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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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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7-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26 证券简称:胜利精密 公告编号:2014-040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87号"文核准,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7月2日向5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4,729,064股,发行价格每股 8.12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499,999,999.68元,扣除发行费用39,164,729.0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460,835,270.62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4年 7月3 日出具的天衡验字(2014)0005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根据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公开披露的内容,公司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舒城胜利产业园建设项目"总投资 13.93亿元人民币,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胜利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实施。2014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安徽胜利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安徽胜利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增资3.4亿人民币,增资实行分步实施,并授权公司董事长高玉根先生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2014年7月23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安徽胜利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经协商,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9030157870000031,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新区支行,截止2014年7月17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玖亿肆仟柒佰伍拾万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舒城胜利产业园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上述甲方专户中的资金将按项目进度逐步划入甲方的子公司丁方开立的专户中予以使用,丁方的专户账号为:89030157870000058,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新区支行,丁方应当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三、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振亚、冯洪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丁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

  特此公告。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24日

  

  证券代码:002426 证券简称:胜利精密 公告编号:2014-041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87号"文核准,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7月2日向5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4,729,064股,发行价格每股 8.12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499,999,999.68元,扣除发行费用39,164,729.0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460,835,270.62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4年 7月3 日出具的天衡验字(2014)0005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2014年7月23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经协商,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9030157870000040,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新区支行,截止2014年7月17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贰亿陆仟伍佰万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苏州中大尺寸触摸屏产业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振亚、冯洪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24日

  

  证券代码:002426 证券简称:胜利精密 公告编号:2014-042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87号"文核准,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7月2日向5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4,729,064股,发行价格每股 8.12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499,999,999.68元,扣除发行费用39,164,729.0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460,835,270.62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4年 7月3 日出具的天衡验字(2014)0005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2014年7月23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经协商,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00020300237203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非甲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甲方上一年度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为C或者D的,丙方每季度对甲方进行一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振亚、冯洪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7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丙方可要求甲方或甲方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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