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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13、299902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H代 公告编号:2014-52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4-07-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审议通过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14年6月30日,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是否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两个月以上实施的: □ 是 √ 否 二、分红派息方案 本公司2013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95,721,852 股(其中,A股为183,728,498股,H股为111,993,35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5.00 元(含税)。 根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实施代扣代缴所得税后派发金额如下: 本公司A股股东中,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人民币4.5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人民币4.75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人民币0.7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人民币0.2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A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7月24日,除权除息日为:2014年7月25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4年7月2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4年7月2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六、其他事项说明 本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办法不适用本公告。有关H股股息发放的安排,请参见本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livzon.com.cn)发布的《派付末期股息》公告。 七、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地址:珠海市拱北桂花北路132 号丽珠大厦 联系电话:0756-8135839 传真号码:0756-8891070 八、备查文件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本公司有关本次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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