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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1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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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7-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69版)

 41(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2)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40(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70%;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以上两处比例限制在开放运作期开始前15个自然日至开放运作期结束后15个自然日内不受此比例限制)。

(2)在开放运作期内,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根据基金变更类别的需要,依据基金投资比例的变化调整基金的投资限制;考虑到投资需要,增加有关债券借贷业务的内容。
4241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5)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杠杆比例最高为200%;

为了降低基金风险,在投资限制中增加杠杆比例的限制
42四、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41四、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修改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根据实际业务操作,对相关表述进行完善。
43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整体的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42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整体的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根据基金类别的变更,调整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56(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删除有关基金发售的内容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的说明不适用,为免误解而删除。
56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为避免误解,完善相关表述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3、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的;

593、任一开放运作期结束时,若基金净资产低于5000万,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直接终止本基金合同进行清算的;

4、基金合同修改生效三年后的年度对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考虑到定期开放式基金的特点和监管部门对定期开放式基金的规定,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作了相应的变更设计

注:基于上述修改,相应调整基金合同中相关条款的顺序以及被引用相关条款的顺序,同一个修改内容如在全文多次出现的,不一一列举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易方达基金官网(www.efunds.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公布的关于召开易方达裕惠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反对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两次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为限,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2.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4.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以权益登记日份额为准
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变更基金类别及修改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2014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本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相互矛盾的表决票或表决意见空白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新增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根据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证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证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签署的协议,自2014年7月18日起,本公司将新增广发证券、国信证券、齐鲁证券、申银万国证券、银河证券及中信建投证券为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42、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2.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3.齐鲁证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联系电话:0531-6888915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185

网址:www.qlzq.com.cn

4.申银万国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14

网址:www.sywg.com

5.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联系电话:010-6656845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8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7.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7日

    

    

关于开通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与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易方达沪深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外份额之间转换业务及与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之间赎回转申购业务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易方达沪深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自2014年7月21日起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易方达创业板ETF”,申赎代码:159915)与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易方达沪深300ETF”,申赎代码:510311)、易方达创业板ETF与易方达沪深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易方达沪深300医药ETF”,申赎代码:512011)的场外基金份额之间日常转换业务,办理易方达创业板ETF场外基金份额与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A级110006;B级110016)之间的赎回转申购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场外基金份额之间日常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

(一)概念及适用范围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次开通的日常转换业务包括:易方达创业板ETF场外基金份额、易方达沪深300ETF场外基金份额、易方达沪深300医药ETF场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二)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场外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上述基金场外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交易截止时间为基金开放日的14:00,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加以调整,具体办理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时间变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场外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可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三)转换的费率

上述基金场外基金份额之间互相转换时,基金转换费率采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入基金申购费"算法,具体如下:

(1)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A=[B×C×(1-D)/(1+G)]/E

H=B×C×D

J=[B×C×(1-D)/(1+G)]×G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G为对应的转入基金申购费率;H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 为转入基金申购费。

(2)基金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及转入基金申购费两部分构成。

2)转入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入基金有申购费用,收取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上述基金场外份额转换产生的转入基金申购费用,全额归入转入基金基金资产。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上述基金场外份额转换产生的赎回费,全额归入转出基金基金资产。

(3)具体转换费率举例

1)当易方达创业板ETF为转出基金,易方达沪深300ETF为转入基金时,转换对应的转出基金即易方达创业板ETF赎回费率为0.15%:转换对应的转入基金即易方达沪深300ETF的申购费率为0.05%。

2)当易方达沪深300ETF为转出基金,易方达创业板ETF为转入基金时,转换对应的转出基金即易方达沪深300ETF赎回费率为0.15%:转换对应的转入基金即易方达创业板ETF的申购费率为0.05%。

(4)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法举例

假设某持有人持有易方达创业板ETF份额200万份,现欲转换为易方达沪深300ETF;假设转出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转入基金易方达沪深300ETF份额净值为1.010元,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15%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为0.05%。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2,000,000.00×1.100 =2,200,000.0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2,200,000.00×0.15%=3300.00元

转入基金申购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2,200,000.00-3300.00)×0.05%÷(1+0.05%)=1097.80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入基金申购费=3300.00+1097.80=4397.80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2,200,000.00-4397.80=2,195,602.2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2,195,602.2÷1.010=2,173,864.00份

基金转换费用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2位小数,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四)其他与基金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场外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场外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

7)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位数依照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上述转换转入的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整数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转换的办理程序

场外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办理转换业务需要提交的材料及相关规定详见《易方达旗下ETF场外申赎等直销业务指南》,该指南可从本公司的网站(www.efunds.com.cn)下载。账户和交易申请表可以向直销中心索取或从本公司的网站(www.efunds.com.cn)下载。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3)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易方达创业板ETF场外份额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100万份(如投资者的账户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万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场外份额),且申请份额数需为整数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的账户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万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场外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易方达沪深300ETF场外份额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100万份(如投资者的账户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万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场外份额),且申请份额数需为整数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的账户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万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场外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易方达沪深300医药ETF场外份额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50万份(如投资者的账户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万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场外份额),且申请份额数需为整数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的账户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万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场外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1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5)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单个开放日中,上述基金的场外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场外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场外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场外净转出申请(场外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场外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场外基金转出与场外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对场外转出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场外转出和基金场外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除另有公告外);在场外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场外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6)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出或转入;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或赎回上限,当一笔新的转入或转出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净申购或净赎回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或赎回上限时,该笔转入或转出申请将被拒绝;

8、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因停牌或其它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变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6、7 项以外的暂停转入或转出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转入或转出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转入或转出公告。在暂停转入或转出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转入或转出业务的办理。

(7)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二、赎回转申购业务的有关事项:

(一)概念及适用范围

赎回转申购是指基金投资者向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请赎回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基金份额的同时按照约定的方式申购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的业务。

本次开通的赎回转申购业务包括:易方达创业板ETF场外份额与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之间的赎回转申购业务。

(二)赎回转申购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和申购基金的共同开放日办理上述赎回转申购业务,交易截止时间为基金开放日的14:00,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加以调整,具体办理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规定为准。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时间变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赎回转申购的份额计算及相关费用

1、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转申购易方达创业板ETF场外份额时,按照货币市场基金1.000元的份额净值及T日申请赎回的份额数量计算申购后者的金额。在投资者全部赎回货币市场基金时,货币市场基金的未付收益部分不计入申购金额,将在T+1日后返还给投资者。

2、易方达创业板ETF场外份额赎回转申购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时,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易方达创业板ETF的T日份额净值的估计值、赎回费率等因素计算出预估赎回金额,以此预估赎回金额作为申购货币市场基金的金额。实际赎回净额与预估赎回金额之间的差额不计入申购金额,该差额通常情况下为正数,将由基金管理人在T+2日后返还给投资者,当该差额出现为负数的特殊情况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者追索。

3、相关费用

1)办理基金赎回转申购的费用由赎回基金赎回费及申购基金申购费两部分构成。

2)申购基金时,如涉及的基金有申购费用,收取该基金的申购费用。

3)赎回基金时,如涉及的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4)各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参见上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相关公告。

4、份额计算方法

(1)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转申购易方达创业板ETF场外份额的情形:

赎回金额=赎回基金申请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金额×赎回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基金份额净值

在投资者全部赎回货币市场基金时,赎回货币市场基金的未付收益不计入申购金额,将在T+1日后返还给投资者。

(2)易方达创业板ETF场外份额赎回转申购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

预估赎回金额=赎回基金申请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净值估计值×(1-赎回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金额=预估赎回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基金份额净值

实际赎回净额=赎回基金申请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净值×(1-赎回基金赎回费率)

应返还投资者差额=实际赎回净额-预估赎回金额

应返还投资者差额不计入申购金额,通常情况下为正数,将由基金管理人在T+2日后返还给投资者,当该差额出现为负数的特殊情况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者追索。

5、赎回转申购份额计算方法举例

(1)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转申购易方达创业板ETF场外份额

假设某持有人持有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200万份,现欲赎回转申购为易方达创业板ETF场外份额;T日货币市场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000元,假设该持有人为全部赎回,T日200万份货币市场基金的未付收益为2000.00元,申购基金易方达创业板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则赎回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申购基金的申购费率为0.05%。赎回转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基金申请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净值=2,000,000.00×1.000=2,000,000.00元

赎回费=赎回金额×赎回基金赎回费率=0.00元

申购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2,000,000.00-0.00=2,000,000.00元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基金申购费率)= 2,000,000.00 ÷(1+0.05%)=1,999,000.50元

申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2,000,000.00-1,999,000.50=999.50元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基金份额净值=1,999,000.50÷1.100=1,817,273.00份

上述未付收益2000.00元不计入申购金额,将在T+1日后返还给投资者。

(2)易方达创业板ETF场外份额赎回转申购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假设某持有人持有易方达创业板ETF场外份额100万份,现欲赎回转申购为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假设易方达创业板ETF在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基金管理人在办理业务时的相应估计值为1.090元,申购基金即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则赎回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15% ,申购基金的申购费率为0。赎回转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预估赎回金额=赎回基金申请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净值估计值×(1-赎回基金赎回费率)=1,000,000.00×1.090×(1-0.15%) =1,088,365.00元

申购金额=预估赎回金额=1,088,365.00元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基金申购费率)=1,088,365.00÷(1+0%)=1,088,365.00元

申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1,088,365.00-1,088,365.00=0.00元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基金份额净值=1,088,365.00÷1.000=1,088,365.00份

实际赎回净额=赎回基金申请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净值×(1-赎回费率)=1,000,000.00×1.100×(1-0.15%)=1,098,350.00元

应返还投资者的差额=实际赎回净额-预估赎回金额=1,098,350.00-1,088,365.00=9985.00元

上述差额9985.00元不计入申购金额,将在T+2日后返还给投资者。

(四)其他相关的事项

(1)赎回转申购的办理程序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办理赎回转申购业务需要提交的材料及相关规定详见《易方达旗下ETF场外申赎等直销业务指南》,该指南可从本公司的网站(www.efunds.com.cn)下载。账户和交易申请表可以向直销中心索取或从本公司的网站(www.efunds.com.cn)下载。

提交基金赎回转申购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基金份额余额。

(2)赎回转申购的数额限制

1)易方达创业板ETF场外份额赎回转申购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的单笔申请不得少于100万份(如投资者的账户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易方达创业板ETF份额余额不足100万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场外份额),且申请份额数需为整数份额;若某笔赎回转申购导致投资者的账户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易方达创业板ETF份额余额不足100万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场外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2)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转申购易方达创业板ETF场外份额的单笔申请不得少于200万份,且申请份额数均需为整数份额。

3)出于防范风险的审慎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日赎回转申购的累计金额设定上限,对超出上限的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不予办理;对于上限之内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予以确认和办理。投资者可在办理此项业务时,向本公司直销中心咨询了解当时适用的上限。

(3)拒绝或暂停基金赎回转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转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投资者的赎回转申购申请;

2) 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ETF申购赎回清单;

5)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赎回转申购;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ETF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或赎回上限,当一笔新的赎回转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ETF当日净申购或净赎回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或赎回上限时,该笔赎回转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8)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0)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1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赎回转申购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赎回转申购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4)有关赎回转申购业务的未尽事项,参照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关于申购、赎回的相关规定。

三、上述基金转换业务及赎回转申购业务的办理机构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中心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楼

邮政编码:510620

传真:400 881 8099

电话:020-85102506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0号B座8层

邮政编码:100033

传真:400 881 8099

电话:010-63213377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706-2708室

邮政编码:200121

传真:400 881 8099

电话:021-50476668

四、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易方达创业板ETF场外份额与易方达沪深300ETF场外份额、易方达创业板ETF场外份额与易方达沪深300医药ETF场外份额的日常转换业务及对易方达创业板ETF场外份额与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的赎回转申购业务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7日

    

    

关于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增设场外份额及

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基金管理人决定于2014年7月21日对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场外份额(基金代码为:159915),并自该日起接受投资者对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还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中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一、增设场外份额方案要点

1、在本基金现有场内份额基础上增设一类场外份额;

2、场内份额的登记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场外份额的登记结算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3、场内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场外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4、场外份额的申赎方式:投资者在开放日的14:00前提交申赎申请且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到账;基金管理人将当日有效申赎申请进行汇总轧差,根据轧差之后的申赎净额,在当日运用算法交易系统以接近收盘价进行补券或卖券;我司担任场外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申赎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投资者确认申购份额或赎回金额;

5、场外申赎的数额限制:场外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每次赎回的单笔最低份额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对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进行调整并公告;

6、申购赎回费用:基金管理人参考市场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相关交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或赎回费并全部归入基金资产,力争覆盖场外现金申赎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当前的申购费率为0.05%,赎回费率为0.1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经公告后实施;

7、条件许可情况下,在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发布有关规则后,本基金场外份额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并进行场内赎回、上市交易。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场内份额不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外份额。

二、《基金合同》条款的修改

《基金合同》的修改主要涉及 “释义”、“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和“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等内容,具体修改如下:

1、“第一部分 释义”

(1)原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劵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修改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劵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删除基金代销机构的释义,原文:“基金代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原文:“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修改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其他销售机构和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4)原文:“基金销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修改为:“基金销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5)原文:“登记结算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修改为:“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6)原文:“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修改为:“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本基金认购份额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上市交易以及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7)原文:“申购:《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修改为:“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8)原文:“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修改为:“赎回: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9)增加“场外”释义

“场外: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10)增加“场内”释义

“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11)原文:“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修改为:“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适用于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

(12)原文:“申购对价: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修改为:“申购对价: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指现金”

(13)原文:“赎回对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基金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修改为:“赎回对价: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基金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赎回对价指现金”

(14)原文:“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修改为:“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5)原文:“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修改为:“现金差额: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16)原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修改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17)原文:“预估现金部分: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修改为:“预估现金部分: 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2、“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

(1)“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新增“在具备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场外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在将场外份额转为场内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的表述。

(2)原文:“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修改为:“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场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3、“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新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两种,分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赎回办法。”的表述。

(2)“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原文:“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修改为:“(一)场内申购赎回

对于在场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予以公告。

(二)场外申购赎回

对于在场外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有关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法,包括但不限于:适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的条件、开放日场外申购赎回的截止时间、业务规则等等。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停止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在决定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采取适当措施对原有场外份额持有人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3)“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原文:“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新增“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与场内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的表述。

原文:“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 和下午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修改为:“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 和下午1:00-3: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可办理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与场内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并注意其提交交易申请的时间。

场外投资者在开放时间以外提交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原文:“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不违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修改为:“1、本基金的场内份额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本基金的场外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3、场外份额申购赎回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场外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场内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当日的场外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场内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场外申购赎回应遵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5)将原文的“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改为对场内的规定,新增“五、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划到销售机构指定的账户上,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而不予成交。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场外申购、赎回开放日截止时间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在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场外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起有权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或在条件许可情况下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投资交易

对于T日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有效申购及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轧差之后的净申购金额或净赎回数量,采用算法交易系统,按尽可能贴近收盘价的原则,在T日完成相应的证券交易。”

(6)将原文的“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改为对场内的规定,新增“七、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场外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4、上述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将原文的“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用途”改为对场内的规定,新增“九、场外申购和赎回的价格及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整数位,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回相关费用(如有),赎回金额、赎回费用的单位为人民币元,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相关交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或赎回费并归入基金资产,力争覆盖场外现金申赎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经公告后实施。

5、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6、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8)将原文“七、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分为“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和“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 原文:“七、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赎回;

2、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些申购或赎回申请将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

7、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可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修改为:“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同时暂停或拒绝场内和场外两种申购方式,也可以只拒绝或暂停其中一种方式的申购):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

2、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些申购申请将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上限,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8、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6 、7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新增“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可同时对场内和场外两种赎回方式实施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也可以只针对其中一种方式):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赎回;

2、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可针对场外份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场外份额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发生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9)新增“十二、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场外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场外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场外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场外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对场外赎回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场外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场外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场外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场外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场外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场外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场外赎回申请量占场外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场外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场外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场外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场外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下转B7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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