签署《还款协议》,与京御地产签署《保证协议》,与公司签署《保证协议》及《股权质押协议》,与王文学先生签署《保证协议》,与三浦威特、资金监管银行签署《资金监管协议》。 2)华融河北分公司在上述协议生效及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约定的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京御地产指定账户。 (二)债务人确认 协议的签订视为京御地产已经履行标的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三浦威特已知悉京御地产将标的债权转让给华融河北分公司,且自转让价款支付之日起向华融河北分公司履行相应义务。 (三)还款宽限期 还款期限为24个月,自转让价款支付之日起算。 (四)还款计划 1)三浦威特应按下表计划的安排,在还款宽限期内向华融河北分公司偿还债务:
2)自还款宽限起始日起满6个月后,经三浦威特提前10个工作日向华融河北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华融河北分公司同意后,三浦威特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 (五)担保 协议项下债务及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公司、京御地产及实际控制人王文学先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以其持有的京御地产5%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六)违约责任 1.构成三浦威特的违约事件包括: 1)未按协议规定按期、足额偿付债务; 2)向华融河北分公司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其他财务报表及资料,或者拒绝接受、不配合华融河北分公司对其使用资金情况和有关项目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未按监管要求向监管账户、资金归集账户划付资金; 3)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或担保人在有关担保协议项下作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 4)在本协议或其为一方的任何其他协议项下违约; 5)未及时提供和固安工业区管委会签署的结算和支付确认函或者河北固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开发项目结算结果认定文件的; 6)发生任何其他事件或情况,实质性地对华融河北分公司在协议项下的权利产生不利的影响。 2.违约事件发生后,华融河北分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自出现违约事件时点起,未还债务余额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收取违约金; 2)要求三浦威特立即偿还全部债务、违约金或其他应付款项; 3)处置质押物,并要求保证人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4)如未能及时提供结算和支付函,每次收取50万元罚金; 5)华融河北分公司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 四、协议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三浦威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最终将为京御地产的经营带来足够的现金储备。本次交易以融资为最终目的,三浦威特运营良好,截止2014年3月31日,三浦威特的总资产为12,401,178,799.43元,净资产为2,040,105,469.76元。 五、备查文件 1.《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债权转让协议》; 3.《还款协议》。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7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4-124 华夏幸福关于下属公司拟开展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交易内容: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浦威特”)拟以其所拥有的固安工业园区地下管网以售后回租方式向正光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正光国际北京分公司”)融资人民币30,000万元。 正光国际北京分公司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以上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为上述融资提供保证担保。 上述交易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交易概述 三浦威特拟与正光国际北京分公司签署相关融资租赁合同,将其所拥有的固安工业园区地下管网出售给正光国际北京分公司并租回使用,融资金额为30,000万元,融资期限为3年。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交易对方:正光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成立日期:2013年8月21日 3.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西一办公楼2层3室 4.负责人:吕长龙 5.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名称:固安工业园区地下管网 2.类别:存货 3.权属: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4.所在地:河北省固安县 5.资产价值:336,317,906元 四、拟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1.租赁物:固安工业园区地下管网 2.交易金额:30,000万元 3.年租息率:10.5% 4.租赁方式:采取售后回租方式 5.租赁期限:3年 6.支付方式:按季支付租金,租赁本金于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日一次性付清。 7.租赁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8.租赁设备所有权:在租赁期间设备所有权归正光国际北京分公司所有;租赁期满届满,正光国际北京分公司将租赁物以1元的价格转回给三浦威特。 五、本次融资租赁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融资租赁业务,利用公司现有资产进行融资,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费用,本次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年度的损益情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1.《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设备回租合同》。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7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4-125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累计金额:289.58亿元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无 以上担保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概述 (一)担保情况概述 项目1: 债权转让项目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御地产”)及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浦威特”)拟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河北分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三浦威特拟与华融河北分公司签署《还款协议》。协议约定,根据京御地产与三浦威特签订的《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京御地产对三浦威特享有9亿元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京御地产拟将上述标的债权转让给华融河北分公司。华融河北分公司向京御地产支付人民币7.5亿元作为前述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款。 公司、京御地产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学先生为华融河北分公司与三浦威特依据《还款协议》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华夏幸福将其持有的京御地产5%的股权及其孳息质押给华融河北分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的临2014-123号公告)。 项目2:融资租赁项目 三浦威特拟以其所拥有的固安工业园区地下管网以售后回租方式向正光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正光国际北京分公司”)融资人民币30,000万元。公司为本次融资提供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的临2014-124号公告)。 (二)上市公司实施上述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以上担保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年6月27日 注册地址:固安县京开路西侧2号路南 法定代表人:胡学文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经营范围: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土地整理,供热投资,污水处理。 截止2014年3月31日,三浦威特的总资产为12,401,178,799.43元,净资产为2,040,105,469.76元,2014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849,228,089.63元,实现净利润11,327,545.60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三浦威特为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京御地产控股子公司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项目1:债权转让项目 1.担保方式:公司、京御地产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学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华夏幸福将其持有的京御地产5%的股权及其孳息质押给华融河北分公司。 2.担保范围:《还款协议》项下债务、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向华融河北分公司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以及为实现主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项目1:融资租赁项目 1.担保方式: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范围:《设备回租合同》项下的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正光国际北京分公司享有的全部收益权,以及正光国际北京分公司实现收益权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财产保全、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为实现主债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会结合该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信状况以及对其的控制情况,认为本次担保风险可控,担保对象具有足够偿还债务的能力,因此同意对该公司核定担保额度。 五、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89.58亿元,均为本公司与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相互间提供的担保,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对第三方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7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4-126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授权下属公司核定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各子公司经营需要,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括子公司)拟对四家间接控股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具体如下:
上述担保事项仅为公司可预计的担保额度,具体发生的担保事项进展,将在公司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7月16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下属公司核定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按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此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一: 公司名称: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浦威特”) 成立日期:2002年6月27日 注册地址:固安县京开路西侧2号路南 法定代表人:胡学文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经营范围: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土地整理,供热投资,污水处理。 截止2014年3月31日,三浦威特的总资产为12,401,178,799.43元,净资产为2,040,105,469.76元,2014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849,228,089.63元,实现净利润11,327,545.60元。(注:以上数据为单体公司的财务数据,以下同此说明)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三浦威特为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二: 公司名称: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华夏新城”) 成立日期:2003年11月26日 注册地址:固安县京开路西侧工业园区2号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程昌焱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经营范围: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度20米以内桥梁工程;公共广场工程;2、2万吨/日及以下给水厂;1万吨/日及以下污水处理工程;1立方米/秒及以下给水、污水泵站;5立方/ 秒及以下雨水泵站;直径1米以内供水管道;直径1.5米以内污水管道;3、生活垃圾转动站。建筑材料销售。 截止2014年3月31日,廊坊华夏新城的总资产为11,697,737,717.39元,净资产为272,797,210.88元,2014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0元,实现净利润-275,267.29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廊坊华夏新城为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三: 公司名称:香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河孔雀城”) 成立日期: 2013年10月12日 注册地址:香河开发区大运河孔雀城一期会所 法定代表人:孟惊 注册资本:34,350万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楼房销售、工业厂房开发与经营、房屋租赁。 截止2014年3月31日,香河孔雀城的总资产为500,247,670.28元,净资产为343,359,857.28元,2014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0元,实现净利润14,658.56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香河孔雀城为公司间接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四: 公司名称: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厂华夏”) 成立日期:2010年7月14日 注册地址:大厂潮白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孟惊 注册资本:120,000万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工业厂房开发与经营;楼房销售、房屋租赁。 截止2014年3月31日,大厂华夏的总资产为7,701,271,213.15元,净资产为1,159,058,904.84元,2014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0元,实现净利润1,462,046.54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大厂华夏为公司间接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上述担保协议,上述核定担保额度仅为公司可预计的担保额度,具体发生的担保进展情况,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在相关协议签署前,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裁根据金融机构的要求在担保的额度范围内调整担保方式并签署担保文件。前述借款及担保尚需银行和相关金融机构审核同意,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均为公司间接全资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会结合上述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信状况以及对其的控制情况,认为本次担保风险可控,担保对象具有足够偿还债务的能力,因此同意对该等子公司进行担保。 五、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89.58亿元,均为本公司与下属子公司或下属子公司相互间提供的担保,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对第三方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7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4-122 华夏幸福关于下属公司三浦威特 向关联方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内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浦威特”)拟向由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固安联社”)、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廊坊市城郊联社”)、永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永清联社”)、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大城联社”)及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三河联社”)组成的社团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率为8.5%。其中,廊坊市城郊联社为公司的关联方。 固安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通达”)以其持有的大厂国用(2013)第01060号土地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2.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关联交易三浦威特将获得借款10,000万元,有利于缓解三浦威特流动资金压力,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当期财务状况无不良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无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三浦威特拟向由固安联社、廊坊市城郊联社、永清联社、大城联社及三河联社组成的社团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率为8.5%。其中,廊坊市城郊联社为公司的关联方。固安通达以其持有的大厂国用(2013)第01060号土地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由于公司董事郭绍增先生在廊坊市城郊联社担任理事一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廊坊市城郊联社为公司关联方,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郭绍增先生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关联交易进行审核后,表示同意该项交易,并发表了《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下属公司向关联方借款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下属公司向关联方借款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二、关联方介绍 公司名称: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 所:廊坊市和平路68号 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 法定代表人:孙都喜 注册资本:8,000万元 经营范围: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办理个人储蓄业务、代理其他银行的业务;代理收付及代理保险业务;买卖政府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参加资金市场,为本联社融通资金,办理资金清算业务;房屋租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公司与廊坊市城郊联社的关联交易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66.5亿元的5%。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关联交易各方 借款方:三浦威特 贷款方:固安联社、廊坊市城郊联社、永清联社、大城联社及三河联社(其中廊坊市城郊联社为公司的关联方) 2.借款用途:补充流动资金 3.借款金额:10,000万元 4.借款期限:1年 5.借款利率:8.5% 四、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三浦威特将获得借款人民币10,000万元,有利于缓解三浦威特流动资金压力,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当期财务状况无不良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三浦威特拟向由固安联社、廊坊市城郊联社、永清联社、大城联社及三河联社组成的社团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率为8.5%。本次借款有利于缓解三浦威特流动资金压力,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因此我们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公司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郭绍增先生回避了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了此项议案,未发现董事会及关联董事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现象。表决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下属公司向关联方借款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3.《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下属公司向关联方借款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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