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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7-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上海绿新 公告编号:2014-046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深圳市绿新丰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代销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签署的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 一、情况简述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绿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持有其50.1%的股权)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绿新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绿新丰")与深圳市怡荷洋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荷洋行")、于2014年7月16日签订了代销协议。 二、交易方简介 1、甲方: 公司名称:深圳市绿新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功运 经营范围:电子雾化器的生产、研发、贸易、销售。 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田大道71-5号E栋。 2、乙方: 公司名称:深圳市怡荷洋行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杰 经营范围:电子雾化器,电子产品的批发与零售;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家用电器、工艺美术品、针纺织品、服装服饰、玩具、办公文具用品、妇幼用品、日用百货的销售及其他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 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1号同乐大厦同庆阁办公楼二楼226室。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委托事宜 1.1甲方授权乙方销售KissU(亲优)清口神器系列电子雾化器产品及相关配套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甲方的含尼古丁电子烟产品、以及甲方的其他电子烟或雾化器品牌产品在中国大陆的线下销售,也优先授权由乙方经销。 1.2 授权销售区域:中国大陆境内之线下非烟草体系的实体销售渠道(甲方线上网络销售的价格体系须跟乙方协商执行)。双方特别约定,甲方保留乙方在大陆线下某一渠道未曾接触或接触开发未果情形下,甲方可以自行开发客户,但须保持市场价格稳定,即不低于乙方渠道之价格。 1.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委托乙方负责KissU产品的区域经销事宜。乙方必须保证乙方经销甲方产品的经营场所符合法律和当地政府的法规政策。 1.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上述销售区域内,甲方不再自行销售或委托第三方销售乙方已在销售的同品牌产品。 1.5 本合同中所约定委托代理的产品的所有权、商标权、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利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在受托销售期限内侵犯甲方之合理权益。 1.6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根据销售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是否增加或者调整销售产品。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甲乙双方仍然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 第二条委托期限 2.1委托期限: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 2.2委托期限届满前,若一方有意延长本合同期限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续期的,应另行订立合同或订立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否则委托期限自届满时终止。 第三条产品质量 3.1甲方负责产品质量,保证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经检验合格。甲方保证产品包装完好、标识完备。 3.2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产品后立即进行检验,发现质量缺陷的,应于3日内就发现的质量缺陷向甲方业务员提出异议,否则,视为甲方产品质量符合本条第一款之约定,本条第四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3乙方在约定时间内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并经甲方书面确认的,甲方负责对异议产品进行更换。 3.4售出产品使用后发现存在质量缺陷的,甲方应负责按质量保证约定为购买产品的用户或消费者进行修理、更换或退货,售后服务期限为自购买之日起一年之内。 第四条产品价格 4.1甲方产品实行全国统一定价销售,具体价格以甲方报价单形式确定。 4.2乙方以上述统一价格对外进行批发销售。若对某些批次,某些客户的售价低于或高于该统一定价,乙方必须提前取得甲方的书面许可。高于该价格进行销售的超额利润属甲方所有。 第五条产品销售及费用 5.1在本合同的委托期限内,乙方受托经销KissU(亲优)清口神器系列电子雾化器产品及相关配套产品,计划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0日销售合计金额为1.2亿元,2017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30日销售合计金额为2.8亿元人民币,共计4亿元,甲方须按市场实际进展需求投入相应的进场费、广告费及促销费用。 5.2 鉴于市场需求与监管政策的不确定性,如乙方在委托期限内未能完成上述销售额,乙方无需补足销售差额,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甲方可另行增加或更换经销商,甲方及甲方另行增加或更换的经销商可无偿承接乙方业已开展的KissU产品业务以及为该等产品铺设的销售渠道;若甲乙双方协商不一致,由甲方确定经销商的选择。 5.3乙方负责提供、建设和维护销售渠道,甲方根据实际销售额提成比例15%给乙方。该销售提成用于乙方的日常营运费用,如乙方办公场地租金、人员薪资、差旅费等。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销售提成后,应给甲方开具发票。 5.4其他关于产品进入卖场、超市、便利店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新品进场费(条码费等)和市场广告促销费(陈列费、堆头费、广告费、海报费、促销员费和各种促销物料制作费等)及返利等。乙方应就上述费用与相关超市、便利店等终端核对清晰并索取发票后要求甲方支付。 5.5乙方负责甲方产品进店事宜的谈判,后期销售的跟踪收款等维护工作。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同时无间断在多个渠道销售甲方产品。 5.6乙方应安排在醒目位置放置甲方产品及宣传广告品,甲方有权对乙方产品摆放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 第六条价款支付 6.1乙方应于每月7号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上月产品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包括产品型号、颜色、销售数量及销售金额。乙方怠于提供销售记录的,视为甲方交付乙方的产品已全部售出,乙方应保证甲方收取全部销售产品的货款。 6.2所有货款乙方必须用甲方开设的银行专户进行收款,不得另设其他账户或现金收款。甲方授权乙方可以使用甲方的一个银行账户和网银进行日常的款项收支。每月产品销售货款应当按照产品销售收款条件足额到账,乙方销售提成比例按月结算,且在销售产品应收货款全额到账后方予支付。乙方违反此项约定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 四、备查文件 1、《代销合同》 特此公告!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7月17日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上海绿新 公告编号:2014-047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孙公司绿新丰科技(香港)有限 公司签署代销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签署的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 一、情况简述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绿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持有其50.1%的股权)的全资孙公司绿新丰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绿新丰香港")与泺骐健康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泺骐健康企业")、于2014年7月16日签订了代销协议。 二、交易方简介 1、甲方: 公司名称:绿新丰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功运 经营范围:贸易、投资。 公司地址:UNIT 1613,16/F DELTA HSE 3 ON YIU ST SHATIN HK 2、乙方: 公司名称:泺骐健康企业有限公司 公司负责人:曾琪雯 经营范围:文教、乐器用品的批发零售,电器零售,国际贸易。 公司地址:台北市松山区敦化南路一段57号十二楼之4。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委托事宜 1.1委托代理销售KissU(亲优)绿馨神器系列电子雾化产品及相关配套产品(以下简称"产品")。 1.2 委托代理销售区域:台湾地区全境之线下实体销售渠道。 1.3在本协议书之有效期内,甲方委托乙方负责产品的销售代理事宜。乙方必须保证乙方经营甲方产品的经营场所符合法律和当地政府的法规政策。 1.4在本协议书之有效期内,在上述销售区域内,甲方不再自行销售或委托第三方销售乙方已在销售的同条码产品。 1.5 本协议中所约定委托代理的产品的所有权、商标权、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利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在受托代理期限内侵犯甲方之合理权益。 第二条委托期限 2.1委托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 2.2委托期限届满前,若一方有意延长本协议期限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续期的,应另行订立协议或订立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否则委托期限自届满时终止。 第三条产品质量 3.1甲方负责产品质量,保证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经检验合格。甲方保证产品包装完好、标识完备。 3.2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产品后立即进行检验,发现质量缺陷的,应于3日内就发现的质量缺陷向甲方业务员提出异议,否则,视为甲方产品质量符合本条第一款之约定,本条第四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3乙方及时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并经甲方书面确认的,甲方负责对异议产品进行更换。 3.4售出产品使用后发现存在质量缺陷的,甲方应负责按质量保证约定为购买产品的用户或消费者进行修理、更换或退货,售后服务期限为自购买之日起一年之内。 第四条产品价格 4.1甲方产品实行全台湾统一定价销售,具体价格以甲方报价单形式确定。 4.2乙方以上述统一价格对外进行批发销售。若对某些批次,某些客户的售价低于或高于该统一定价,乙方必须提前取得甲方的书面许可。高于该价格进行销售的超额利润属甲方所有。 第五条产品销售及费用 5.1在本合同的委托期限第一年内,乙方受托代理销售KissU(亲优)绿馨神器系列电子雾化产品及相关配套产品的销售金额不低于港币20,000万元,如乙方在委托期限内未完成上述最低销售额,乙方须补足上述最低销售额之差额部分,相应款项可首先从乙方的销售提成比例中扣除。 5.2乙方负责提供销售渠道,甲方根据实际销售额提成比例15%给乙方。该销售提成用于乙方的日常营运费用,如租金、人员薪资、差旅费等。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销售提成后应给甲方开具发票。 5.3其他关于产品进入超市、便利店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新品进场费(条码费等)和市场广告促销费(陈列费、堆头费、广告费、海报费、促销员费和各种促销物料制作费等)及返利等。乙方应就上述费用与相关超市、便利店等终端核对清晰并索取发票后要求甲方支付。 5.4乙方负责甲方产品进店事宜的谈判,后期销售的跟踪收款等维护工作。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同时无间断在多个渠道销售甲方产品。 5.5乙方应安排在醒目位置放置甲方产品及宣传广告品,甲方有权对乙方产品摆放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 第六条价款支付 6.1乙方应于每月7号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上月产品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包括产品型号、颜色、销售数量及销售金额。乙方怠于提供销售记录的,视为甲方交付乙方的产品已全部售出,乙方应保证甲方收取全部销售产品的货款。 6.2所有货款乙方必须用甲方开设的银行专户进行收款,不得另设其他账户或现金收款。甲方授权乙方可以使用甲方的一个银行账户和网银进行日常的款项收支。每月产品销售货款应当按照产品销售收款条件足额到账,乙方销售提成比例按月结算,且在销售产品应收货款全额到账后方予支付。乙方违反此项约定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 四、备查文件 1、《代销合同》 特此公告!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7月1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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