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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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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7-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69 证券简称:智光电气 公告编号:2014029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7月11日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于2014年7月18日(星期五)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永喜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9人,实际出席会议9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认真审议,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产品销售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的回购担保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注:《关于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产品销售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的回购担保的公告》及《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002169 证券简称:智光电气 公告编号:2014030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产品销售向客户

  提供融资租赁业务的回购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租赁公司合作,采取由租赁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模式销售公司成熟产品,并对租赁公司就公司销售的产品提供余值回购担保,或通过总包方采用以上模式向最终用户采取融资租赁业务模式销售产品并提供余值回购担保,由公司再对总包方提供相应的本公司产品的余值回购担保。

  在本担保议案批准日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重新审核之前累计融资租赁余值回购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书。

  2014年7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上述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融资租赁业务方案概述

  本议案中所提及融资租赁业务的回购担保共有两种模式,分别如下:

  (一)公司直接通过租赁公司实现销售,对客户提供余值担保,并由客户对公司提供反担保

  公司将产品销售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将设备融资租赁给客户,公司按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及时从租赁公司获得货款,客户在融资期限内分期将融资租赁费支付给租赁公司。本业务模式如下:

  ■

  由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一定额度的框架合作协议,在该额度内双方进行合作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针对具体项目,公司、租赁公司及客户(承租人)三方签订设备合同,由公司将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并向租赁公司开具17%增值税率的发票,由租赁公司直接将货款支付给公司。租赁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设备融资租赁给客户,客户分期将租赁费支付给租赁公司,在客户未支付完融资租赁费之前,设备所有权为租赁公司所有。如果客户不能如期履约付款,公司将按设备余值承担回购担保责任。公司同时与客户签署反担保合同,要求客户就该融资租赁项下的回购担保提供反担保措施。

  (二)公司通过总包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实现销售,对总包方提供余值回购担保

  在该模式下,公司将设备销售给总包方,并根据公司与总包方间合同约定时点收款并发货。总包方通过租赁公司将设备融资租赁给客户,总包方将按产品销售合同约定从租赁公司获得货款,最终用户在融资期限内分期将融资租赁费支付给租赁公司。■

  由公司与总包方签订设备销售合同,公司将设备销售给总包方,并由总包方按合同约定时点将设备款支付给公司。同时,由总包方、租赁公司及最终用户(承租人)三方签订设备合同,由总包方将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并向租赁公司开具销售发票,由租赁公司直接将货款支付给总包方。租赁公司与最终用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设备融资租赁给最终用户,最终用户分期将租赁费支付给租赁公司,在最终用户未支付完毕融资租赁费之前,设备所有权为租赁公司所有。如果最终用户不能如期履约付款,总包方将按设备余值承担回购担保责任,公司将向总包方承担按设备回购余值承担回购的担保责任。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通过与租赁公司合作(或通过总包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既可增加销售渠道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又可使货款及时回笼,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公司对销售客户、总包方、最终用户的选择严格把控,从资信调查、项目可行性论证、项目审批手续完备性等方面严格控制,在直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下要求客户就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通过总包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实现销售模式下,公司应通过提高最终用户合同生效款比例、要求最终用户对融资租赁公司提供额外担保等方式降低风险。

  四、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对本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产品销售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的回购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我们认为,在公司对销售客户、总包方和最终用户严格把控的前提下,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扩大公司产品的销售,也可以及时回收货款,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没有发现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或情况。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产品销售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的回购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增加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占公司201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4.22%。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新增担保,公司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12,409.8万元,占公司201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2.07%,全部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002169 证券简称:智光电气 公告编号:2014031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8月4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8月3日—2014年8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8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8月3日下午3:00至2014年8月4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6、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30日

  7. 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4年7月3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公司邀请的其他嘉宾。

  8、会议地点:广州市黄埔区埔南路51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关于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产品销售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的回购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7月1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3)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14年7月31日下午4时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恕不接受电话登记。

  2.现场登记时间:2014年7月31日 (上午9时至11时,下午2时至4时)。

  3.登记地点: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51号,公司总裁办。

  四、网络投票相关事项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投票的相关事项

  1、投票时间:2014年8月4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2、投票代码及简称:交易系统将挂牌一只投票证券,股东以申报买入委托的方式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投票代码:362169;投票简称:“智光投票”。

  3、在投票当日,“智光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4、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买卖方向为“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对应的委托价格如下:

  ■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

  (4)投票举例

  股权登记日持有“智光电气”A股的投资者,对议案1投票申报如下:

  ■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相关事项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8月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4年8月4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办理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股东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股东采用服务密码方式办理身份认证的流程如下:

  (1)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

  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gddh/mmcj/public/index.jsp的“密码服务”专区,点击“申请密码”,填写“姓名”、“证件号”、“证券账户号”等资料,设置6-8 位的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4 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

  (2)激活服务密码

  股东在交易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

  ■

  激活指令上午11:30前发出的,服务密码当日下午13:00即可使用;激活指令上午11:30后发出的,次日方可使用。 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

  4、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5、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三)网络投票其他事项说明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五、其他

  1.联系方式

  联系人:曹承锋 林庆国

  联系电话:020-32113300 联系传真:020-32113456-3300

  邮编:510760

  2.其他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18日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本人)参加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人以下意愿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对下列议案表决如下(在议案表决栏中用“√”表示审议结果):

  ■

  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持股数: 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受托权限: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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