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200152 证券简称:山航B 公告编号:2014-16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4-07-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2014年6月27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 本公司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人民币2.5元(含税)。 1、对B股境内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股息红利税按照差别化税率征收,先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375元。股权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37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2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2、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对B股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纳红利所得税。 3、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2.25元。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股股息折算汇率按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014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中间价(1港元=0.7938人民币)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B股境内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按照前述1港元=0.7938人民币的汇率折算。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4年7月24日(T日),除息日为2014年7月25日(T+1日),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7月29日(T+3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权益分派对象为:截止2014年7月29日(最后交易日为2014年7月24日)下午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股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登深圳分公司代派的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将于2014年7月2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B股股东于2014年7月29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2、发起人法人股股份现金红利本公司将自行派发。 五、其他事项说明 B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最晚于2014年8月29日前(含当日)与本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本公司确认情况属实后,将协助向主管税务机关就本次分红派息已征税款和应纳税款的差额申请退税,并返还所扣税款。 六、咨询机构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济南二环东路5746号山航大厦8楼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范鹏 包伊琳 电话:(0531)85698678 传真:(0531)85698767分机8679 特此公告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18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