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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7-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57 证券简称:富临运业 公告编号:2014-032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增、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7月17日(周四)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7月16日(周三)至2014年7月17日(周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7月17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7月16日15:00至2014年7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府青路二段18号新1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副董事长曾刚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名,代表股份101,543,723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83%。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6名,代表股份2,285,0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7%。 2、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名,代表股份101,447,2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7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名,代表股份数96,5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北川羌族自治县北川汽车客运站重建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北川羌族自治县北川汽车客运站重建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672,768.40元(不含利息收入)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赞成101,543,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2,285,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江油市旅游汽车客运中心站建设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和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使用江油市旅游汽车客运中心站建设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12,457,760.78元(不含利息收入)和剩余超募资金238万元(不含利息收入)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赞成101,543,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2,285,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桑士东律师、刘佳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于2014年6月1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于2014年6月1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6月19日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于2014年6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定于2014年7月1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2. 2014年7月17日下午14时30分,本次股东大会在成都市府青路二段18号新1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7月17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7月16日下午15:00至2014年7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曾刚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01,447,20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1.78%。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公司股份96,51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5%。 3.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 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4.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两项议案: (1) 《关于使用北川羌族自治县北川汽车客运站重建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101,543,72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2,285,07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 《关于使用江油市旅游汽车客运中心站建设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和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101,543,72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2,285,07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提交公司两份,本所留存一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张学兵 经办律师签字:桑士东 刘 佳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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