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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7-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97 证券简称:金禾实业 公告编号:2014-066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7月7日以电话及邮件的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通知,并于2014年7月17日下午5:0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认真审议并以书面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 公司董事戴世林先生、方泉先生和仰宗勇先生为《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同意本议案。 公司监事会针对此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针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公告》详见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公告的相关内容。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戴世林先生、方泉先生和仰宗勇先生为《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同意本议案。 公司监事会针对此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针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以2014年7月17日为授予日,向147名激励对象授予654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另行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公告的相关内容。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凤阳县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利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通过委托银行贷款给凤阳县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公司对贷款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情况等进行了全面的评估,认为贷款对象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同时对该笔贷款公司要求由第三方为其提供担保,该笔贷款风险较小。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利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通过委托银行贷款给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公司对贷款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情况等进行了全面的评估,认为贷款对象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同时对该笔贷款公司要求由第三方为其提供担保,该笔贷款风险较小。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详见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公告的相关内容。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详见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公告的相关内容。 特此公告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公司三届十一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证券代码:002597 证券简称:金禾实业 公告编号:2014-067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对象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7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审批程序简述 1、2014年5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其后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4年7月2日,公司获悉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公司可以发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审议并实施该股权激励计划。 3、2014年7月17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 4、2014年7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核实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一)调整原因 部分激励对象因已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 (二)调整方案 1、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原149名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本次调整后,公司此次激励对象人数由149名变更为147名,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2、授予数量的调整 因上述2名激励对象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数合计80,000股;调整后,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62万股变更为654万股。 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鉴于激励对象因离职、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对《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修订稿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核实意见 经核实后我们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修订稿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律师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以及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中小企业板业务备忘录第9号》以及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597 证券简称:金禾实业 公告编号:2014-068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7月1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4年7月17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激励计划简述 1、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本次激励计划所涉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 3、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49人,包括公司公司经营班子人员、子公司经营班子人员、其他核心业务、技术、管理骨干人员。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4、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元; 5、解锁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未来的36个月内分三期申请解锁。在解锁期,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6、解锁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若第一个和第二个解锁期内(包括首批次、预留部分)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这部分标的股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解锁。若下一年仍未达到解锁条件,该部分股票不得解锁,该部分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第三个解锁期内,如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该部分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业绩考核 在满足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年度绩效考核成绩将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依据。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锁当期权益,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解锁期内考核若为A-优秀则可以解锁当期全部份额;若为C-合格及以上则部分解锁当期对应份额,未解锁剩余份额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若为D-待改进则取消当期获授权益份额,当期全部份额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二)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4年5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其后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4年7月1日,公司获悉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公司可以发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审议并实施该股权激励计划。 3、2014年7月17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 4、2014年7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核实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14年7月17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说明 (一)调整原因 部分激励对象因已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 (二)调整方案 1、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原149名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本次调整后,公司此次激励对象人数由149名变更为147名,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2、授予数量的调整 因上述2名激励对象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数合计80,000股;调整后,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62万股变更为654万股。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根据《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决定首次授予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本次权益授予日为2014年7月17日;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147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5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7768万股的2.36%,分配明细如下:
3、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元/股。 4、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的核实意见 (一)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1、除部分激励对象因辞职、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本次限制性股票外,其余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名单中的人员。 2、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公司所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7月1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及《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时,作为该计划受益人的关联公司董事戴世林先生、方泉先生和仰宗勇先生为已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符合《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综上,我们同意以2014年7月17日为授予日,向147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律师的法律意见 经核查,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认为: 1、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以及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中小企业板业务备忘录第9号》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2、本计划的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3、本次股票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4、本次股票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相关备忘录1-3号》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5、本次股票授予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相关备忘录1-3号》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6、本计划的本次调整和本次股票授予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六、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7月17日,根据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总额确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则2014年-2017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备查文件 1、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3、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4、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5、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597 证券简称:金禾实业 公告编号:2014-069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委托贷款事项概述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的相关规定,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凤阳县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关于向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公司利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向凤阳县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阳投资”)贷款9,9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年利率7.8%;利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桐城支行向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桐城投资”)贷款8,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二年,贷款年利率7.8%。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存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符合“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要求,包括: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同时,公司承诺在此项委托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该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本次合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金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因此,此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事宜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委托贷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凤阳投资 1、名称:凤阳县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150,000万元 3、住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府西街 4、法定代表人:徐坤 5、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承担国有集体企业资产;国有土地和矿权的收储与转让、承担政府城市基础设施、工业园区、交通、能源、旅游和新农村建设项目以及县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的融资、建设和管理。对外投资(涉及行政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6、股权结构:凤阳县人民政府100%控股。 7、经营情况: 2012年度及2013年度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二)桐城投资 1、名称: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资本:53,316万元 3、住所:桐城市公园路 4、法定代表人:马德根 5、经营范围:从事市政公共基础工程建设投资,管理经营城市公益事业资产;林业资产管理、经营,资产收储。 6、股权结构:桐城市人民政府100%控股。 7、经营情况: 2012年度及2013年度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三、委托贷款的主要内容 (一)向凤阳投资的提供委托贷款情况 1、委托贷款金额:9,900万元 2、委托贷款用途:资金周转 3、委托贷款期限:一年 4、委托贷款利率:年利率7.8% 5、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日期:委托贷款合同经相各关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6、担保措施:为规避风险,由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该委托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二)向桐城投资提供委托贷款的情况 1、委托贷款金额:8,000万元 2、委托贷款用途:资金周转 3、委托贷款期限:二年 4、委托贷款利率:年利率7.8% 5、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日期:委托贷款合同经相关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6、担保措施:为规避风险,由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该委托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四、委托贷款担保人基本情况 上述两笔委托贷款均由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担保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696,600万元 3、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288号安徽担保大厦 4、法定代表人:钱正 5、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业务;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商务信息咨询;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6、股权结构:安徽省人民政府持股100% 7、经营情况: 2012年度及2013年度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五、委托贷款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利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通过委托银行贷款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公司对贷款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情况等进行了全面的评估,认为贷款对象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同时要求由第三方为贷款对象提供担保,贷款风险较小。 六、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1、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此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事项。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在《独立董事对三届十一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中,对本次两笔委托贷款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通过委托银行对外提供委托贷款,可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借款人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且由第三方为该委托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风险较小;该委托贷款事项符合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该委托贷款方案。 3、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以委托贷款方式对外进行财务资助,可以更好的提高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的利用效率,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借款人信誉良好,履约能力较强,不会影响委托贷款本息的按时偿还;为贷款对象提供担保的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具有担保履约能力。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事项。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本次委托贷款后,公司对外委托贷款占公司2013年末净资产的9.99%。 八、公司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逾期情况 公司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逾期情况。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三届十一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3、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002597 证券简称:金禾实业 公告编号:2014-070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投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1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经董事会会议审议,同意为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华尔泰”)提供担保。具体事项为:2013年7月28日,公司三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2013年7月30日巨潮资讯网公司公告)同意为华尔泰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支行申请不超过 4,000 万元额度的流动资金贷款,有效期为融资发生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公司就上述事项为其提供信用担保。 由于上述贷款即将到期,为保证华尔泰资金周转,在华尔泰还清上述4,000万元贷款后,公司将再次为其提供不超过4,000万元额度信用担保。 二、被担保人情况 名 称: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341700400000898 住 所:安徽省东至县香隅镇 法定代表人:吴李杰 注册资本:24,890 万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外资比例小于 25%】 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硝酸、硝酸钠、碳酸氢铵、液氨及其他相关产品。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期 55%股权。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期,华尔泰总资产 106,868万元,净资产 43,733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59%。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逾期担保数量及风险防范。 截止本公告,公司提供的担保全部是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全部为华尔泰提供的担保,累计担保额度为 25,800 万元,(前次担保详见 2014 年 3 月 18 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41%,无逾期担保。华尔泰的其他两位股东安徽尧诚投资有限公司、新加坡SPCHEMICALS PET.LTD(新加坡新浦化学私人有限公司)已将其所持有华尔泰化工的全部股权质押给本公司。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002597 证券简称:金禾实业 公告编号:2014-071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7月7日以电话、邮件的方式发出,并于2014年7月17日下午6:0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瑞元先生主持,全体监事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 因原149名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本次调整后,公司此次激励对象人数由149名变更为147名。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除前述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动放弃其本次应获授的权益未获得授予外,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同意以2014年7月17日为授予日,向147名激励对象授予654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批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公告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凤阳县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以委托贷款方式对外进行财务资助,可以更好的提高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的利用效率,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借款人信誉良好,履约能力较强,不会影响委托贷款本息的按时偿还;为贷款对象提供担保的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具有担保履约能力。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华尔泰化工提供贷款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华尔泰化工的生产经营情况,有利于解决其流动资金需要,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状况造成影响。 有效表决票 3 票,其中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备查文件: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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