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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7-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91 证券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14-034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373号文)核准,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631.76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631,760,000.00元。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631,760,000.00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发行费用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15,978,824.00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4]第510410号《验资报告》。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连同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浦头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行(以下均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账号为110881002910009445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浦头支行(账号为10165701040008207)、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行(账号为08070120540000080)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2014年7月14日,专户余额分别为13,809.67万元、5,180.00万元、5,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年产200吨茚虫威原药项目"、"年产450吨醚苯磺隆原药项目"、"年产1000吨2-苯并呋喃酮中间体项目"三个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小平、许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002391 证券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14-035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373号文)核准,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631.76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631,760,000.00元。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631,760,000.00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发行费用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15,978,824.00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4]第510410号《验资报告》。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和《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使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中的37,78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增资,具体详见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连同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浦头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以下均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浦头支行(账号为1016570104000827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账号为19490154740001807)、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账号为708087000018010108466)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2014年7月14日,专户余额分别为9,820.00万元、22,960.00万元、5,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年产3000吨S-异丙甲草胺原药项目"、"年产300吨氰氟草酯原药项目"、"年产300吨环氧菌唑原药项目"和"年产1000吨啶虫脒原药项目"四个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小平、许超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乙方及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和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或者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2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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