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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14-047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7-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第1、2、5、6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虽持股低于5%但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 (1)时间 ①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7月18日下午14:30(星期五) ②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7月17日至2014年7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7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7月17日15:00至2014年7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西兴工业园区聚园路8号2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葛亚飞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代表共12名,代表股东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75,149,4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3355%。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3名,代表4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9,997,4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539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152,0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965%。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080,0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92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互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054,835股,反对25,200股,弃权0股,回避449,069,41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054,835股,反对25,200股,弃权0股,回避0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4%。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供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5,124,251股,反对25,200股,弃权0股,回避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054,835股,反对25,200股,弃权0股,回避0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4%。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5,124,251股,反对25,200股,弃权0股,回避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 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发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5,124,251股,反对25,200股,弃权0股,回避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 5、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5,124,251股,反对25,200股,弃权0股,回避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054,835股,反对25,200股,弃权0股,回避0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4%。 6、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签署资产转让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5,124,251股,反对25,200股,弃权0股,回避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054,835股,反对25,200股,弃权0股,回避0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马宏继、范瑞林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7月1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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