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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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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岁末红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07-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注册文件名称:关于核准光大保德信岁末红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26号)

  注册日期:2013年12月3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光大保德信岁末红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岁末红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光大保德信岁末红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光大保德信岁末红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光大保德信岁末红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光大保德信岁末红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光大保德信岁末红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2012年6月19日《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1.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或申购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52.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4年4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4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46-48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1.6亿元

  股权结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持55%的股权

  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45%的股权

  电话:(021)33074700

  传真:(021)63351152

  客服电话:4008-202-888

  网址:www.epf.com.cn

  联系人:左一凡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林昌先生,董事长,北京大学硕士,中国国籍。历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总经理、南方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助理总裁,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Christopher Cooper(克里斯托弗.库珀)先生,董事,美国芝加哥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国籍。历任保德信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保德信投资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保德信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亚洲区总裁。现任保德信国际投资业务总裁。

  陶耿先生,董事、总经理,华东师范大学博士,中国国籍,曾任职于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上海信托咨询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

  葛新元先生,董事,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南京大学博士后,中国国籍。历任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湘财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首席分析师、衍生品部副总经理,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首席分析师、副所长。现任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俞大伟先生,董事,同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中国国籍。历任江苏东华期货有限公司苏州办交易部经纪人,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交易部经理,河南鑫福期货有限公司苏州代表处经理,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营业部副经理、经理,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王俪玲女士,董事,美国波士顿大学硕士,曾任荷兰银行(中国台湾)的法务长,联鼎法律事务所(中国台湾)、泰运法律事务所(中国台湾)律师。现任保德信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兼区域顾问(中国台湾)。

  夏小华先生,独立董事,复旦大学政治经济学系学士,中国国籍。历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经济研究处处长、研究开发部副总经理,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常务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现任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四级行员。

  金德环先生,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硕士、教授,中国国籍。曾任上海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教研室主任、财政系副主任、证券期货学院副院长。现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证券研究中心主任。

  郑志先生,独立董事,华东政法学院(现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曾任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现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2、监事会成员

  孙佚先生,监事长,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历任交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产品策划经理,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兼综合处处长。现任光大国际营运总监。

  颜微潓女士,监事,新加坡国立大学经济和数学双学士,马来西亚国籍,香港证券业协会会员。历任新加坡Farenew Mondial投资私人有限公司分析员,DBS唯高达亚洲有限公司合规经理,香港交易所上市部副总监,富通集团亚洲区域合规总监。现任香港保德信亚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首席合规总监。

  李常青先生,监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历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化学系教师,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天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高级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北京办事处主任,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等职务,现担任本基金管理人战略发展部总监。

  王永万先生,监事,吉林财贸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士。曾任海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海南省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主管,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口营业部、深圳营业部及南方总部财务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主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等职务。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运营部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林昌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简历同上。

  陶耿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盛松先生,北京大学硕士,中国国籍。历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交易部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2003年参加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

  梅雷军先生,吉林大学机械系博士,武汉大学机械系学士。曾任深圳蛇口安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总部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兼任电脑部总经理、光大证券电子商务一部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2004年7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总监。

  张弛先生,CFA,英国兰卡斯特大学( Lancaster University)金融学硕士。曾任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信贷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战略策划部总监助理。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先后担任产品总监、市场与产品总监、代理首席市场总监、首席市场总监,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总监。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何了乙先生,同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999年至2005年任亚洲证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2005年至2006年任天安保险投资管理中心投资经理;2006年至2008年任中海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08年至2014年历任长江养老保险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光大保德信基金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陶耿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

  戴奇雷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投资部总监、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于进杰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研究部总监、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何了乙,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下转B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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