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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美菱电器、皖美菱B 公告编号:2014-051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2014-07-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有关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14年6月5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6月6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 本公司不存在“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两个月以上实施”的情形。 二、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63,739,2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元(含税)。代扣代缴事项如下: 1、A股中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股息红利所得先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10股派现金红利人民币0.57元(扣税后),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释:股东在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税负为20%,每10股补缴税款0.09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税负为10%,每10股补缴税款0.03元;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税负为5%,不需补缴税款。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2、A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10股派现金红利0.54元。 3、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4、B股中持有无限售股份的境内个人股东所得税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暂时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10股派现金红利人民币0.57元(扣税后),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详见第1项中的注释)。 5、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10股派现金红利人民币0.54元。 6、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纳红利所得税。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以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14年6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的中间价(1港元兑人民币0.7949元)折合港币兑付。 未来代扣B股境内个人股东需补缴税款的,按照上述1港元兑人民币0.7949元的汇率折算。 三、分红派息日期 1、A股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7月24日,除权除息日为2014年7月25日。 2、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4年7月24日,除权除息日为2014年7月25日,B股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7月29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1、截止2014年7月2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2、截止2014年7月29日(最后交易日2013年7月2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 股股东。 五、利润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4年7月2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B股股东现金红利于2014年7月2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若B股股东在2014年7月29日办理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B股限售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4、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说明:(1)上述表格中,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菱集团”)持有的本公司限售股股份为其收到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代其他非流通股股东代为垫付的股改对价。2008年8月,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文件,将美菱集团所持3,435.9384万股国家股(其中包含美菱集团在公司股改中代其他非流通股东垫付的336.0329万股国有股)无偿划转至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泰控股”),股改方案中原美菱集团代其他非流通股东垫付股改对价所形成的权益也一并由兴泰控股继承。因此,美菱集团收到的代其他非流通股东垫付的股改对价及所形成的权益也将尽快划转给兴泰控股。(2)上表股东中除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股份、兴泰控股持有股份、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专用账户持有股份为流通股股份外,其它股东持有的股份均为限售股股份。 六、本次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总股本没有变化。 七、其他事项说明 1、A股股东中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B股股东中的非居民企业若需要获取完税证明的,请于2014年8月20日前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税务局要求的相关材料以便我公司向税务局申请。 2、B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2014年8月20日前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本公司可协助其与本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返还所扣税款。 八、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2、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2163号 3、咨询联系人:朱文杰、刘菲 4、咨询电话:0551-62219021 5、传真电话:0551-62219021 九、备查文件 1、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2、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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